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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9-30 22:14:00 河南资源税
概述
以应税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中国领域/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应税资源销售额/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强调应税矿产品在境内开采或生产: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城建税和两附加同
资源税由开采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一环节缴纳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2011年11月1日前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
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税目
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水气矿产
盐
原矿——气铀水钍地 选矿——钼稀土钨盐
税率
具体规定
固定税率
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
幅度税率
幅度比例或幅度定额
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砂石、石灰岩、其他粘土
幅度比例
其他
确定的依据
实行幅度税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
水资源税: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开采或生产同一税目下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税收优惠
免征规定
开采原油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规定
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
高含硫、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稠油、高凝油,减征40%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
省、自治区、 直辖市决定的
情形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022.1.1至2024.12.3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其他减免税规定
2014.12.1至2023.8.31,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开采/生产同一应税产品
按减免税项目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减征政策的,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予减免税
优惠政策一般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基本原则
原则: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按规定纳税
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单一环节课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视同销售)
从价定率
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额【不含增】
应税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
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增】
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发票或其他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特殊规定
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自用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
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凡需要同时计算增值税的矿产品:增值税税率大多数为13%,但是天然气、地热适用较低税率9%
从量定额
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包括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 的金额/数量规定
总原则
纳税人外购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的:在计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可结转下期)
应当准确核算,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扣除凭证: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凭据
具体规定
直接扣减
情形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
外购选矿+自产选矿=混合为选矿销售
矿产形态不变
销售额=混合后的销售额-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
销售数量=混合后的销售数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数量
换算扣减
情形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混产为选矿销售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 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原理
避免重复征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产品: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自用应税产品: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与【增、消】基本一致
纳税期限
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不能固定可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
矿产品开采地、海盐的生产地
海上开采原油、天然气: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
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除以下不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征税对象
地表水和地下水
税率
最低平均税率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 水资源税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适用税额
适用税额的确定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
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跨省(区、市)界河与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
从高
取用地下水
从高
同一类型取用水
地下水要高于地表水
紧缺地区地下水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
高于非超采地区
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
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
高于未覆盖地区,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
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
特种行业: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
从高确定税额标准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农业生产取用水: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
从低确定税额标准
税收优惠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军队、武警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外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原则:从量计征,按实际取用水量作为计税依据
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以外
↑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x适用税率
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 未按规定安装,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计算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期限
除农业生产外,水资源税按季/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
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一般: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