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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部分税务会计相关知识点
编辑于2020-06-01 15:58:39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分类
居民纳税人
境内有住所
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
境内无住所也不居住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
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征收对象
应税所得
形式
现金
实物
有价债券
其他形式
具体项目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
经营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预扣率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36000
3%
0
36000<X≤144000
10%
2520
144000<X≤300000
20%
16920
300000<X≤420000
25%
31920
420000<X≤660000
30%
52920
660000<X≤960000
35%
85920
960000<
45%
181920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20000
20%
0
20000<X≤50000
30%
2000
50000<
40%
7000
居民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税率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3%-45%7级超额累进税率
≤36000
3%
0
36000<X≤144000
10%
2520
144000<X≤300000
20%
16920
300000<X≤420000
25%
31920
420000<X≤660000
30%
52920
660000<X≤960000
35%
85920
960000<
45%
181920
经营所得
5%-35%5级超额累进税率
≤30000
5%
0
30000<X≤90000
10%
1500
90000<X≤300000
20%
10500
300000<X≤500000
30%
40500
500000<
35%
65500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000
3%
0
3000<X≤12000
10%
210
12000<X≤25000
20%
1410
25000<X≤35000
25%
2660
35000<X≤55000
30%
4410
55000<X≤80000
35%
7160
80000<
45%
1516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20%
减免项目
免税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减征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允许扣除的项目
计算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减除项目
减除费用:60000(5000/月)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一千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
学历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定额扣除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租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粘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指年满六十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六十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2000/月
非独生子女
2000/月,兄弟姐妹分摊,每人额度不得超过1000/月
效力
指定分摊>约定分担>人均分摊
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工资薪金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免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不含大病支出)-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收入额=收入-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收入额=收入-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稿酬所得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70%
收入额=收入-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非居民个人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1-20%)
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1-2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