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柏浪涛刑法攻略》侵犯人身自由犯罪思维导图
刑法知识分享!根据《柏浪涛刑法攻略》课程中所得,内含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拐骗儿童罪等五个罪名的有关法律知识。有需要的同学,收藏哦!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宪法知识总结思维导图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刑法笔记之刑法总则知识架构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侵犯人身自由犯罪
非法拘禁罪
保护法益
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因为是实害犯,要求侵犯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
行为对象
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活动自由+活动意识
行为主体
年满十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
拘禁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
强制手段
暴力、胁迫及麻醉手段
非强制手段
不要求被害人意识到欺骗
非法性
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不属于
基于被害人承诺或推定承诺不属于
为防止凶暴醉汉伤及他人而关押
第238条法条重点解读
第1款后一句为:法定从重
第2款前一句为:结果加重犯
行为本身所致
过失所致
第2款后一句为:法律拟制
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
第3款于绑架罪中详述
绑架罪
人质的身体活动自由和身体安全
实行行为
拘禁方式
暴力、胁迫及麻醉手段(包括强制手段+非强制手段)
非拘禁方式
如用刀顶着他人后腰路过公共场所、假的定时炸弹恐吓、偷盗婴儿等
主观要件
有胁迫(敲诈)第三人的目的
以恶害相通告,对方基于此产生恐惧心理从而答应不法要求
人质足以使第三人担忧
着手与既遂
着手
带着胁迫第三人目的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
既遂
胁迫第三人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
第238条第三款
注意规定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
行为方式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亲属索债
该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等关系(有共同财产的)
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债务”认定
形式上:索债+实质上:非法占有目的=绑架罪
非法债务问题(赌债、高利贷等)
“不还债,不放人”→非法拘禁罪论处
“不还债,就重伤害或杀害人质”→绑架罪论处
被害人为讨回自己财物当场非法拘禁犯罪人,具有正当防卫目的≠非法拘禁罪,防卫过当=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第2款
结合犯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
时间:着手实行绑架及实力控制的持续状态中,杀害被绑架人
杀人未遂
适用第239条第2款,定绑架罪,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未遂犯从宽处罚
不适用第239条第2款,普通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若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则定普通绑架罪+普通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
同时触犯普通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共犯问题
书上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
妇女、儿童人身自由
年满十六,若14~16岁拐卖妇女并在此过程中强奸妇女,定强奸罪
不包括年满十四周岁男子
出卖亲生子女=此罪+遗弃罪,想象竞合 出卖捡到的儿童=此罪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着手:开始实施拐卖行为
既遂:实际控制了被害人
罪数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
法定刑升格条件
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数罪并罚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加重处罚)
直接因果关系
过失造成。若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所致,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不包括其他前来的第三人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商讨价格
接受到手
教唆人贩子出卖妇女给自己,不定拐卖妇女罪教唆犯
教唆一般人出卖妇女给自己,应当数罪并罚
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收买+出卖=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前有出卖意图(注意规定)
收买前没有出卖意图(法律拟制)
第242条规定
收买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收买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首要分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从宽处罚情节
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等
拐骗儿童罪
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手段
蒙骗、利诱,偷、抢儿童
参与进来继续帮助实际控制→承继的共犯
关于拐卖、拐骗三罪的问题总结P223~P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