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侯永斌老师的课,边听边做,争取一个月内完成初会经济法学习
编辑于2020-07-06 11:48:58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意愿)
法是国家的意志
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应了社会客观需要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非个人意志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强制性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获得普遍遵行,
规范性
法规范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是明确公开的,且对全社会各阶层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权利能力:出生时就有,死亡时终止
行为能力
年龄(8 16 18)精神状态(完全不能 不能完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0,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或【16能自立,…)
组织
法人组织
盈利法人组织:责任有限公司,有限股份公司
子主题
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国家
客体
物
人身、人格
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行为
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内容
事实
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
行为
当事人可以改变
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表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宝藏)
主体意思的表现形式~单方行为(立遗嘱、行政命令)和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殊形式或者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保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形式及分类
权利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省、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
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办法/准则/细则》
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办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的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法的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双胞胎找爸爸,有共同的爷爷找爷爷,都没有找各自的爸爸)
法律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人大常委会要求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制定后,人大常委会审批同意) 法律与授权制定的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不同
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不同: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分类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声誉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销、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323
拘役161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政治权利:当官权(国企)、说话权
附加刑可以随主刑一起执行,也可以单独执行
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属于民事责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责任 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
仲裁
或裁或审
仲裁协议的排他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仲裁法》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能提请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并非不能提请仲裁 不能提请仲裁一定不适用《仲裁法》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
公平合理
独立仲裁
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效力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法院裁定,听人民法院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无视协议存在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回避制度
开庭但不公开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又后悔,但是根据和解协议已经做出了裁决书,根据一裁终局原则,不可以再继续仲裁了
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率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做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1)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1:1)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适用《仲裁法》
离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仲裁,
(民和官是非平等主体)
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对于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给予纠正
特殊情况-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示程序(无被告人),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案子简单,无需过多考虑)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一般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简易小额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
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起上诉
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一审采用
独任制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合议制(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
审判员和陪审员
审判员(选民资格案和重大疑难案)
二审采用
合议制
审判员
回避制度-影响案件公正性的人员回避
证人不用回避
当事人请求上诉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情况
一般情况应公开进行
特殊情况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和另有规定的可以依法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
特殊情况下,审判过程可以不公开,但审判结果要公开宣告判决
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如果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遵循普通管辖,下属纠纷可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 被告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侵权结果伤害了被侵权人)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
除了原告所在地选哪里都可以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所在地(遵循普通管辖了)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住地人民法院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和仲裁适用范围相同—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在的法院管辖,不可随意选择
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协议约定为准,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立案在先,谁先立案谁来管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3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义务人时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
两个都有时,谁先截止,就按先截止的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导致中止的原因(客观原因)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他们不可以自己上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六个月时,事由已经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六个月仍然存在的,则应从最后六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届满
中断
导致中断的原因(主观原因)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等同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调解
可以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决
必须调解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不应久调不决
不得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没有被告,无法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区别离婚案件,与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公开判决
一审上诉期: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
第二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生效判决不得上诉,如果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强制执行
判决、裁定(法院判了)
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机构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执行机构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不平等主体
行政复议
分清申请人(较弱的)和被申请人(官)
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针对你的)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确认适用税率是具体行政行为
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抽象的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事项
行政机关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现可以行政复议后的选择
选择复议(或议或诉)
必经复议
当对征税行为不服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申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0-法律责任)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
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广义的税款征收方式)
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等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解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不是对罚款不服,对罚款不服,或议或诉)
申请与受理
申请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制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老百姓说的不算)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注: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不参与行政复议)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找爹)
两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找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找上一级主管部门
一个爹
垂直领导找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
金融
外汇管理
税务
安全机关
找上一级主管部门
政府(非省级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没爹找他自己
省级政府
国务院各部门
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确立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关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税务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的税务机关共同做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对加处罚款不服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转送,
行政复议的审查及决定
审查方式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既不开庭也不公开
听证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听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审查工作
由两名以上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答复时间:60+30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决定维持
适用情形: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适用情形: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适用情形: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恰当的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其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视为无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管一般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管: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原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改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了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跨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区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必经复议的情况下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起诉
选择复议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形式
书面或口头起诉
法院受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不给理由,不立案要给个理由
审理和判决
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合议庭制
回避制度
调解
一般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适用调解:1.行政赔偿,补偿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审理依据
可作为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可作为参照:其他规章(规章就是被申请人做的,所以只能参照)
上诉期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浮动主题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