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经济法中级职称--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分享了预算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知识,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9-11 09:47:54 上海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和预算法
预算的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
预算完整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应当完整地反映政府全部的财政收支活动,不应当有预算外的其他财政收支
财政支出(2023年新增) ①购买性支出:主要用于投资、消费等项目发生的支出 ②转移性支出:主要用于解决政府间财政失衡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财政补贴的支出,即转移支付
(2)广义的转移支付 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所发生的财政支出。(2023年新增) (3)狭义的转移支付 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法》主要规范狭义的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①均衡性转移支付; ②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③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①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②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③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转移支
预算收支范围
我国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以税收为主体,具体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目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消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其他收入 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为全面反映政府各项收支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支出功能和支出经济性质两套体系分类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
民航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1.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政府性基金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子主题
预算编制
余额管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式。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预备费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预算审批
子主题
预算的审批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2)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执行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国库制度(2023重大调整) (1)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3)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4)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5)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6)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财政专户(2023年新增) (1)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2)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3)特定专用资金,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4.拨付预算支出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5.余缺调剂 (1)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2023年新增) (2)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2023年新增) (3)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预算调整
进行预算调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批准
决算
子主题
预算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政府机关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国有资产所有权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023年新增),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其他部门、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关联方交易管理
绝对禁止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相对禁止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概念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的概念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2023年调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中标、成交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