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中级职称--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分享了票据、证券发行、保险、信托的知识,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9-11 09:48:21 上海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票据
记忆口诀“金、日、收”
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期限)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伪造人、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1)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没有以伪造人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但伪造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022A简Q2,2020A简Q1)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相对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地,出票地
背书
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丧失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
保证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追索权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死循环)。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又会回到背书人)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付款日)起算
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承兑期限VS提示付款期限;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自出票日起至到日起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2023年新增)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港澳台视同境外)
证券发行
《证券法》适用范围
子主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只能是股票,债券不适用)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首次发行
新股: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3年无保留审计报告;持续经营能力;健全组织;
主板发行: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存托凭证:(2)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配股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包销不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转让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
禁止的交易行为
我国法律将虚假陈述区分为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行为主体限定在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范围内,责任主体是承担虚假陈述所生法律后果的主体,尽管行为主体肯定是责任主体,但责任主体不一定是行为主体,责任主体的外延>行为主体
上市公司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非首次发行新股上市是6个月,首次发行是12个月,每次减持不能超过5%
违反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约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30≤ 要约收购期限 ≤60),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性要约的除外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投资者保护
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保险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射幸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和最大诚信合同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3种形式: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如合同利益)、责任利益(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意隐瞒不退保费 上述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弃权与禁反言”)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人寿保险:5年,其他保险:2年
人身保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2022C简Q2,2021C简Q2)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催告30日,未催告60日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自杀条款
子主题
财产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子主题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人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不能是个人,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
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分类
信托无效的情形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诈害信托的撤销 1.诈害信托:以损害债权的清偿为设立后果的信托。(2023年新增) 2.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3.人民法院依照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偿债独立性: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被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5)辞任或者被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终止: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