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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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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系统
法律
地方性法规
省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地方规章
省规章
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红头文件
司法系统
依法行政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首要原则,其他是延伸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
适当性
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公务回避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
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
信息真实;不随意撤销、废止、变更等
权责统一
权是前提,责是归属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国省市县乡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
如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县公安局
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
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不常靠,如行政公署
派出机构
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局
原则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其他组织
授权
对象
无行政能力的机构和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委托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都可以
行政机关委托
机构设置和编制
国务院
机构设置
一高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撤并
国编办提方案,国务院总理提前全国人大或常委决定
一低
国务院部委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撤并
行政机构自己决定,并报国编办备案
留中间
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编制管理
国编办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地方各级政府
表2-5
国务院审批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
特定机构编制专项管理
国编办审批
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地方事业编制管理
省编办拟定,省政府发布
上一级政府审批
地方政府的立、撤、并、改
本机政府审批
议事协调机构的立、撤、并、改
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本机编委审批
内设机构的立、撤、并、改
抽象行政行为
是只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制定权限
命名:条例、办法、规定
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实施
备案
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权限小
报告
政治方面的规章需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
经济方面的规章及时报告同级党委
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等作出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如罚款、拘留
特征
特定性
处分性
不具处分性的事实行为
暴力侵权行为
行政指导
行政调解
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其他事实行为
外部性
行政性
分类
依职权和依申请
授益和负担
要式和不要式
成立
事实判断存不存在
条件
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送达
成立时间
作为时间
送达时起
不作为时间
积极不作为
当场计算
消极不作为
法定期届满日
无法定期,2个月期满
紧急情况,当场立即
效力
拘束力
双方遵守
确定力
过了救济期限后效力确定
执行力
强制执行
违法要素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法律依据违法
程序违法
明显不合理
效力后果
无效
明显且重大违法
后果
自始无效,无诉讼时效
可撤销
一般违法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可赔偿
废止
行为合法,但情况改变了
废止之日起无效
可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