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法是什么
主要是根据中国大学MOOC上的法理学课程总结出来的,不喜勿喷,毕竟是自己做出来的,谢谢。
编辑于2020-06-21 15:43:50法是什么
法的名称
中国历史上法的名称
“法”的古称
之后法的名称变化
中国古代法的双重含义
成文法
不成文法(天道、轮回)
西方历史上法的名称
拉丁词源
欧陆国家:以德国为例
英语国家
法的特征
规范性
规定行为的模式
指引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规范性会导致义务,而命令不会导致义务
普遍性
法的适用对象的一般性
法在适用方式的重复性
法在适用地域上的普遍性
国家意志性
法的制定(立法)
法的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认可)
默示认可(司法认可)
国家强制性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国家强制力本身也需依法行使,具有限度
要认识到国家强制力的不足
程序性
法是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作为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法的程序性还体现于“正当程序”条款
法律程序的意义
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保障人权
可诉性
可争讼性
法律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
可裁判性
法律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确定性指引:法律通过施加义务的方式对人的行为的指引
有选择的指引:法律通过赋予权利的方式对人的行为的指引
评价作用
制度性评价(评价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非制度性评价(评价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预测作用
预测行为:针对他人未发生之行为
预测结果(针对本人已发生之行为)
教育作用
法发挥教育作用的前提是法被实施
教育作用以内心信念为中介环节
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
由国家垄断,暴力在一定秩序范围内和平解决
保障社会整合
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维护社会秩序和和平
推进社会变迁
法作用的局限性
从法律运用的效果看局限性
法的作用范围的有限
法的调整方式的有限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漏洞
法律滞后
法的效力
时间效力
生效与失效方式
法的生效方式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身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
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自法律文件达到之日起生效
法的失效方式
明示废行(取消整部文件的效力)
默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
概念
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通行标准:从旧兼从新原则
含义
一般性准则
反对有害追溯,允许有利追溯
注意
本原则不适用于程序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注意区分不溯及既往原则(“旧法优于新法”)与“新法优于旧法”
空间效力
法的域内效力
法的域外效力
对人效力
对人效力的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以国籍为准
属地主义原则——以地域为准
保护主义原则——以维护本国的利益为依据
折中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补充,兼顾保护主义(普遍原则)
普遍主义原则(根据国籍条约、例外)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
以刑法第6到11条为例
法律关系
概念与分类
法律关系的概念史
法律关系的定义
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经过法律关系调整的、符合法律规范意旨的规范性的具体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性
意志性
主体性
权义性
主体
概念
即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种类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客体
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种类
物
人身
精神产品
行为结果
内容
权利
概念
受规范保护的自由意志所支配的行为范围
特点
权利必然体现正当利益
权利必然保护自由意志或自治
权利隐含着个人选择的相对优先性
权利的类型
自由
请求权
权力
义务
概念
是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约束
特点
法定性
强制性
分类
根据义务的表现形态
积极义务(作为)
消极义务(不作为)
根据义务所针对的权利人的范围
关系性义务(对人义务)
非关系性义务(对事义务)
责任
概念
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因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类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职业责任与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接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义务与责任的关系
义务的否定式导致责任的产生
义务是责任可能的前提
由义务引发的责任相对于义务是“第二性义务”
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法律规范(大前提)+法律事实(小前提)
特点
属于客观的外在状态或过程
具有法律关联性
种类
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
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征
一国法律规范
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由法律部门构成
法律部门
是根据约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是法律规范
法律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律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的协调统一性
法律部门的相对稳定性与开放性
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性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概览
宪法及其相关法部门
分述
宪法及其相关法部门
划分依据
一国根本性社会关系
内容构成
涉及国家机构的规范
涉及地方自治的规范
涉及公民政治权利与基层民主关系的规范
涉及立法方面的规范
涉及国家主权、国家象征与外交方面的规范
民商法部门
划分依据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与商事关系
内容构成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身份关系(婚姻家庭亲属法)
财产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物权法)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法)
行政法部门
划分依据
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不等于行政法规
经济法部门
划分依据
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
内容构成
涉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方面的规范
涉及财政金融、税收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
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规范
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规范
其他涉及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规范
社会法部门
划分依据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
内容构成
涉及劳动关系及其相关关系的规范
涉及社会保障关系的规范
刑法部门
划分依据
犯罪及其后果——调整方法——刑法又被称为“程度法”
内容结构
刑法典中的相关规范
单行刑法中的相关规范
附属刑法
程序法部门
划分依据
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而进行诉讼或非诉讼活动或遵循的程序以其产生的社会关系
内容结构
诉讼程序法:刑事、民事、行政
非诉讼程序法:仲裁、调解、公证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规范的含义
作为社会现象的规范
作为语言现象的规范
法条的含义
法律规范与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范未必都要用发条来表述
并非所有的法条都是用来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并非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的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则(应为)
禁止性规则(勿为)
权利性规则(可为)
授权性规则(能为)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者本源综合性、指导性原理或价值准则
法律规则合法律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都表现为应然法律命题(命令、禁止、允许)
都已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区别
性质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冲突解决方式不同
典型适用方式不同
法律原则的适用
通常情况:穷尽规则方得适用原则
例外情况:为实现正义而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