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山东事业编-刑法
2023年山东事业编统考,74.9分,终于上岸了!祝君上岸!! 本图内容有刑法概述、刑法适用范围、犯罪与犯罪构成条件、犯罪排除事由、故意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
编辑于2023-09-06 19:39:14 山东省刑法
一、 刑法概述
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平等适用
罪刑相适应
法定、平等、适应
二、 刑法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境内
领域
固定领域: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馆
拟制领域:船舶、航空器(悬挂国旗)
不适用
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外交途径解决
火车行驶在国外
属人原则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在国外犯罪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例外: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无条件适用)
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公民犯罪3年以上的
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普遍原则
我国缔结参加了国际公约
贩毒、反人类、海盗
罪犯出现在我国范围内
时间效力
生效
公布之日起
规定的时间
失效
有效期
新法取代旧法
法令废除
溯及力
我国刑法原则——从旧兼从轻
一般从旧,无溯及力
我国刑法一般无溯及力,除非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
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有一定溯及力
适用新法,有溯及力
未决案件
新法规定的更轻
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
三、 犯罪与犯罪构成条件
犯罪
概念
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最基本)
刑事违法性
应受惩罚性
构成要件
一、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小于12,岁,不管什么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精神病人
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法院决定、国家强制医疗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12~14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检追诉
14~16岁,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放火、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故意致人重伤、贩毒、爆炸、投放危险物
故意杀人必须+致人重伤、死亡
限人,应负,可以从、减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状况正常
特殊对待
已满75岁
一般不适用死刑,除非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故意犯罪,可从减
过失犯罪,应从减
未满18岁,应从减,不适用死刑
不满16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父母加以管教
必要时,依法进行矫治教育
梦游(犯病时)
刑事责任
不担责
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从减
单位犯罪
处罚原则
双处罚为主
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单处罚为辅
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实施犯罪的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目的不纯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 个人私分的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 实施犯罪的
二、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对结果不反对)
直接故意
明知+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不希望+不反对)
犯罪过失 (对结果持反对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避免
主观方面没错,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三、 犯罪客体
区分:犯罪对象——具体的人或物
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盗窃
犯罪客体:财产权
犯罪对象:财产
四、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
作为:积极的作为
不作为:负有特定义务,应为而不为
1. 法律规定
2. 基于法律行为
保姆、保镖(合同)
3. 职业、业务要求
4. 先行行为引起
把别人孩子带出去,不能扔了
5. 组成紧密的危险共同体
6.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发生的危险,有阻止的义务
犯罪结果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 可能是意外事件
没有因果关系,不是犯罪
投毒和捅窟窿,捅窟窿犯罪,投毒没犯罪
四、 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构成要件
起因:不法侵害真实存在
假想防卫
不构成故意犯罪
主观上有过失——过失犯罪
没有过失,意外事件
对象:针对不法侵害本身
意图: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一方停止斗殴、求饶、逃跑
一方突然手段升级,可能造成重大伤害
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追捕财产的时间:直到对方将财物藏匿到安全场所为止
期间,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
事前防卫——故意犯罪
限度:在必要限度以内
防卫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应减免
防卫装置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生作用
没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
住宅内、花园外
超过限度——防卫过当
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成立犯罪
私拉电网
没有不法侵害,第三人受伤——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特殊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是凶杀抢强绑
无限防卫权: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构成要件
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正在发生
意图:有避险意识
对象:迫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避险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应减免
原则
保护利益大的
人身权>财产权
生命权不可比较
例外: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要求的除外
自助行为
构成要件
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情况紧急,别无他法
必要限度内,强制侵害他人权利
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途径
五、 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意表示
预备之前,嘴上说说
不成立犯罪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目的达成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
确认既遂
故意杀人罪:人死亡
又抢救过来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放火罪:火苗独立燃烧时
绑架罪:绑了
盗窃罪:取得财物
原主人对财务失去控制——既遂
未失去控制——未遂
未完成状态
犯罪预备
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
未着手
着手:发生现实紧迫的危险
杀人:举刀(下一秒能死)
投毒:递杯子
可从减免
犯罪未遂
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
着手了
可从减
犯罪中止
意志之内 放弃or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既遂前的整个过程
无损当免损当减
犯罪中止的特征
时间性
必须在既遂之前
偷了钱包再还回去×
客观性
必须真实地放弃犯罪
等待时机继续实施犯罪×
有效性
防止犯罪的措施有效,结果没有发生
救治了,但人还是死了×
自动性
基于恐惧、嫌弃之情而放弃
基于障碍而放弃×
担心自己受处罚
六、 共同犯罪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2人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客观要件
共同实施
主观要件
共同故意
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事前意思联络
排除情形
1. 同时犯
事前没有通谋,同一时间对同一目标实施同一犯罪
2. 同时实施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3. 实行犯过限
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
4. 间接正犯
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
种类及责任
按作用不同
主犯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集团的全部罪行
2.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
3. 辨析
主犯应从重处罚 ×
从重只有2个
教唆不满18
累犯
从犯应比照主犯,从减免×
比照主犯×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从犯
起次要、辅助作用
应从减免
胁从犯
被胁迫而参加犯罪
受诱骗而参加犯罪×
应减免
不一定是从犯,有可能是主犯
按分工不同
教唆犯
按所起作用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罪,可以从减(未遂)
被教唆人
不满12,间接正犯
12~14
14~16
烧杀淫掠伤贩爆投:共同犯罪、教唆犯
其他罪行:间接正犯
>16:共同犯罪,教唆犯
不满18周岁,教唆人从重处罚
帮助犯
实行犯原本就有犯罪意图
帮助犯不能是主犯√
实行犯
不能既是教唆犯,又是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和退出
处罚原则
一人着手,全部着手
甲肚子疼没去也是着手,没有退出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退出共同犯罪
参与者:明确告知,撤回影响力
组织者:应阻止发生
七、 刑罚体系
主刑
管制323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罚最高3年
不关押,社区矫正
司法局派给基层司法所
自谋生计,同工同酬
1:2折抵刑期
禁止令
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向执行机关报批
拘役161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罚不超1年
1:1折抵
执行机关
公安
待遇
每月1-2日探亲
酌量发给报酬
短期自由刑
管制不关押,所以期限比拘役还长
有期615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并罚20~25
刑期总和≥35年的,最高25年
刑期总和<35年的,最高20年
1:1折抵
执行机关
监狱
无期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期→有期,先行羁押日期不能折抵
自由刑中最严厉
死刑
刑罚中最严厉
不适用对象
犯罪时不满18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
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到执行死刑
怀孕
包括正在怀孕、分娩、流产
审判时已满75岁
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核准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最高院核准
死缓,省高院核准
死缓减刑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
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不恶劣的,2年重新计算
对比
期限
折抵刑期
劳动报酬
执行机关
管制
323
1:2
同工同酬
基层司法所
拘役
161
1:1
酌情发
公安机关
短期自由刑
有期
615
1:1
无偿
监狱
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看守所执行(公安机关)
无期
/
不能折抵
无偿
监狱
自由刑最严厉
死刑
/
/
/
法院
刑法最严厉
附加剥夺
附加刑
1. 罚金
数额不受当前财产的限制
有不可抗原因确有困难的,可延期缴纳
2. 没收财产
没收的是合法财产
没有犯罪的部分或全部财产
保留生活费用
赔偿顺序
先民事再刑事
同一犯罪,不能同时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
3. 剥夺政治权利
必须附加剥夺
无期
死刑
危国安
可以附加剥夺
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毒
没有伤 贩
剥夺内容
1. 选举权、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4. 担任国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剥夺期限
独立适用的,1~5年
附加管制的,与管制刑期相同
附加拘役、有期的,1~5年,从主刑执行完起算
附加死刑、无期的,剥夺终身,主刑减为有期的,剥夺减为3~10年
4. 驱逐出境
执行机关
财产类:法院
剥夺、驱逐:公安
外国人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附加主刑,也可独立适用
执行顺序
医疗费用>被害人损失>民事>罚金>财产
八、 刑罚裁量
累犯
分类
一般累犯
前后都故意+前后都有期+前后五年内
特别累犯
前后都是 危恐黑
不用必须有期
第一次犯罪已满18周岁
法律后果
应从重处罚
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可以减刑
补充
前后:必须执行完毕
缓刑、假释考验期内×
缓刑执行完毕,视为不再执行
第一次不是有期,不是累犯
自首
分类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
1. 投案对象
单位
所在单位、司法机关等
个人
国家工作人员、村长
2. 自动投案后逃跑,不算自动投案
之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
3. 被盘问而交代犯罪的√
被纪委调查,身边发现赃物、犯罪工具,交代的×
如实供述
1. 共同犯罪,需供出同案犯
2. 主犯,需供述其他同案犯犯罪事实
3. 翻供的,不成立自首
在一审前又如实供述√
4. 自动投案路上被抓,如实供述√
特殊自首
被控制后+供述自己其他罪行
法律后果
可以从减
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
坦白
被动归案+如实交代本次罪行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
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
立功
认定
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的
2. 揭发他人犯罪
3. 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案件
4.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包括同案犯)
5. 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表现积极
6. 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独立完成,省级确认)
重大立功:国家级
7. 有利于国家、社会突出表现的
重大立功
在立功基础上加重大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法律后果
一般立功,可从减
重大立功,可减免
缓刑
可以缓刑
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的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进行社区矫正
应当缓刑
满足可以缓刑的
不满18
怀孕妇女
已满75
不得缓刑
1. 累犯、
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考验期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得低于两个月
判拘役1个月,缓刑考验期2个月~1年
>2个月+>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于一年
判有期6个月,缓刑考验期1~5年
不得折抵
起算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法律后果
缓刑期满,原判刑法不再执行
缓刑期满再犯罪,不成立累犯
缓刑期满发现漏罪,不撤销缓刑,直接处罚漏罪
期间犯新罪或漏罪的,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期内,有严重违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比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供述自己本次罪行
特别自首
被动归案
供述自己其他罪行
可以从减
情节较轻,可以免除
坦白
被动归案
供述自己本次罪行
可以从轻
立功
被动归案
供述他人罪行
可以从减
重大立功:可减免
九、 刑罚执行
减刑
适用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死缓、死刑×
实质条件
有悔改表现:可以减
有重大立功:必须减
减刑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1/2
无期:≥13年
减刑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提交减刑建议书,法院合议庭审理
假释
适用对象
有期、无期√
禁止条件
累犯、
暴力性犯罪10年以上有期
没有伤、贩
假释条件
有期,执行1/2以上
无期,执行13年以上
最高院核准,不受上述限制
死缓减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
考验期
从假释之日起算
进行社区矫正
期限
有期
未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
10年
假释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提交假释建议书,法院合议庭审理
法律后果
期满后,视为执行完毕
再犯罪的,成立累犯
假释期内,有违规行为的,撤销假释
不能折抵
假释期内,发现漏罪、犯新罪,撤销假释
考验期满,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赎罪并罚
考验期满,发现漏罪,处罚漏罪
对比
子主题
累犯
/
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假释
有期、无期
罪行
1. 抢劫罪
期限
特殊:10年以上,无期,死刑
1. 入户抢劫
入户盗窃×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 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
4. 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 冒充军警抢劫
7. 持枪
8. 抢劫军用物资、救灾物资
一般3年以上,10年以下
转化型抢劫
前提:满16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岁盗窃+暴力,故意伤害,不成立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
暴力方法
使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
用酒灌醉、催眠√
胁迫方法
当场立即使用暴力
威胁将来实施暴力:敲诈勒索罪
携带凶器的抢夺,定抢劫
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认定抢劫罪
区分
为了抢而杀人
抢劫罪
抢完后灭口
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2. 抢夺罪
趁其不备,公然夺取
针对的是财物
抢劫的暴力针对受害人
3. 盗窃罪
得手为既遂
失控+控制
一直关注:未遂
在楼上看着偷走并报警
立马发现并怀疑:未遂
调包√
不要求秘密进行
公交车上
多次:两年3次以上
较大数额:1000-3000不等
特殊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盗窃罪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
4. 侵占罪
代为保管→非法占有
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
5.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国有财产
公务/外交,应交不交,数额大。贪污罪论处
犯贪污罪被判处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6.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公司财物
必须是职务行为
职务:主管、控制、管理的权利
快递员、搬运工、卸货员没有改变的职权,业务行为
是业务行为,属于盗窃罪
仓库保管员、出纳是职务行为
7.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索取财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贿罪
主体是自然人
单位行贿: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财物+获得了+自愿
为正当利益×
送礼不是行贿,但收礼是受贿
8.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
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付
区分
诈骗
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
敲诈勒索
基于恐惧心理,被迫
9. 敲诈勒索罪
威胁+恐惧心理
区分
敲诈勒索
将来使用暴力或用名誉威胁
抢劫
当场使用暴力
压制他人反抗
10. 绑架罪
暴力胁迫(利用第三者对被绑架者的担忧)
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绑架×
第三人不担忧
特殊
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绑架罪
绑架后,强奸、猥亵、抢劫、盗窃,数罪并罚
刑期
一般,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情节较轻,5~10年
绑架时杀人或致人重伤的,仍是绑架罪,处无期或死刑,没收财产
11. 非法拘禁罪
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本人、家属)
特殊
索取非法债务+暴力胁迫跟踪恐吓+针对本人
催收非法债务罪
绑本人+说欠的钱没收到(实际已经支付)
抢劫
绑家属+说欠的钱没收到(实际已经支付)
绑架罪
单方主张之债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刑期
一般3年以下
致人重伤,3年以上10年以下
致人死亡,10年以上
12. 催收非法债务罪
索取非法债务+暴力胁迫跟踪恐吓+针对本人
想象竞合犯
催收非法债务罪+故意伤害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
择一重罪论处
13.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用途
个人使用,非法活动
数额较大+营利
数额较大+3个月未归还
对比
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国有财产
目的: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用途
目的:还有其他用途
14.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用途
15.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专款→公用
挪用转款→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罪
是一种单位犯罪,只处罚主管人员
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明显超出+不能说明来源
刑罚
拘役、5年以下有期、
特别巨大:5~10年
17. 交通肇事罪
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
过失犯罪
期限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财产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
肇事后逃逸的,3年以上7年以下
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
18. 危险驾驶罪
故意犯罪
包括
1. 飙车,情节恶劣
2. 醉驾
80mg/100ml
3. 严重超载、超速
4.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19. 妨害安全驾驶罪
行驶中
对驾驶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装置
司机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殴打他人
区分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公共交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楼下人很多
社会危害性更大
20. 强奸罪
奸淫不满14岁幼女,从重处罚
一般,3年以上10年以下
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不满10周岁幼女
21. 徇私枉法罪
司法机关人员,枉法追诉、审判
22. 徇私舞弊罪
行政执法人员,应移交不移交
23. 高空抛物罪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定罪
高空抛物砸死人→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
楼下没人,扔刀
高空抛物
知道楼下是谁
故意杀人/伤害
楼下人很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4. 冒名顶替罪
1. 高等学历入学资格
2. 公务员录用资格
3. 就业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