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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4-04 15:39:07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关系
1.包括内容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业务处理中的经济关系;
(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1)主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客体: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三)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计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部门规章
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谁是单位负责人?
法人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1】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地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注意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办理具体事务的会计人员的责任。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1)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会计账簿。
(2)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①真实性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结果与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相一致。
②完整性
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要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
(3)区别“伪造”与“变造”
①“伪造”会计资料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无中生有。
②“变造”会计资料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篡改事实。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一般情况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资产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的发生和结算
负债
债权的发生和结算
所有者权益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费用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利润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三)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记账本位币
一般情况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日常核算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关于依据
在会计信息处理流程中,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依据,但必须有“审核”二字才能判断为正确。
2.原始凭证(2020年调整)
(1)原始凭证的内容
①凭证的名称;
②填制凭证的日期;
③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④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⑥经济业务内容;
⑦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取得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②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④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⑤“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原始凭证的开具
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4)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5)原始凭证的报销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6)退货、退款原始凭证的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7)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8)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①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③“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应由出具单位重开。
(9)原始凭证的外借
①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②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③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10)原始凭证的遗失
①能取得“原出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的。
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②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记账凭证(2020年调整)
(1)记账凭证的种类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的内容
“收、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①填制凭证的日期;②凭证编号;③经济业务摘要;④会计科目;⑤金额;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⑦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记账凭证的填制
【注意】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①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②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4)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的处理
①除“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②若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
①填制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②已登记入账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
内容有误:红字冲销+蓝字重填。
金额有误:红字冲减或蓝字调增差额。
③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6)记账凭证的保管
①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
②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③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会计账簿(2020年调整)
(1)会计账簿的种类
【注意】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2)启用会计账簿
①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②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③启用订本账,应从第一页至最后一页顺序编号,不得跳页、缺号。
④使用活页账,应按账户顺序编号,并定期装订成册。
(3)登记会计账簿
①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一般应占格距的“1/2”,不能写满格。
②可以使用红字的情形: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③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⑤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4)会计账簿记录错误的更正
采用划线更正法
(5)结账
①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②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③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6)对账
账账核对
账簿记录与账簿记录
账证核对
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
账实核对
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的实有数额
5.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
四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只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一注
会计报表“附注”
一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
(2)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①签章人员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②签章方式
签名“并”盖章。
③提供报告
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④报表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⑤保密义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3)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企业”的特殊规定
①上述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企业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②重点说明事项:
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1.一般会计档案
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
其他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电子会计档案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①来源真实,由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②电算化系统完善,能够接收、读取、输出符合规定的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③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能够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长期保管要求,与相关联的纸质会计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④能防止被篡改;
⑤已备份;主题
⑥“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
(2)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满足安全、可靠条件且非重要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程序
1.归档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临时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1年”;确需推迟移交的,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3年”。
3.移交与接收
(1)编制清册
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2)纸质会计档案的移交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
①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②档案机构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外借
(1)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2)借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5.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包括“永久、定期”两类。
(2)定期的保管期限包括“10年、30年”两类。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
其他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特殊
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6.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1)鉴定。
“档案机构”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编制销毁清册。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4)销毁后。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注意】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 【注意】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纸质)或转存(电子),并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特殊情况下会计档案的处置
1.分立
原单位存续: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原单位解散: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
2.合并
原各单位仍存续: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3.单位之间的会计档案交接
(1)交接前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交接时
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3)交接后
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机构与代理记账(★★)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注意1】小型单位经过批准可以没有会计但要有账(个体工商户除外)。 【注意2】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不属于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行政许可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业务范围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合同
(1)订立合同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合同应明确的内容
①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③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④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⑤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4.双方义务
“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遵守法规,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委托人要求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等非法要求,予以拒绝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会计岗位设置(★★)
(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属于会计岗位 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总会计师 总账报表 稽核 内部审计 会计电算化 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 工资核算 财务成果核算 往来结算 资金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 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档案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按需设岗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注意】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建立轮岗制度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包括的对象
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二)会计人员的任用
1.一般会计人员
(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1)地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任职资格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总会计师
(1)地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2)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注意】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2020年新增)
4.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反省“一辈子”
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下: (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做假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贪污; (5)挪用公款; (6)职务侵占。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直系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亲。
(四)会计工作交接(2020年调整)
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1.适用情形——换人来做
【注意1】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注意2】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注意3】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
(3)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
2.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3.交接——逐项移交、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当限期查清。 (2)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移交人员”应当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当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6.交接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2020年调整)
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正高级职务 正高级会计师 — 副高级职务 副高级会计师 高级资格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中级职务 会计师 中级资格 全国统一考试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 初级资格
(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谁应当参加 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教育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3.开始时间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 4.学习要求 (1)实行“学分”制管理。 (2)每年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3)继续教育学分“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5.管理制度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6.单位责任 (1)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2)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违法行为
归类 记忆主线 具体违法行为 核算行为 凭证 (1)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账簿 (3)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4)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财务报告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会计档案 (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会计处理方法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文字及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监督行为 内控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人事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法律责任
执法主体 法律责任 具体标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对单位 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行为人所在单位 行政处分 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执法主体 法律责任 具体标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通报 罚款 对单位 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 行为人所在单位 “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 个人犯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同个人犯罪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执法主体 法律责任 具体标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罚款 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行为人所在单位 “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
1.上述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收到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检举的部门及负责处理检举的部门,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总结1】行政责任中的罚款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单位 3 000~5万元 5 000~10万元 — 直接责任人 2 000~2万元 3 000~5万元 5 000~5万元 行政责任中的罚款
【总结2】刑事责任中的主刑及罚金(见表2-24)。
表2-24 刑事责任中的主刑及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单位 2万~20万元 — 直接责任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万~20万元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1.联系
(1)内容上相互渗透吸收;
(2)作用上相互补充协调。
【注意】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2.区别
区别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 性质不同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获得遵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由会计人员自觉遵守,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作用范围不同 侧重于“外在”行为、结果的合法化,有极强的“客观性” 既调整“外在”行为,也调整“内在”精神世界,有极强的“主观性” 表现形式不同 表现形式“具体”“明确”,属于“成文”规定 表现形式既有“成文”规范,也有“不成文”规范 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获得遵行 依靠“道德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评价标准不同 以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为标准 以善恶(道德评价)为标准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
内容 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
内容 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廉洁自律、
内容 基本要求 廉洁自律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注意】自律的核心:用道德观念自觉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客观公正、
内容 基本要求 客观公正 (1)端正态度、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如实反映、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坚持准则、
内容 基本要求 坚持准则 (1)“熟悉”准则 (2)“坚持”按准则工作 (3)发生道德冲突时,依旧坚持准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提高技能、
内容 基本要求 提高技能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参与管理
内容 基本要求 参与管理 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管理,使管理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服务。
内容 基本要求 强化服务 (1)树立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3)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会计监督(★★★)
(一)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
层次最低
单位的自我监督
外部监督
社会监督
层次居中
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
层次最高
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二)单位内部监督
1.主体、对象
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监督的基本要求(2020年调整)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内部控制
(1)原则
一般企业
全面性
重要性
制衡性
适应性
成本效益
小企业
风险导向
适应性
成本效益
实质重于形式
(2)控制措施
企业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审批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
运营分析控制
绩效考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会计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
归口管理
单据控制
信息内部公开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
(1)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其他部门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内容
没有对“税”的监督。
会计工作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人员
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3)保密义务
财政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监督主体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②委托方责任 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概念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理解1】注册会计师赵某手持两把“板斧”:左手是“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企业会计准则),这把板斧砍的是企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右手是“审计准则”,这把板斧砍的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准则要求搜集了审计证据,执行了相关的审计程序。 【理解2】审计不是为了“查账”,亦不是为了“纠错”,而是为了针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2)审计报告的要素
①标题; ②收件人; ③引言段; ④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⑥审计意见段; ⑦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⑧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⑨报告日期。 【注意】审计报告要素,是所有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均必须包括的内容,不包括“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增加的,如“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等要素。
(3)审计报告的种类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意】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标准审计报告
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意】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注意】注册会计师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前提并非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没有“任何”错误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
①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②“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否定意见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无法表示意见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4)注册会计师发表各类意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