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务员法整理归纳
对最新《公务员法》的整理归纳,大家需要了解的话可以保存收藏
编辑于2020-07-17 11:05:00《公务员法》 整理归纳
注意:2018年12月29日颁布,2019年6月1日执行的新法规
概述
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管理
管理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任用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保障
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基本素质
公务员的概念范围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及权利
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年满十八周岁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义务
八条(省略)
权利
八条(省略)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提出申诉和控告
职务、职别和级别
公务员职位类别
1.综合管理类
2.专业技术类
3.行政执法类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实行职务与级别并行制度(27级)
领导职务层级(10个等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12个等级)
巡视员(一级、二级)
调研员(一级至四级)
主任科员(一级至四级)
科员(一级、二级)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职的取得
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程序
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1.发布招考公告
公告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2.审查
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3.录用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4.确定人员
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5.确定拟录用人员、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6.上报审批
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5条)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的任免
部分公务员单位的常识
省总工会
省党委系统下的群团组织,属于事业单位
省总工会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基层工作部、法律工作部、劳动和经济工作部、保障部、宣传教育部、女职工部、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干部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等14个职能部室
考核
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
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选任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晋升
晋升领导职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晋升程序
动议
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履行任职手续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晋升职级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奖励
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奖励有5个等级: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奖励可以撤销,有四种情形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监督与惩戒
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开展勤政廉政教育
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监督发现问题的
1.谈话提醒
2.批评教育
3.责令整改
4.诫勉
5.组织调整
6.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如下行为(18条,省略)
执行公务时的注意事项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违纪违法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时限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处分决定机关应将拟给与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满找规定降低级别
开除
已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免职不算处分
培训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培训类别
1、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2、机关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3、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4、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交流与回避
交流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方式
调任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副处级以上】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转任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挂职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工资、福利与保险
工资
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正常增长机制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
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将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福利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保险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辞职与辞退
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任免机关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5条)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
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辞退
予以辞退的情形(5条)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形(4条)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退休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申诉与控告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复核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诉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人事处理情形(8条)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控告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职位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实行协议工资制
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6.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7.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