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山东事业编-法理学
2023年山东事业编统考74.9分,内容包含概念和特征、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运行、法与执政党政策、社会主义法治,终于上岸了!
编辑于2023-09-06 19:35:44 山东省法理学
一、 概念和特征
概念
1.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
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制约性
2. 体现 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人民
最初表现在 正式性(国家机关制定)
其次反映为 阶级性(统治阶级)
最终体现在 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区分人民和公民
人民
政治概念,群体形式
公民
法律概念,个体形式,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
辨析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人民的意志×
3. 国家制定或认可
产生方式
制定
成文法
认可
不成文法,eg:国际法
4.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军队、监狱、法院等
最后一道防线——司法
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的显著特征
区分法与道德
不同
法
道德
调整范围
行为
行为+思想
实施手段
国家强制力
一般强制力
关注点
权利+义务
更注重义务
解决方式
具有可诉性
没有可诉性
相同
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都具有强制力
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辨析
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
国家强制力是法保障实施的唯一保证手段×
最后保证手段
法律是一个国家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
大多数人≠人民
法是调整行为的唯一规范×
道德、舆论、宗教都√
法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人×
普遍性
5. 行为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是人的行为
思想×
特征
1. 规范性
规范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针对一般人,可反复适用
2. 国家意志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 国家强制性
最后保证手段
唯一×
主要区别,显著特征
4. 普遍性
在国内就适用,普遍有效
可反复适用
5. 程序性
6. 可诉性
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7. 权利和义务性
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道德往往只注重义务
每一法律规范中都既有权利又有义务
二、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手段)
作用对象:人
分类
指引作用
本人
评价作用
他人
教育作用
所有人
预测作用
双方
强制作用
违法犯罪者
是其他作用的保证
社会作用(目的)
作用对象:社会关系
社会作用通过规范作用来实现
三、 法的渊源
概念
来源,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生效时间
公布
规定时间
公布+符合条件
分类
正式渊源
制定的成文法
非正式渊源
认可的不成文法
习惯、政策、判例等(尚未明文体现)
国际法(不是国家制定但认可)
学说×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 宪法
制定主体
人民
制宪机关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54
修改
全人大
提议
全人常or1/5以上全人大代表
通过
全体代表的2/3以上
公布
全人大
解释
全人常
监督、保障
全人大及全人常
2. 法律
基本法
制定
全人大
部分补充、修改、解释
全人常
非基本法
制定、修改都是全人常
法律的公布
主席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限制人身自由
犯罪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制度
3.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4. 地方性法规B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人常
设区的市 人大/人常
只限3种
城乡建设与管理
历史文化保护
环境保护
报批
省、自治区人常
直辖市×
5. 地方政府规章C
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
设区的市 政府
只限3种
6. 部门规章A
部委行署
效力
A=B A=C 但B>C
7.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是中国法的渊源,国家认可
8. 自治法规
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制定机关
自治地方的 人大和政府
人常×
报批
自治区人大→全国人常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省级人常
法的效力原则
整体原则
上位法>下位法
新法>旧法
特别法>一般法
新一般和旧特殊
谁制定谁裁决
同等效力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全人常裁决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
命名
条例=法规
实施细则=规章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与法律同等效力
立法解释:全人常
司法解释:最高法、检
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国务院
非正式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法学专家
任意解释:任何人
立法权分类
国家立法权
全人大、全人常
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部委行署、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权
地方人大人常、自治地方人大
四、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要素
构成法的基本要素
法律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分类
按内容不同
授权性
职权性:国家机关——命令性
权力性:公民——任意性
义务性
命令性:必须,应当
禁止性:禁止,不得
按确定程度不同
确定性:内容确定,可直接适用
委任性:内容不确定,委任国家机关
准用性:内容不确定,引用参照其他法规
按程度不同
强制性
任意性
区分规则和原则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内容
具体、明确
模糊、抽象
着眼于
共性
个性
目的
消减自由裁量
自由度高,以实现个案公平
适用
一个案件最多一个
多个原则可以同时适用一个案件
联系
先适用规则,没规则再用原则
辨析
法理原则越抽象(规范越多),调整范围越广,调整能力越低√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一一对应关系×
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的 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
概念
实质
各种法的归类
划分标准
调整对象(根本、首要)
调整方法
分类
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
民商法
平等主体
赔礼道歉、返还原物、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刑法
犯罪刑罚
主刑+附加刑
行政法
官与民
行政处罚
法律体系
概念
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国际法×
构成要素
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为统率,法律为主干
三大层次
1. 法律
2. 行政法规
3. 地方性法规
七大法律部门
1. 宪法及相关法
2. 民法商法
3. 经济法
4. 行政法
5. 刑法
6. 社会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区分
法学体系:学科概念
法系:社会科学范畴
五、 法律关系
主体
法律关系参与者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和义务
权利本位
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利
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
行为(合同,债权)
人身利益
人身权
精神产品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规范
六、 法律事实
概念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分类: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事件
人的出生
社会事件
七、 法律责任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违法
违约
法律规定
产生法律责任
受到法律制裁
免责
八、 法律运行
法的制定
法的立、改、废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 首选
守法√ 多选可以选
立法×
执法×
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守法)
一切
法的执行(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
法的适用(司法)
法检
被动性和中立性
法律监督
多选题要选
九、 法与执政党政策
法
执政党政策
公开
全社会公开
可以不公开
意志
国家意志
全党意志
对象
全社会成员
党员
调整范围
小
党的纪律多
十、 社会主义法治
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
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
十一、 补充
法治与法制
法制
静态
=制度(前提)
法治
动态
=依法治国(归宿、立足点)
民主国家才有法治
权利与义务
权利
可以放弃
义务
必须履行
关系
结构上不可分割
数量上大体相等
完全相等×
产生发展
浑然一体→分裂对应→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