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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下图根据法理学教材整理笔记,具体内容见书中详解。
编辑于2020-09-29 09:38:09法理学Ⅰ
六:法的渊源与体系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类型
本质渊源
历史渊源
文件渊源
理论渊源
效力渊源
形式渊源(我国认为的法的渊源)
指法律上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以及法律权威性的原则和规范。
法律渊源的种类
历史角度
习惯法
判例法
制定法
法理
当代中国法角度
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行政规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
政策
判例
习惯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化基本要求
制定权限
法律效力
法律名称
法律术语
格式结构
系统化的方法
法律清理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汇编
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目的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
法律编纂
指将出现在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使之成为系统的法或编制一部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
实体法
程序法
根据法律的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
根本法
普通法
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法
特别法
根据法创制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
国际法
根据古罗马的划分
私法
公法
社会法
根据普通法法系国家
普通法
衡平法
法律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我国认为)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判决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
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
生效时间
从什么时候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律自身规定公布日期生效
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标准
失效时间
法律效力的消灭
新法生效,旧法失效
专门机关发布法律文件废止法律
法律规定的特定历史任务已经完成,法律自动失效
法律规范中明文规定法律有效时期
追溯力
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多数国包括我国)
从新兼从轻原则
空间
域内效力
全国地区
局部地区
特别地区
域外效力
对象
属人主义
对本国人用本国法
属地主义
对主权范围内的人用本国法
保护主义
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都适用本国法
折中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原则。
法律效力位阶
含义
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形成时间及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
法律效力的解决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法律体系
部门法
现实有效
各部门法相对独立
其结构和内容是确定的,又是可变的
可能没有部门法典只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划分的原则
目的性原则
为了使人们学习了解和研究,也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便利
整体性原则
统一于一国的宪法之下
均衡性原则
各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数量均衡
前瞻性原则
发展国际的眼光
划分标准
按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按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和方法
按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
法律体系
又叫部门法体系,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依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和方法不同,划分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法理书上的)
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与法系
七: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的概述
立法的含义
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立法原则
合宪性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法治原则
法定的权限
法定的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民主原则
科学原则
立法体制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的划分的制度。
是否以民主的原则和制度为基础
专制
民主
是否只由同一类别的国家机关行使
单一
复合
其行使是否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
独立
制衡
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情况
一级
二级
我国的立法体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要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国务院、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程序
我国的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法律案的通过
宪法修改
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
通过
全体代表的2/3以上
法律和其他议案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
全体常务委员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修改稿
人大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法的实施
守法
含义
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层次
第一层
不违反法律
第二层
依法办事
第三层
法律信仰的树立
执法
含义
多指行政执法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不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特征
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执法活动的单方意志性
执法活动的主动性
执法活动的自由裁量性
执法活动的程序性和效率性
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
效率效益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责任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
含义
又称法律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使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司法体系
西方国家
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
民事法院
刑事法院
审级不同
基层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上诉法院(终审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特定案件
普通法院
专门法院
联邦制国家
联邦法院
州法院
我国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方、专门、最高)
人民法院(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特征
职权的法定性
程序的法定性
裁决的权威性
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也称司法独立行使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及其个人的干涉
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下
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中立和公正原则
执法和司法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
执法代表国家;司法代表公正
适用的范围不同
启动的形式不同
执法为主动;司法为被动
权力的性质不同
价值取向不同
执法为效率;司法为公平
效力不同
执法效力先行
主体不同
法律监督
含义
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察和督促)。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方式
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机关的监督
指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社会监督(执政党、社会组织、人民、法律职业、新闻舆论)
社会力量的监督
两者区别
国家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强制力;而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后果
社会监督一般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
社会监督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九: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以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分类
根本性(基本性)和一般性(普通性)
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
平权型和隶属型
横向(地位平等)和纵向(职务的上下级或国家机关的管理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一对所有,对整个世界
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人对人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寡和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一对无,一对一,多对多)
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作用和地位,第一性又称调整性,第二性又称保护性,保护性越少越好
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
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义务承担者
分类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一般
从出生到死亡
特殊
一定时期内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
指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分类
物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国家所有的文物,军事设施、武器,危害人类之物
人身
各个生理器官
非物质财富
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和法律权力的关系
联系
权力以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权利为目的,权利制约着权力;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离不开权力的保障。
区别
行使主体不同
权利:一般平等主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力:特殊主体
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要求不同
权利的行使没有严格限制和要求
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实现的方式不同
权利使主体自觉自愿实现的
权力实现是与强制力相伴的
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
权利的对象有时特定,有时不特定
权力的对象使特定的
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不以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未禁止即为权利
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未规定即为不作为的义务
追求的利益和重点不同
权利以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为重,与个人利益相联系
权力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与社会利益相联系
法律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
基本权利
普通权利
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绝对权利
相对权利
根据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权利
救济权利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为权利
接受权利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
个人权利
集体权利
国家权利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标准
明示的权利
推定的权利
法律义务
特征
由法律设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
必须是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为一定的行为
义务和权利主体的利益相关
分类
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
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根据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根据履行义务方式的不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个体义务、集体义务和国家义务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标准:明示的义务和推定的义务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在法律关系中的对立统一关系
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在社会总量的对等关系
具有价值上的一致性
法律关系的变动
法律事实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十: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不属于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
法律责任通常是惩罚性的;法律义务是一种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的。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违法行为
简称违法,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分类
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违宪违法
违约行为
一般从属于违法行为
种类
故意毁约(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
客观上无法履行
延迟履行
指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期后才履行合同义务
瑕疵履行
指履行数量、质量、地点、方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法律责任的类型
主体不同
自然人责任
法人责任
国家责任
内容不同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人数不同
个人责任
集体责任
法律实施与责任人的关系不同
直接责任
连带责任
替代责任
形式不同
惩罚性责任
补偿性责任
责任人有无过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根据不同的部门法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
归结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必须依法进行
责任自负原则
国家机关在确定或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能针对责任主体,不得株连其亲属或其他无违法行为人。
责任相称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与违法行为在轻重性质上相适应
因果联系原则
认定某一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确定该主体的行为与心理活动有内在联系
免除
免责形式
不诉免责
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则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被免除
时效免责
权利主体在超出一定期限没有行使自身权利,则责任主体免除责任。
协议免责(意定免责)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成和解
自首立功免责
违法后有立功或自首表现的人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在财产责任中,责任人没有能力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承担
分类
①
主动,一般不引起国家强制力的启动
被动,由国家机关确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制裁(最严格)
刑事制裁(主体:司法机关)
又称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民事制裁(主体:审判机关)
通常为支付违约金
行政制裁(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处分
通常对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其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行政处罚
通常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其形式有警告、罚款、拘留
劳动教养
违宪制裁(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形式:撤销或改变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人大代表。
补偿
民事补偿
以补偿为主,制裁为辅
国家补偿
行政补偿
行政机关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司法补偿
司法机关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一方面救济受损害主体,另一方面约束国家权力依法运行
强制
对人身
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对财产
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强制买卖
以国家强制力为主要强制手段
五: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起源
法产生的原因
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是法律产生的经济原因
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认识的发展和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是法律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产生的标志
国家的产生
权利义务的分离
诉讼和司法组织的出现
原始习惯与法的区别
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而法具有阶级性
反映的意志不同
原始习惯反映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形成的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是以舆论形成的;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组织制定或认可的
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原始习惯靠传统、习惯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法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生效的范围不同
原始习惯适用于有血缘关系的人;而法则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生效
规律
随生产力发展而发展
与国家同步产生
与宗教道德等多种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化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法的历史类型
含义
与人类历史上的社会关系相联系,并按照法之所以产生和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体现的阶级意志,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古代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及其特征
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
规定不平等的自由民等级制度,维护贵族特权
刑罚种类繁多,手段及其残忍,刑罚的执行带有任意性
明显保留原始社会习惯残余
封建制法及其特征
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社会等级森严
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罪名繁多,刑罚残酷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法的产生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1804年——法国《法国民法典》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
1896年——德国《德国民法典》
法的发展
自由资本主义
个人主义本位
垄断资本主义
社会本位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区别
时间上
法系超越时间;法律体系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法
空间上
法系是超越地域的;而法律体系则指本国国家主权范围内的
特点
法系是基于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法律的总称;而法律体系则是由国家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制定法为正式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结构
大陆法系: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
英美法系: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
法典编纂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英美法系:制定法仅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且受到判例法的制约
法律适用
大陆法系:首先考虑的是制定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
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即纠问式。法官起积极的作用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对抗式。法官起消极中立的作用
职业教育
大陆法系:突出法学理论的教育
英美体系: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讲究师徒关系教育
中国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法的发展方式
法的继承
含义: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新法批判性地吸收或承继旧法中合理、有用的因素,使之成为新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旧法对新法的影响
新法对旧法的继承
法的移植
含义: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意识等引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并加以吸收和同化,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原因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
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形式
整体移植与部分移植
主动移植与被动移植
条件
法律条件
法律精神
法律体系
法律语义
国情条件
经济条件
政治条件
文化条件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释义
含义
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的影响(调整作用)
特点
人为性
现实性
综合性
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实质
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
对人们行为的指引
确定性指引
规定法律义务
不确定指引
授予法律权利
评价
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
预测
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后果
教育
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
强制
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法的社会作用
含义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特点
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
分配社会利益的作用
实施社会管理的作用
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社会整合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
调整方法和手段
法律在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不是主要的方法,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调整范围
涉及私人生活,思想、信仰方面,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性质
法律有其稳定性,不能够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变化
实施条件
所需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物质条件要具备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法的要素
含义
指相对于法的整体或系统的,法的各个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律概念
含义: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通过对各种法律事物、法律状态和法律行为的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的专业术语
作用
表达作用
使法律得以表达,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
认识作用
使法律的内容得以被人们认识和理解,并进行法律交流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的作用
使法律内容更加明确化和专业化
对法律事实的界定作用
可通过法律概念对法律事实进行直接的定性
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约束作用
限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指明法律约束的方向
法律原则
含义:法律规则是构成特定法律的思想和政治基础,对法律规则制定到实施起到了统率作用,为法律规则提供了本源的,综合性和指导性的原理和基础理论。
分类
产生的基础
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做出的方略(计划生育)
公理性原则
从社会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
覆盖面
基本法律原则
体现法的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
具体法律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具体到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
内容
实体性原则
规定实体法律,即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罪刑法定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程序性原则
规定程序性法问题,即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回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适用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规则,必须有较为充分的理由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也可以说,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组成部分
假定条件
时间地点人物的适用
行为模式
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
分类
强制性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刑法和诉讼法较多)
命令性规则
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
禁止性规则
规定人们不做什么
任意性规则
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权利和自由
行为模式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
大都和任意性规则相似,但也有义务要求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与强行性规则基本一致
权义复合规则
在同一法律即规定权利也规定义务
教育权和劳动权
功能不同
调整性规则
对已存行为的调整
构成性规则
对未规定行为的开创
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可直接适用法律规则
非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制定具体内容
准用性规则
自身不规定,援用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规则
延伸主体范围
法律技术性规定
二:法的概念
法的含义
法是国家创制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可诉性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比法多一个: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与法律的区别
西方
法:客观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主观法,现实法,实然法
中国
法:一切规范及原则
法律:制定法
现代汉语
广义
法律的整体
狭义
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世界上普遍认同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很多时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法的现象
法的特征
国家性
法律是国家创制的社会规范
规范性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强制性
法律是以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可诉性
法律是可诉的规范体系
双向利导性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力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
国家意志性
阶级意志性
物质制约性
当代中国法
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
阶级性与共同性的统一
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
一:导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的研究体系,也称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
各种类别的法律
国内法学
国际法学
法律史学
比较法学
国外法学
认识论
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法律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
法律社会学
法律解释学
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学本科
边缘学科
法律思维方式
特征
以法律为依托
以权利义务为观测点
以独特逻辑思维为基点
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一般问题和共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体系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是奠定学习法学其他分科的基石
是提升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是掌握法学研究方法的前提
主题
由上到下的顺序进行适用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条文分类
规范性条文
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
非规范性条文
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是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
对应情形
一对一
一个法律规则由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一对多
一个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一对二
一个法律规则由规范性条文和不规范性条文来表述
多对一
多个不同的法律规则由一个条文来表述
一对一的部分
一个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多个要素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内容上
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其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而法律原则更关注主体行为和条件的个别性,不明确规定,为自由裁量留有余地
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只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在宏观的知道,范围更广
适用方法上
法律规则而是全有或全无;法律原则没有规定
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是描述所有法律的共性的概念
法律概念
指法律规定中的为数众多的专有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