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律制度(一)思维导图
通过下图,学习合同法律制度,了解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了解合同承诺、合同成立及生效,掌握合同格式条款要点,掌握要约的六大要素。
编辑于2020-06-15 17:59:33合同法律制度(一)——思维导图 2020.06.08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法调整范围
与身份相关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签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格式条款
提示说明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方对已尽提示说明承担举证责任
条款解释
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
多种解释,按不利于条款提供方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条款无效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注意权利无效
具合同无效法定情形
人身伤害免责
因故意、重大过失财产损失免责
要约
概念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
核心条件
内容须有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邀请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规定则视为要约
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送达通常地址或信箱、邮箱等
要约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不得撤销
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有履行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
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变更
承诺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具备条件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要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
承诺方式
口头、书面通知
根据习惯或约定,可其他方式作出
承诺迟延
超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外,视为新要约
承诺迟到
承诺期发出,到达超承诺期限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超期不接受承诺外,视为有效承诺
承诺生效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不通知的,以习惯或约定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撤回
合同的成立
订立形式
书面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口头
其他
成立时间
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签章前一方已履行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成立地点
原则上,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
另有约定从起约定
合同书形式,双方签章地,若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合同成立有条件的,条件达成地为成立地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前
假借签约,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须批准手续生效的,自批准时生效
合同的履行
二
约定不明
总则优先
签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规则
质量要求
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
订立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依法政府定价的按其规定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债务人随时履行
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但给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人一方负担
双务合同抗辩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
无履行顺序
后履行抗辩
有履行顺序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权,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权
行使条件
债权均合法
债权均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损害债权人
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起诉要求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代位权诉讼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次债务人为被告
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行权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效果
债权人优先受偿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积极减少财产行为,危机债权人,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
撤销行为
债务人放弃债权
无偿转让债权
相对人知道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
行使要求
期限
知道/应知道+1年
行为发生日+5年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诉讼
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行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行为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未完待续——连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