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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思维导图,国际私法的主体的自然人:多国籍--经常居所地、最密切联系地--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作为生活中心,排除就医、公务和劳务派遣)
编辑于2023-09-01 15:13:28 河南国际私法
导论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
涉外性、民事性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多国籍--经常居所地、最密切联系地--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作为生活中心,排除就医、公务和劳务派遣)
法人:登记注册、总部所在地、主营业务所在地(案件最密切联系的)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适用那一国法律)
——(范围)适用(关联词)法院地法(系属)---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类型:单边(直接适用法前具体国家)、双边(法前是概念)、重叠(多个法律同时适用)、选择(多个法律择一没有先后顺序)
准据法
概念:冲突规范指引+实体法律
不同地区不同法律准据法确定:关系最密切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
法院地法+诉求--确定案件性质--涉外不动产无权纠纷
反致
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外国的冲突规范适用法院地法,最终适用法院地法。(我说用你的,你说用我的,那就用我的)
我国排除反致制度,我说用你就用你的,不能再推给中国
外国法仅限实体法,程序问题不适用
外国法查明
主体: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外国法,谁受案谁查明
途径:合理就行(当法院负有查明责任时,可以请当事人提供法律--请他帮忙为查明途径)
外国法的理解和适用: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审查认定
无法查明的标准:法院负责查明的(合理途径不能获得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当事人查明(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的,认定不能查明)
处理:适用我国法律
错误适用:上诉
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律
公共秩序保留:适用外国法,与法院地法公共秩序相抵触,排除外国法
直接适用的法
与我国利益关联重大的领域,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领域:两反一保三安全,不限于民商事领域。(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涉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反垄断、反倾销)
只能用我国的,不能约定其他国家,没有冲突规范指引
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行为
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故意制作或改变”
先决问题
附带问题,解决某一问题,需要先解决另一问题(先决问题)
独立看待先决问题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最密切原则--兜底选择方法
意思自治原则:前提(可以选择);范围(不要求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选择或变更);未生效条约(可以选);选择方式(明示口头也行;援引相同国法律没有异议推定选择)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权利、宣告加人格,统统经常居所地----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人格权,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行为首先经居地,兼顾行为使有效----民事行为能力首先选择经常居住地,若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行为地法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则用行为地
法人相关两要素,登记主营用可以----登记地、主营业地不同的,可以选择
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用所在地,权利质权设立地;一般动产先选择,无选事发所在地
运输动产先选择,无选考虑目的地;有价证券不能选,权利实现或密切
船舶所有并抵押,统统适用旗国法;光租抵押原登记,优先权看法院地
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般合同先选择,无选择特征或密切;中外合资加合作,我国履行用我国
消费不能协议选,买方单选提供地;经居营业经居地,经居无业提供地
劳动不能协议选,首看工地次主营;派遣还可派出地,如有“权益”用我国
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般侵权事后选,无选共居行为地
产品不能协议选,受害单选营业地;经居营业经居地,经居无业营业地
同国相撞只看旗,异国相撞行为地;异国相撞在公海,法院地法来规范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不当无因由你选,无选共居行为地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结婚:结婚条件分三步,两共同(先共居、再共国)加缔结地
手续:结婚手续有均可,经居国籍缔结地
结婚条件、结婚手续都考虑的是婚前的,判断婚姻是否有效需要考虑结婚条件和手续两部分,分别判断适用
离婚:诉讼离婚法院地,协议离婚限定选(经居、国籍),再两共同加机构--离婚附加财产分割诉讼时,分别适用法律
夫妻:人身关系两共同;财产关系限定选(经居、国籍、财产地),无选再两共同
子女:父子首看共居地,无共再看有利于--有先后顺序,保护弱者权益
监护:监护经居国籍有利于,扶养再加财产地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收养注重经居地,成立同时看两边;效力跟着大人走,解除跟着小孩行(不要忘记法院地)
成立--双方经常居住地;效力--大人居所地;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法院地;亲自来(一方书面委托公证+认证--外国人相关国公证+我国使馆领馆认证),省级民政部门办理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不动产看所在地,动产死时经居地
遗嘱继承:方式两个时间点,经居国籍行为地;效力两个时间点,经居国籍无行为。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归属内容被求地,许可协议同合同;侵权事后选法院,无选在看被求地
被请求地--权利授予地--某国专利--某国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能力国籍加行为,出票适用出票地(支票可商付款地)
追索权适用出票地;汇票、本票出票时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支票出票时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双方协商可以适用付款地;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认定经居、行为地有效
背书、保证看行为,追索适用出票地;提示、拒绝加丢失,统统考虑付款地
代理外部行为地,代理内部可选择,无选再来关系地
信托关系先选择,无选财产或发生地
诉讼时效属实体,跟着基础关系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
判断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管辖法院和逐级报核
管辖法院:仲裁开始前,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中院;海商事没有的,就近
逐级层报:否定性结论;涉外层报最高院;国内跨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予执行或撤销的层报最高院;上级认为事实不清,可以询问或退回下级查明事实后再报
仲裁协议适用法律
可以选择,需要明示:专门明示,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未选择,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可以不在一个国家;不同裁定的适用有效那个
法律、仲裁机构、仲裁地都不选的,可以适用我国:
不适用该规则:外国裁决+协议无效抗辩=纽约公约
涉外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涉外和外国裁决:仲裁机构,我国的裁决可以撤销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申请不予执行
执行总结:仅申请;执行-中院-合议庭;管辖法院都是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地;不审查实体;不予执行、撤销层报最高院核准
临时仲裁: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我国领域外的临时仲裁--可能被承认与执行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对等原则、平等原则
身份证明:企业(所在国公证+我国使领馆认证)--没建交,第三国转认证
庭审语言文字:我国文字,依申请可提供翻译,费用申请人承担;提交材料必须我国文字
委托代理人限制:仅我国律师可以代理诉讼;使领馆官员可以以个人身份代理;当事人不再中国,国籍国可以授权官员以外交身份聘请中国律师或公民代理诉讼
出具授权委托书程序:法官见证;境内签署--公证;境外签署--公证+认证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身份关系啊被告就原告
特别地域管辖:财产权益纠纷+被告境内无住所---沾边就行
协议管辖:书面协议,与实体有联系的地点;(法院选择须书面,法律选择明示+推定都可;法院必须有实际联系,法律不需要)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中外合资合同履行--我国、开发自然资源--我国;可以通过仲裁排除法院管辖权
有管辖权拒绝行使:主观上没有选择中国;客观上不存在联系、适用;更适合外国法院管
平行管辖:外国管了我们也可以受理。我国承认并执行国外判决的,不再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受理申请后,不再管辖,等结果,不执行不承认的,可以继续管辖)
最高院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中院:标的额大(特殊4000,一般2000),复杂人多、重大影响
高院:50亿以上重大影响
集中管辖:高院报最高院批准,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中院对跨区域集中管辖
适用例外:海商事、知识产权、环境生态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保全
被告没有住所答辩期30日,上诉期和裁定期均为30日
送达诉讼文书
外国向我国
非海牙:条约、外交、使领馆
海牙
途径: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院--有关法院送达
不得拒绝的理由:有关期限已过期;文书中未付中文但有其他语言;专属管辖
不属于职权范围但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可以拒绝送达
受送达人可以以没有中文译文为由拒收
我国向外国:条约、外交、使领馆、代理人(没有相反意思表示)、代表机构(直接送达不用授权)、分支机构(必须授权);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3个月,一审用公告,二审可以直接采用公告方式,能够采取其他方式的除外);外国企业董监高在我国的,可以直接向他们送达
域外取证
海牙取证公约
代为取证:条约,司法部,以执行地文字做成或附译文
使领馆取证:允许向其公民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特派员、当事人自行取证,原则上不允许
特殊问题:需要翻译的,使用我国翻译机构,原文译文一致证明,加盖印章和人员签名,不加盖法院印章;特殊方式且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能够办成的,可以依申请办
外国法律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人和管辖法院:申请人(当事人、做出判决的法院;仲裁只有当事人可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提交文件:缺席审判+合法传唤证明文件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不审查实体问题
特殊问题:仅申请承认而未申请执行,承认申请裁定之日起算执行执行期间;涉外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可以依申请制作判决书
国际商事法庭
受案范围:协议选择+3亿以上+第一审;高院一审+认为需要最高院审理+最高院同意;国际仲裁保全、执行、撤销
审理组织:3名或3名以上审判员合议庭审理,少数服从多数,记录所有意见
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执行
外国法查明: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传统、服务机构
质证和语言:必须质证;证据材料时英文且对方同意的,可以不提供翻译件
一站式平台:调解、仲裁、法庭,经当事人选择;受案后7日内,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仲裁:可以提出保全措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以撤销或执行
再审和执行:已经生效不能上诉的,可向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生效的裁决可以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