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学——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关于复议和诉讼程序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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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诉讼(大体相同)
受案范围
正面列举+反面列举
概括式标准
行政行为标准(11类具体+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违法性和正当性审查
认为+自己权益+合法
具体列举标准
正面列举11类
1、许可2、处罚3、强制措施
诉讼中包括措施和执行
4、行政确认
5、侵犯经营自主权
6、行政协议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许可不作为
9、不履行保护职责(申请+及时依法履行)
10、行政给付(抚恤金、社保、低保)
11、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反面列举
1、人事处理行为(内部,不得复议或诉讼,但可以申诉或复核)
2、民事调处行为(不得行政复议)
3、其他,主要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公安、国安等依据《刑诉》授权的行为
②
③行政指导
④重复处理
⑤内部行政行为
⑥其他
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申请人
1、行政相对人
2、行政相关人
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权人
补充
合伙企业申请复议的p159徐
股份制企业
被申请人
注意: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复议已开始,但尚未结束
参加方式
申请参加
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参加
复议可以通知,诉讼应当通知
代表人与代理人
代表人(5人+,推选1至5人)
诉讼2-5人,选不出可依职权指定。
代理人
行政机关指定
当事人及其法代委托(申请人和第三人,1至2名)
向复议机构交授权委托书
原则书面,困难可口头,但是复议机关要核实并记录。
诉讼不能口头,而是他人代书,摁印
变更委托的,书面告知
复议机关
县以上政府部门
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2个)
全国垂直领导的,找上一级(1个)
省以下垂直领导,本级+上一级主管(2个)
税务,上一级(1个)
省以下各级政府,找爹
省部级,找自己
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无省级)共同作出,申请择一,决定共同
其他情形
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共同被申请人、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向县级政府申请,7日内
申请与受理
申请(60日,宜多不宜少,不可延长,审理可)
申请期限
作为
当场,自作出之日
文书的,自签收;公告的,自期满;其他,自知道。
不作为
有履行期,自届满
无履行期,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紧急情况,可立即
法定期限延长,自障碍消除之日。(是继续计算,非重新计算)
申请方式
可书面
可口头。当场制作申请笔录,核对/宣读,并签字确认。
受理(不收钱)
材料补齐
材料不齐、不全,书面通知5日内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
管辖竞合
同时找两个复议机关,先收到的受理;同时收到,10日内协调;协调不成,共同上一级10日内指定。
审查决定(5日内)
符合,受理
不符合,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
不属于本机关的,告知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审查
子主题
决定
执行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异同: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诉讼审查合法性。
复议与诉讼衔接
1、自由选择。
(1)可复议后再诉讼,直接诉讼则不可复议。
(2)撤回复议,仍可诉讼。撤回复议前置的,不能诉。
(3)复议和诉讼管辖竞合。先受理的管辖,同时受理的,当事人择一。
2、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确权
税收(处罚、强制、反倾销税,可直接起诉)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
3、相对复议终局(省部级)
复议
国务院裁决(终局)
诉讼
直接复议
4、绝对复议终局(只能复议)
国务院或省政府对行政区划、征用土地的决定
省政府有关自然资源确权
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或境外人。
行政行为复议期间执行力(原则不停止,停止是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3、申请人申请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审理
一、审查方式
2人以上审理、调查证据
原则书面,其他方式,可申请可职权
听证审理:重大复杂,依申请依职权。
二、审理程序
(一)寄送提出答辩通知
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10日内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被申请人答复
注意: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逾期答复/不答复:撤销行政行为。
三、申请人举证权利和证明责任
申请人有权利举证(非义务)
特殊情况,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不作为,申请人要提供申请证据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四、查阅材料
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商业和个人不得
五、中止与终止
中止(与诉讼基本一样)
比诉讼多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
终止(与诉讼基本一样)
复议:撤回复议
诉讼无
复议:自然人死亡,无/近亲属放弃
复议: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
复议:和解
复议:行政拘留和限制自由强制措施变为刑拘
中转终
复议:满60日
诉讼:满90日
六、鉴定
自行委托
申请行政机关委托
申请人付钱
七、撤回
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自愿
受理后,决定前
一事不再复议(非自愿除外)
撤回诉讼,一事不再理。诉讼费用除外
八、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不影响审理)
对改变后不满复议,前复议不撤,可合并审理,分别决定。
九、和解、调解
和解(不强执,终结):自由裁量
调解(有强制执行力,生效不能提诉讼):自由裁量、补偿、赔偿
制作调解书,盖章,签字后生效,未达成/未生效前反悔,及时复议。
诉讼中,调解、和解协议不得转化为判决,不更具调节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十、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
依申请
同时提出
复议决定前提出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有权:30日内。无权:7日内转送,60日内。文件审查优先,行为审查中止。
依职权
同依申请
十一、审理期限(60日内,宜少不宜多)延长不超30日。申请不可延
决定与执行
合法
合法不合理:变更
合理又合法:作为(维持),不作为(驳回)
违法
一般违法
原则上决定撤销并可责令重做
无法撤销: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原则上决定执行
履行无意义,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严重违法:确认无效
被申请人不履行:上一级责令履行
申请人不履行:维持/变更决定,自己或申请法院强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