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律制度》笔记
本书是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 张国平先生编写的,书中从什么是公司法律制度开始涉及到了公司法律制度方面的详细内容,语言灵活多变,通俗易懂,只要你想了解公司法律制度,只要你有想要创建自己的公司的想法,那么从这本书中你可以完全掌握从创立到运营到维护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完全知晓公司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03-31 18:40:11公司法律制度
A.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A.1. 概念
A.1.1. 依法设立
A.1.2. 以营利为目的
A.1.3. 由股东投资形成
A.1.4. 企业法人
A.1.4.1. 公司与企业的不同
A.1.4.1.1. 企业
A.1.4.1.1.1. 法人型企业
A.1.4.1.1.1.1. 有限责任公司
A.1.4.1.1.1.2. 股份有限公司
A.1.4.1.1.2. 非法人型企业
A.1.4.1.1.2.1. 个人独资企业
A.1.4.1.1.2.2. 合伙企业
A.2. 公司的种类
A.2.1. 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
A.2.1.1. 有限责任公司
A.2.1.2. 股份有限公司
A.2.1.3. 无限公司
A.2.1.4. 两合公司
A.2.2. 信用基础
A.2.2.1. 资合公司
A.2.2.1.1. 例如:上市了的公司
A.2.2.2. 人合公司
A.2.2.2.1. 例如:合伙企业
A.2.2.3. 资合兼人合公司
A.2.3. 组织关系
A.2.3.1. 母子公司
A.2.3.1.1. 两个独立的公司
A.2.3.2. 总分公司
A.2.3.2.1.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
A.3. 公司法人财产
A.3.1. 向其他企业投资
A.3.1.1. 公司章程规定
A.3.1.1.1.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A.3.1.1.2. 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
A.3.1.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A.3.2. 担保
A.3.2.1. 向其他企业担保
A.3.2.1.1. 公司章程规定
A.3.2.1.1.1.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A.3.2.1.1.2. 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
A.3.2.2.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A.3.2.2.1. 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A.3.2.2.2.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A.3.2.2.3.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50%)
A.4. 公司的登记管理
A.4.1. 登记事项
A.4.1.1. 重点掌握
A.4.1.1.1.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A.4.1.1.2. 股东出资形式
A.4.1.1.3. 变更登记
A.4.1.2. 法定代表人
A.4.1.2.1.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A.4.1.2.1.1.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A.4.1.2.1.1.1. 董事长
A.4.1.2.1.1.2. 执行董事
A.4.1.2.1.1.3. 总经理
法定内约定
A.4.1.2.2. 法人:组织
A.4.1.3. 经营范围
A.4.1.3.1. 公司章程规定
A.4.1.3.2. 依法登记
A.4.1.3.2.1.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A.4.1.3.2.2. 超越经营范围,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A.4.1.4. 股东出资
A.4.1.4.1. 可以
A.4.1.4.1.1.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A.4.1.4.2. 不可以
A.4.1.4.2.1.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A.4.1.4.2.2.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A.4.2. 登记程序
1. 设立登记
1.1. 名称预先核准
1.1.1. 保留期6个月
1.1.2. 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1.2. 申请人
1.2.1. 有限责任公司
1.2.1.1.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1.2.2. 股份有限公司
1.2.2.1. 董事会
1.3. 成立日期
1.3.1.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 变更登记
2.1. 45日
2.1.1.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不包括增资)
2.1.1.1.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2.1.2.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2. 30日
2.2.1.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经营范围
2.2.1.1. 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2.2.1.1.1. 不需要公告
2.2.2.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2.2.2.1.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2.2.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2.2.3.1. 自改名换姓之日起30日内申请
2.2.4. 分公司
2.2.4.1. 总公司改名;分公司自总公司改名之日起30内进行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
3.1. 不清算
3.1.1. 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继续存续的公司继承
3.2. 要清算
3.2.1. 公司债权债务无人继承
4. 年度公告公示
4.1. 取消年检制度
4.2. 应当于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B. 有限责任公司
B.1. 设立程序及问题
1. 订立公司章程
2. 股东缴纳出资
2.1. 出资的资产问题
2.1.1. 未依法评估作价
2.1.1.1. 未评估,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2.1.2. 有权利瑕疵的出资
2.1.2.1. 如补正,不认定
2.1.3. 未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
2.1.3.1. 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2.2. 未尽出资义务
2.2.1. 情况
2.2.1.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2.1.2.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2.2. 责任
2.2.2.1. 首次未尽义务
2.2.2.1.1. 其他股东(内部)
1.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2. 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应该缴纳的出资,以及未出资对应的利息
2.2.2.1.2. 债权人(外部)
1. 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2.2.2.1.3.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2.2.1.3.1. 发起人与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2.2.2.1.3.2. 所有发起人均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不承担连带责任
2.2.2.1.4. 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2.2.1.4.1. 公司可以要求已经转让股份但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2.2.1.4.2. 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2.2.1.4.3.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2.2. 增资未尽义务
2.2.2.2.1. 增资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内部)或公司债权人(外部)可以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NOT监事)承担“相应责任”。
2.2.2.2.2. “董事、高管”(NOT监事)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3. 抽逃出资
2.3.1. 情形
1. 实缴制:根据规定应实缴的公司未实缴出资
2. 虚构债权债务
3.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4. 关联交易
2.3.2. 公司或其他股东(内部)追究抽逃资金的责任
2.3.2.1. 抽逃出资股东返还本息
2.3.2.2. 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协助者: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NOT监事)
2.3.3. 债权人(外部)追究抽逃资金的责任
2.3.3.1. 在“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和“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2.3.3.2. 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且该责任只承担一次
2.3.4. 代垫资金责任追究
2.3.4.1. 代垫资金者:协助者
2.3.4.2. 承担连带责任
2.4. 出资问题的其他责任
2.4.1. 股东权利的限制(对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1. 利润分配请求权
2. 新股优先认购权
3.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4.2. 股东资格的解除
2.4.2.1. 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不适用
2.4.2.2. 全不交,先催告;还不交,出名了
2.4.3. 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4.4. 违法货币出资
2.4.4.1. 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
2.4.4.2. 不能直接抽出
3. 申请设立登记
B.2. 设立要求
B.2.1. 重点:新旧公司法的差别、未交付或未办理权属变更时出资的处理
B.2.2. 新《公司法》变化
1. 无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1. 取消三万元的限制,可以一元注册公司
2. 无 法定验资要求
2.1. 认缴资本,而不是实缴资本
3. 无 法定出资期限
3.1. 取消2年的出资期限
4. 无 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4.1. 取消货币出资30%的限制
B.2.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 股东
1. 人数
1.1. 1~50人(1人以上,不含1人)
2. 性质
2.1. 自然人或法人
2. 出资
1. 注册资本
1.1. 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一般无。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银行、保险公司等
2. 期限
2.1. 可分期——无法定出资期限要求
3. 方式
3.1. 可以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3. 章程
1. 制定
1.1. 股东共同制定
2. 约束力
2.1. 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NOT实际控制人)具有约束力。【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名称
4.1. 有名称,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住所
5.1. 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B.2.4. 出资详解(司法解释三)
1. 评估作价
1.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1.1. 与合伙企业不同,合伙企业可以协商作价
1.2. 因为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而公司是资合性质企业
2.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1. 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3.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有权利瑕疵的出资
2.1. 未补正,不认定
1.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1.1.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如果用于出资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2. 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2.1. 例如已经办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2.2.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 未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
1. 已交付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
1.1.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1.2.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1. 举例:1月1日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办理权属变更是在2月1日。那么在办理权属变更后,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应当自1月1日期计算
1.3. 【口诀】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2. 已办理权属变更,未交付公司使用
2.1.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 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B.3. 设立中的责任问题
B.3.1. 未尽出资义务
B.3.1.1. 首次出资未尽义务
B.3.1.1.1. 其他股东(内部)
B.3.1.1.1.1.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
1. 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2. 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B.3.1.1.2. 债权人(外部)
B.3.1.1.2.1.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3.1.1.2.2. 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和“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B.3.1.1.3.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B.3.1.1.3.1.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B.3.1.1.3.2. 所有的发起人均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事、监视、高管不承担连带责任
B.3.1.1.4. 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B.3.1.1.4.1.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受让责任人对此知道应当知道——这样的受让人就是恶意受让人
B.3.1.1.4.2. 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3.1.1.4.3. 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3.1.1.4.4.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3.1.2. 增资未尽出资义务
B.3.1.2.1.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
B.3.1.2.2. 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NOT监事)
B.3.1.2.3. 承担“相应的责任”
B.3.1.2.4. 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B.3.2. 抽逃出资
A. 实缴制
A.1. 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必须实缴制的公司
A.1.1. 银行、保险公司之类
B. 虚构债权债务
B.1.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 虚假财务报表
C.1.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 关联交易
D.1.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B.3.3. 出资问题的其他责任
1. 股东权利的限制
1.1.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1. 利润分配请求权
2. 新股优先认购权
3.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1.2. “相应的”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股东资格的解除
1. 本条款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
2. 全不交,先催告,还不交,除名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 违法货币出资
4.1. 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违法货币
4.2. 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4.3. 不能直接抽出
B.4. 组织机构
B.4.1. 组织机构的职权
B.4.1.1. 基本设置
B.4.1.1.1.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B.4.1.1.1.1. 产生
B.4.1.1.1.1.1. 执行机构:董事会
B.4.1.1.1.1.1.1. 董事会选任经理
B.4.1.1.1.1.1.2.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
B.4.1.1.1.1.2. 监督机构:监事会
B.4.1.1.2. 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B.4.1.1.2.1.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B.4.1.1.2.1.1. 可以不设董事会
B.4.1.1.2.1.1.1. 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
B.4.1.1.2.1.2. 可以不设监事会
B.4.1.1.2.1.2.1. 可以设置1~2名监事
B.4.1.2. 股东会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 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 人事任免权
2.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1.1. 【总结】监事&董事中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1.1.1. 监事会:必须有。
2.1.1.1.1. 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1.1.2. 董事会
2.1.1.2.1. 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2.1.1.2.1.1. 必须有
2.1.1.2.2. 其余有限公司和所有股份公司
2.1.1.2.2.1. 非必须
不限制人数
2.2.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事务管理权
1.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2.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1. 对外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
4.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结算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5. 修改公司章程
B.4.1.3. 董事会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指定公司的额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B.4.1.4. 经理职权
B.4.1.4.1. 具体管理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B.4.1.4.2. 决定权
1.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2.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议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B.4.1.5. 监事会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NOT直接罢免)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NOT提案权),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B.5. 会议制度
1. 股东会会议制度
1. 会议形式
I. 定期会议
I.1. 由公司章程规定
II. 临时会议
a.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 1/3以上的董事
c.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 会议召开
2.1. 首次股东会
2.1.1.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2. 后续股东会
A. 董事会
A.1. 董事长
A.2. 副董事长
A.3. 半数以上董事推荐董事
B. 监事会
C. 股东
C.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3. 通知
2.3.1. 先约定
2.3.2. 后法定
2.3.2.1. 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 表决权
3.1. 按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类型
1. 普通决议
1.1. 公司章程规定
1.2. 股东以书面行使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决定
2. 特别决议
2.1. 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2. 事项
修改增减分合变解代表二三表决可安
1. 修改公司章程
2. 增减注册资本
3. 合并、分立、解散
4. 变更公司形式
2. 董事会会议制度
2.1. 人数
2.1.1. 1~13人
2.2. 职工代表
2.2.1.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2.2. 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2.3. 董事长
2.3.1.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2.3.2.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4. 任期
2.4.1.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5. 召开条件
2.5.1. 无——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
2.6. 召集
2.6.1.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2.7. 表决方式
2.7.1. 按章程规定,一人一票
2.7.2. 与出资比例无关
3. 监事会会议制度
3.1. 人数
3.1.1. 不得少于3人
3.2. 职工代表
3.2.1.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3. 主席
3.3.1.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4. 任期
3.4.1. 3年
3.5. 限制
3.5.1.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3.6. 召集
3.6.1. 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3.7. 频率
3.7.1. 每年至少1次
3.8. 决议
3.8.1.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B.6. 股权转让
A.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1.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
1.1. C为登记在册的股东(名义股东),D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实际股东)
1.2. C与D之间有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这个约定(合同)如无合同法无效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1.3. 合同无效的情形
1.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
2.1. 不可以直接找公司要求转正
2.2. 实际出资人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3. 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内部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成员。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
3. 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
3.1. 名义股东C,实际股东D。C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
1. 善意取得
1.1. E
1.1.1. 善意
1.1.2. 对价
1.1.3. 公示
1.2. 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 实际出资人D以其对股权享受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C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1.3.1.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 主观善意
2. 合理价格,有偿受让
3. 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4. 名义股东C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D请求C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 不构成善意取得
2.1. 工商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即,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进而取得该股权
2.2. 如果实际出资人D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E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则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4. 如何面对债权人
4.1. 债权人可以找名义股东追偿
4.1.1.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1.2. 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被”股东了怎么办
5.1. 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被冒名人对未出资部分或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5.2. 名义股东与此不同
5.3. 被冒名人对自己“被股东”一事事先毫不知情,自己也是“受害人”,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当然不承担责任
B. 股权转让
I. 股权分类
I.1. 以行使目的
I.1.1. 共益权
I.1.1.1. 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
I.1.1.1.1. 股东(大)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积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I.1.2. 自益权
I.1.2.1. 仅以个人利益
I.1.2.1.1. 股东非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I.2. 以行使条件
I.2.1. 单独股东权
I.2.1.1. 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
I.2.1.1.1. 自益权表决权
I.2.2. 少数股东权
I.2.2.1. 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方可
I.2.2.1.1.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II. “股权”滥用
II.1.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II.1.1. 举例:欠债后,转移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追及股东
II.1.2.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II.1.3.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II.2. 滥用“股东权利”
II.2.1. 举例:大股东以低价将商品买个自己的亲属,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赔偿
II.2.2. 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II.2.3.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III. 股权转让
III.1. 对内
III.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III.2. 对外
III.2.1. 公司法规定
1.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3.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4.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5.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
6.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7.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8.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 先约定,再法定
III.2.2. 无需决议
III.2.2.1. 对外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
III.2.2.2.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在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C. 强制转让
C.1. 法院强制执行
1.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2.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 其他按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D. 回购转让
D.1. 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D.2.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E. 一股二卖
E.1. 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E.1.1. 结果
E.1.1.1. 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E.1.2. 责任承担
E.1.2.1.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C.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1. 注册资本
C.1.1. 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形式,缴付比例等
C.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C.3. 计划生育
1.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该项规定仅限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4. 举例:自然人甲设置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再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是法人(企业),则可以设立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再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4. 组织机构
1.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1. 如果设立董事会,要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的规定
3. 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C.5. 财务监督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对比总结】强制审计
1. 进行年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 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4. 外商投资企业
5. 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公司
6. 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付的公司
7. 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C.6. 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C.6.1. 股东不能证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6.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 国有独资公司
D.1. 股东会
D.1.1. 不设股东会
D.1.2. 职权的行使
1.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3. 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 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D.2. 董事会
D.2.1. 职工代表
D.2.1.1. 董事会中必须有
D.2.2. 产生
D.2.2.1. 一般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2.2.2.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2.3. 任期
D.2.3.1. 不得超过3年(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D.2.4. 董事长
D.2.4.1.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D.2.4.2.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并非董事会选举)
D.2.4.3.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D.2.5. 兼职
a.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b.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c.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D.3. 监事会
D.3.1. 产生
D.3.1.1. 一般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3.1.2.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3.2. 主席
D.3.2.1.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中指定
D.3.2.2.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D.3.3. 人数
D.3.3.1. 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D.3.3.2.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D.4. 人员安排对比总结
D.4.1.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D.4.1.1.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D.4.1.1.1. 职工代表
D.4.1.1.1.1.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D.4.1.1.2. 其余
D.4.1.1.2.1. 股东(大)会
D.4.1.2. 国有独资公司
D.4.1.2.1. 职工代表
D.4.1.2.1.1.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D.4.1.2.2. 其余
D.4.1.2.2.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4.2. 监事会主席、董事长
D.4.2.1.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D.4.2.1.1. 主席
D.4.2.1.1.1. 全体过半数选举
D.4.2.1.2. 董事长
D.4.2.1.2.1. 章程规定
D.4.2.2. 国有独资公司
D.4.2.2.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E. 股份有限公司
E.1.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 设立要求
1.1. 设立方式
1.1.1. 发起设立
1.1.1.1.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1.1.2. 募集设立
1.1.2.1. 发起人认购一部分
1.1.2.1.1.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总数的35%
1.1.2.2. 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1.2. 发起人
1.2.1. 2人以上200人以下
1.2.2. 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50人
1.3. 出资要求
1.3.1. 注册资本
1.3.1.1. 发起设立
1.3.1.1.1. 认购的股本总额(认缴)
1.3.1.2. 募集设立
1.3.1.2.1. 实缴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3.2. 出资期限
1.3.2.1. 发起设立
1.3.2.1.1. 可分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其他人募集股份
1.3.2.2. 募集设立
1.3.2.2.1. 不分期
1.3.3. 验资
1.3.3.1. 发起设立
1.3.3.1.1. 不需验资
1.3.3.2. 募集设立
1.3.3.2.1. 必须验资
1.4. 章程
1.4.1. 发起设立
1.4.1.1. 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
1.4.2. 募集设立
1.4.2.1. 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设立程序
2.1. 发起设立
1. 书面认购股份
2. 出资
3. 选举组织机构
4. 申请登记
2.2. 募集设立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2. 公开募集股份
3. 召开创立大会
a.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a.1. 未按期缴纳+催缴
a.2. 另行募集+赔偿
b.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c.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 投资人可以抽回投资
d.1. 未按期募足股份
d.2. 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d.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4. 申请登记
2.3. 设立登记
2.3.1.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4. 出资不实责任
2.4.1. 发现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2.4.2. 应当由交付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包括后加入的和小股东们)
2.5. 股东知情权
2.5.1.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
2.5.1.1. 公司章程
2.5.1.2. 股东名册
2.5.1.3. 公司债券存根
2.5.1.4.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5.1.5. 董事会会议记录
2.5.1.6. 监事会会议记录
2.5.1.7. 财务会计报告
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 发起人的责任
3.1. 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 股款的处理
1.1. 公司不能成立,返款股款
1.2. 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债务和费用的处理
2.1. 对外
2.1.1. 公司不成立,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1.2. 换言之,债权人可以找发起人要钱。
2.2. 对内
2.2.1. 没有责任人
2.2.1.1. 按约定比例承担
2.2.1.2. 按出资比例
2.2.1.3. 等份额分担
2.2.2. 有责任人
2.2.2.1. 其他发起人可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3. 侵权赔偿的处理
3.1. 发起人应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3.2. 对外责任
3.2.1. 公司成立:公司承担
3.2.2. 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3. 对内责任
3.3.1. 公司或无过错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3.2. 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3.2.1. 发起人名义
3.2.1.1. 发起人承担
3.2.1.2. 公司承担
3.2.1.2.1. 公司认可合同
3.2.1.2.2. 公司实际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
3.2.1.2.3. 相对人向公司主张权利
3.2.2. 公司名义
3.2.2.1. 公司承担
3.2.2.2. 为发起人利益
3.2.2.2.1. 相对恶意人:公司不承担
3.2.2.2.2. 相对善意人:公司承担
3.2.3.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3.2.4.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双恶意,公司不管
E.2.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A. 组织机构职权
a. 股东大会职权(基本同有限公司)
1. 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 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b. 董事会职权
1. 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5.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6.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9.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c. 监事会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方案
6. 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7.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公司承担)
B. 股东大会
a. 形式
a.1. 股东会会议形式
a.1.1. 定期会议
a.1.1.1. 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a.1.2. 临时会议
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 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
3.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a.2. 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
a.2.1. 年会
a.2.1.1. 每年一次
a.2.2. 临时股东大会
a.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 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或董事认为不可以)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监事会主席都不可以)
b. 召开
b.1. 股东会
b.1.1. 召集
b.1.1.1. 首次
b.1.1.1.1.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b.1.1.2. 以后的会议
1. 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 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3.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b.1.2. 通知
b.1.2.1. 先约定后法定
b.1.2.1.1.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b.2. 股东大会
b.2.1. 召集
1. 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2. 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3.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b.2.2. 通知
1. 年会:20日前
2. 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b.2.3.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b.2.4. 委托代理人出席
b.2.4.1. 必须书面委托
c. 决议
c.1. 股东会
c.1.1. 普通决议
c.1.1.1. 先约定后法定
c.1.1.1.1.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c.1.2. 特别决议
1. 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I. 修改章程
II. 增减注册资本
III. 合并、分立、解散
IV. 变更公司形式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c.2. 股东大会
c.2.1. 普通决议
c.2.1.1.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c.2.2. 特别决议(4+1)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I. 修改章程
II. 增减注册资本
III. 合并、分立、解散
IV. 变更公司形式
V.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VI. 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为4项;上市公司为4+1项
c.2.3. 会议记录
c.2.3.1.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NOT股东)签名
c.2.3.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C. 董事会
C.1. 组成
C.1.1. 有限责任公司
C.1.1.1. 人数
C.1.1.1.1. 3~13人
C.1.1.2. 董事长
C.1.1.2.1. 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C.1.1.2.2.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C.1.1.3. 代表
C.1.1.3.1. 可以有职工代表
C.1.1.4. 任期
C.1.1.4.1. 不得超过三年
C.1.1.4.2.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C.1.2. 股份有限公司
C.1.2.1. 人数
C.1.2.1.1. 5~19人
C.1.2.2. 董事长
C.1.2.2.1.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C.1.2.2.2. 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C.1.2.3. 代表
C.1.2.3.1. 可以有职工代表
C.1.2.4. 任期
C.1.2.4.1. 不得超过三年
C.1.2.4.2.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5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C.2. 会议形式
C.2.1. 股份有限公司
C.2.1.1. 定期会议
C.2.1.1.1. 每年度至少2次。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C.2.1.2. 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 1/3以上董事提议
3. 监事会提议
4. 【注】与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相同
临时会议
C.2.1.3. 召集和主持
C.2.1.3.1.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C.2.1.3.2. 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C.2.1.3.3. 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C.3. 董事会出席
1.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4. 【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5.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没有出席人数的条件
C.4. 其他
C.4.1. 决议方式
C.4.1.1. 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C.4.2. 损失赔偿
C.4.2.1.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只是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C.4.3. 经理
C.4.3.1.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C.4.3.2. 与国有独资公司不同
D. 监事会
D.1. 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D.2. 各类会议决议的通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