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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外商投资企业法概括,考试必备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务课程期末复习资料整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贸易实务,课本知识点梳理,期末考试必备。
初中级微观经济学,技术、要素投入与生产者行为,适用于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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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二章企业法(上)
法学-经济法-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商法公司法-公司的运行
企业法
经济法-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时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经中国批准,在中国境内
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鼓励类
限制类
禁止类
允许类
出资方式
现金(外币)
可以是在国内获得的利润
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出资期限
一次性缴清
六个月内付清
分期出资
第一期不得低于15%,三个月内缴清,剩余部分两年内付清
收购
股权变更
要求
除非外商投资者全部转让,否则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概念
按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政府批准,中国境内
中国法人
外方合营可以有个人,中方不得有个人
按比例承担风险、盈亏
设立条件
注重经济效益,符合要求
设立程序
申请
审批
登记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只追究到认缴的出资额
组织机构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工会组织
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不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
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可委托代销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经中方证明有效,接受年检
子主题
期限,解散和清算
期限
不同行业不同
原则上为10-30年,特殊可50年以上
解散
清算
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中方仲裁机构仲裁
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概述
按合同约定分担风险亏损
契约式,以合同为纽带
出资方式灵活
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
与合资企业区别
合同/比例
出资方式灵活,允许一方先收回投资,合资不允许,严格遵守比例
合作企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合资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型企业
设立
条件
符合国家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
产业出口型
技术先进性
程序
中方合作者报送文件
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合同
章程
法人
有限责任
非法人
不能采用公司形式
连带责任
管理形式
董事会制
法人型企业
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联合管理制
非法人型企业
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
委托管理制
两种都可
经董事会或连盒管理一致同意,委派合作方外经营企业
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投资方式
想要取得法人资格,外方比例大于25%
财产所有权
法人型
各方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归独立的合作企业法人所有
非法人型
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合作企业统一管理使用,未得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收益分配,亏损承担及投资回收
按合同
投资回收
外国合作者可申请先行收回投资
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收益分配比例
外国合作者在企业缴税前回收投资
其他
期限和终止
外资企业法
中国法律,中国境内,全部资本由外方提供,不包括外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
法律特征
按中国法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
全部资本为外商提供
司法管辖和法律保护
遵守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是中国法人或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经批准可成为其他形式
股份
设立董事会
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注册则本
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增加,转让必须经过批准
将其财产抵押转让需进行批准备案
出资
出资期限在企业申请书和章程中表明
特殊政策
外销必须占50%
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免收关税
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
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等
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变更和终止
批准 登记
批准延长的,30天内办理手续
中止公告15日内提出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