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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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5-20 20:16:35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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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保险法 2020.05.20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制图: 王云峰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违反该原则后果
能否解除合同
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
保险人,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又依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支持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日起,超30日不行使消灭。自合同成立日起超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赔偿。
若解除,已缴纳保险费是否能退
故意: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不赔但退
人身保险年龄不真实特殊规定
突破年龄底限
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按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若保险人订立合同已知对方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30日,或自合同成立日起超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年龄仍在承保范围
支付保费少于应交保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保费,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 支付保费多于应交保费,保险人应将多收保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不具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财产保险
1.对财产享有法律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2.财产保管人 3.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
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支持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费,法院支持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
足额保险合同
实际损失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
超额保险合同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法律关系主体
二
保险公司
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实缴货币
主要股东近3年无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终止
终止原因
解散
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
对人寿保险的特殊保障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若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其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 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险和财产险业务。 但经营财产险公司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再保险
定义
分包形式部分转移其他保险人
情形
损失上限
损失上限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制
银行存款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投资不动产
国务院规定其他
保险代理人VS保险经纪人
地位
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非合同当事人,非任何一方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利益
名义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 保险经纪人:以自己名义
性质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可以是个人 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
佣金
保险代理人:保险人支付 保险经纪人:一般由保险人支付,可依合同由投保人支付,不得同时收取双方佣金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
投保人
可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资格
财产保险: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只能由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
给付条件为死亡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或承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 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受益人
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收益人的指定
一、指定: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被保险人同意 二、争议,另有约定除外: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 2.受益人约定为身份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主体,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事故发生时关系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资格
投保人、被保险人 自然人、法人 已死亡的不得作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以活着出生为限
受益人顺序和份额
受益人为数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等额分配
保险金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情形: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骗保
变更受益人
变更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应认定无效 变更时间: 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变更后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法院不支持 变更生效 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变更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可主张变更不生效
保险合同
三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
诺成合同
投保人提要求,被保险人同意时,合同成立
投保人签字
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签字,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代签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交保费,视为追认
尚未承保即发生事故
收取保费,接收保单,但尚未承保时发生事故赔偿责任: 符合承保条件,法院支持 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举证,退还保费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未说明,不生效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法定提示,保险标的转让后,受让人主张未提示的,法院不支持
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提示、说明的方式
保险凭证上标注
常人能理解的方式
网络合同,网页提示
举证责任
保险人举证
说明义务确认签字
保险合同的形式
格式合同争议
通常理解
多种解释的
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表现形式
保险单、投保单等
记载内容不一致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
以投保单为准,若不一致情形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的,以同意的为准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
非格式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记载时间不一致
时间在后为准
保险凭证手写打印不一致
以双方签章手写部分内容为准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一方义务
支付保费
分期支付保费的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另有约定除外。 未按规定交费合同效力中止的,自中止之日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得以诉讼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费
危险加重通知
危险显著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可按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保险人应扣除保险责任开始日至解除日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未按上述通知发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通知
未及时通知,无法定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标的安全
积极施救,减少损失
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金或赔偿金
收到证明60日内给付或部分给付
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承担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数额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法院不支持
索赔
索赔权利人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
知道事故发生日+5年
其他保险
事故发生日+2年
商业责任险,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
承继人
保险标的已交付,但尚未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法院支持
通知
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除外
人身保险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无理由解除
后果
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扣除相应期限保费
人身保险
收到解除通知之日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事由
年龄 告知 骗保 标的安全未尽责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告知 合同中止后2年未达协议
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情形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
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投保人可解除,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亦可解除
后果
未收损失部分保费
按合同扣除相应期限保费后,退还投保人
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各类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四
财产保险合同
重复分摊制度
重复保险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效力
保险利益范围内有效
投保人通知义务
投保人应将重复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赔偿制度
赔偿总和不超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总和比例承担
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金额总和超价值部分
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费
物上代位制度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标的权利归保险人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
第三者对标的造成损害,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权利
第三人重复赔偿
保险人未通知或通知未达
第三人已赔偿,保险人无权代位行使权利,但可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保险人通知到达
第三人仍然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可继续代位行使权利,第三人不得抗辩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
事故后,赔偿前放弃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后放弃
放弃无效
保险合同订立前放弃
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保险人就放弃事由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不能行使代位权,保险人可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但保险人明知仍保除外
特殊第三人
投保人造成保险事故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有权主张代位权,另有约定除外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造成事故
故意对标的损害造成事故外,不得行使代位权
其他
代位权时效应自其取得该权利日起算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存在
年龄不符,解除合同的,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故意制造骗保,若缴足2年以上保费,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犯罪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赔,已缴足2年以上保费,退现金价值
自杀条款
死亡为给付条件,自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日起2年内自杀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满2年后自杀的,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