导图社区 合同之债2
中心主题
缔约过失之债
概念
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对方损失,并因此向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
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说明告知保护注意等义务)
相对方受有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保密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
直接损失
缔约费用
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
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单方允诺
概念
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子主题
财产行为 :分为负担行为(单方允诺)和处分行为( 抛弃所有权、债务免除)
身份行为身: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
形成权的行使行为:追认、解除和撤销等
悬赏广告
必须有广告人的广告行为
广告中必须含有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予报酬的意思
一旦有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便产生广告人对其支付报酬的义务。
指定行为不应违背国家、社会、私人利益和公序良俗
性质:合同行为说,要约
效力
广告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悬赏广告的内容
广告人负有按照其允诺支付报酬的义务。
限制
对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
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
无因管理
概念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性质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
属于合法行为
构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
事物的范围
不能成为对象的
违法事项
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者好意施惠行为
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单纯的不作为
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
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可以以本人名义进行。
具有管理意思
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不必认识本人,即使对本人有误认,也可以就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兼具有为自己利益的,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不构成无因管理的
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
管理人出于履行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
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被管理人),并且不违反符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之所以具有阻却违法性的原因之一。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
通知义务
报告和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权力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利息
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无劳务费用请求权。
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效力
不当的无因管理
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如果被管理人认可这一管理,则成立无因管理,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如果被管理人不认可这一管理,则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当干预,属于侵权行为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但其构成要件较为严格,属于无因管理的特殊类型,又被称为紧急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概述
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性质属于事件
不得当利的法律后果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只要客观上存在着不当得利的事实,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
积极
消极(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直接
非直接
没有合法根据
基本类型
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
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
基于事件而产生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的财产
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所作的给付
强迫得利
反射利益
指一方虽然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效力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
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
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应当返还其价额
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但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所受利益。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是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不当得利由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人对受损人负返还义务。
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受影响,受害人因此享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