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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9-27 18:35:59 河南关税
概述
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征收,以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为征税对象
特点
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
单一环节价外税
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但进口环节【增、消】含关税
有较强涉外性
概念辨析
价外税VS价内税
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税本身(增值税、关税)
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税本身(消费税、资源税)
关境VS国境
一般情况
关境=国境
特殊情况
关境<国境
国境内设自由港、自由贸易区
关境>国境
关税同盟,如欧盟
纳税人
进口货物
纳税人:收货人
出口货物
纳税人: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
纳税人: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等)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货物:贸易性(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物品:非贸易性
只对有形货品征税
品质/规格原因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残损/短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
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 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税率
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
税率
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
以上三条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
配额内:关税配额税率
配额外:依照《关税条例》执行
暂定税率
以上几种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也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适用顺序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时
协定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协定无规定:二者从低适用
2023新增
适用最惠国税率有暂定税率
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
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
不适用暂定税率
进境物品
进口税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适用
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
免征进口税
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范围
进境物品放行前按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
按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
从规定
税率表
13%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品
20%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税目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50%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与消费税征税范围一致
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提高铝和部分铝合金的出口关税
2023新增
关税税率适用
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出口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
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货物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运抵指运地前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指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启运地,是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3)暂时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时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4)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补征或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按上述第1项至第6项的规定确定税率
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 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
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减征)或损失(免征)的货物。
规定数额内的物品(免征)。
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
国际条约、法律规定减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暂时免税
暂时进口/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暂时进出境的下列货物,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需要延长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1)在展览会等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2)文体交流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新闻、电影电视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科研、教学、医疗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1)-(4)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以上所列超期未复运出境/入境,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以上所列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
科教用品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满足需求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品
慈善捐赠物资
重大技术装备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科普用品
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交通工具及游艇、生产设备
2023新增
临时减免税
由国务院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管理规定
减免税办理
向主管海关
监管年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3年
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监管期内定期报告
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将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监管解除管理
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
监管年限内要求提前解除:提出申请+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特殊情况的管理
抵押
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转让
按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移作他用
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进口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按规定补办
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完税价格
概述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 (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FOB
船上交货价、离岸价格
CFR
成本+运费、离岸+运费
CIF
成本+运费+保险、到岸价格
进口
进口货物
一般进口货物
完税价格的确定
成交价格+至中国境内输入点起卸前运输费+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的调整项目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区别
购货佣金(不计入)
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卖方佣金(计入)
支付给卖方代理人的佣金
中介佣金(计入)
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的调整项目
厂房、机械、设备等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进口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完税价格中 相关费用的确定
一般方式进口
能够确定
运费F:实际/应当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I:实际支付的费用
无法确定
运费F:进口同期正常运输成本
保险费I=(货价+运费)×3‰
邮运进口
邮费作为【运输费+保险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 利用自身动力进境
不另算运输费,保险费按一般规定
进口环节税金辨析
完税价格确定 的其他方法
依次适用
相同货物
多批相同货物:采用其中最低的价格
类似货物
多批类似货物:采用其中最低的价格
倒扣价格
境内销售价格-境内有关费用
计算价格
生产用料件成本和加工费+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 +运抵境内输入点起卸前的F、I
次序可以颠倒
不得使用以下价格(合理估价)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格
出口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
修理后规定期限复运进境
境外修理费+境外料件费(不含运保费)
加工后规定期限复运进境
境外加工费+境外料件费+运费及相关+保险费
暂时进境货物
应当缴纳税款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金方式支付
租金+利息
留购的租赁货物
留购价格
纳税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
【依次适用】以下方法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③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④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次序可以颠倒
⑤其他合理估价方法
也可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确定
予以补税的 减免税货物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申请人主体变更、终止等情形需要补征税款的
补税额=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上述公式中,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 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
补税额=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上述公式中,时间为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 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其他情形的 特殊进口货物
不存在成交价格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③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④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次序可以颠倒
⑤其他合理估价方法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
以介质本身价值或成本为基础确定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定义
买卖双方未以具体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
在货物运抵中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符合有关规定。
【注意】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人应办理税款担保
进境物品
一般规定
个人进境物品:根据《中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确定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限值内:
进口关税:0%
进口【增、消】: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5000元单次,但低于26000元年度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
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消】,交易额计入年度总额
年度交易总额超过限值:按一般贸易管理。
出口货物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
成交价格: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向买方直接/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关税
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装卸后的运输费+保险费
出口货物估定方法 【磋商后依次确定】
同时向同一国家/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同时向同一国家/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境内生产相同/类似货物的: 成本+利润+一般费用(直接/间接)+境内运输费+境内保险费
其他合理方法
应纳税额
从价税
关税应纳税额=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
关税应纳税额=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税
关税应纳税额=数量×单位货物税额+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滑准税
关税应纳税额=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征收管理
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
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纳税期限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汇总征税模式: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滞纳金起征点:50元
保全措施
有明显的转移、藏匿迹象,海关责令提供担保;不能提供的可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留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措施
适用
纳税人、担保人自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意】:滞纳金会同时强制执行
关税退还
申请退还 【1年内书面申请】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 +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多征税款退还
海关发现
海关:立即通知;纳税人:3个月内办理
纳税人发现
纳税人:1年内书面申请(加算银行活期利息)
海关:30日内查实并通知办理
关税补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
补征期限: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关税追征
因为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
追征期限: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