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小税种及附加
税法小税种归纳整理 ,思维导图有助于大家记忆。
编辑于2020-10-16 03:06:25小税种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附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税率
纳税人
市区:7%
县城、镇:5%
不在市区、县城、镇;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1%
注意:撤县建市后:7%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根据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非税款项不作为计税依据
被加收的滞纳金和被处的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只税不费
出口免抵的增值税从性质上是纳税人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即|-A|<B时,B-A的差额部分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但不随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而返还,另有规定除外
随增值税、消费税退库而退库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重要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留抵退税
征收管理
纳税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环节
纳税地点
一般情况: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收地
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个省内--各油田所在地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时--以预缴的增时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所在地使用的税率和附加征收率计算; 申报缴纳时,同上,按机构所在地税率和附加征收率
流动经营:经营地
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一般情况下: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其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1个月:一般纳税人,1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
以1、3、5、10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次月1日至15日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金融机构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一经选择,1个会计年度不得变更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征收范围: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留抵退税
计征比率与计算
教育费附加: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城建税和2个附加
一般纳税人:不免增值税、城建税,免2个附加
其他的与城建税一致
烟叶税
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纳税人: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注意:收购、单位(无个人)
范围: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都是通过温度的洗礼
税率:20%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20%
征收管理
纳税人发生时间:收购烟叶的当日,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日
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收购
纳税期限:按月计征,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交纳
按月,15日
关税法
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准予进出境的货品和物品,货品:贸易性商品,物品:旅客随身携带的或邮寄的自用、馈赠等非贸易性的
货品与物品,非单位和人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包括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
携带进境的物品--携带人
分离运输的行李(托运)--进出境旅客
邮寄方式入境--收件人
邮寄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寄件人或托运人
推定所有人
进出口税则
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按照普通税率的,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可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名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国务院批准;
一定期限内实行暂定税率
适用进口税率的依据:原产地
原产地判断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产品加工后,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增值/新产品总值>=30%
税率种类
从价税
从量税:原油、啤酒、胶卷
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
数码产品
选择税: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
滑准税: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计征关税,反向变动
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
暂定税率适用规则
适用最惠国税率有暂定税率,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
使用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一定数量内税率较低,超过数量税率较高
小麦、玉米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
特别关税
报复性关税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保障性关税
税率的运用(见右图)
概要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关税完税价格
基础:完税价格=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调整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购货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需计入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购货佣金不计入、复制费不计入、境内外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不计入、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
注意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注意2:进口货物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保险费=(货价+运费)*0.3%
进口海关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或无法确定)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日以内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境内销售价格-一般费用与佣金-起卸后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关税等相关税费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料成本+加工费+利润+一般费用+起卸前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合理方法:不得使用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出口
出口完税价格的确定: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境外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1+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
滑准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税收政策
适用范围: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
计征限额
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计征规定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减免规定
法定减免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政策性减免)
科教用品:科研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教用品,免征关税。
残疾人专用品:必须是特定的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供残疾人个人使用的专用品才能免征关税
慈善捐赠物资
不是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暂时减免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暂时进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征收管理
关税缴纳
关税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申报。
关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关税的延期缴纳
延期条件:不可抗力;国家税收政策调整
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相关链接】其他税:注意税收征管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
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退还:1年内
补正:1年内
追征:3年内,加收滞纳金
船舶吨法
征税范围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税率--定额税率
优惠税率——适用于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普通税率——适用于上述应税船舶以外的其他应税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税收优惠
直接优惠--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延期优惠: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征收管理
征收机关——海关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天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纳税期限——应税船舶的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纳税担保
补征与追征(和关税相同)
补征期——1年,不加收滞纳金;
追征期——3年,从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退税(和关税相同)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处罚
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资源税法
资源税的特点
资源税是价内税
资源税是单一环节征税,仅在开采销售或自用环节征税
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自用等,均视同销售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一次性征收。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 资源税属于价内税,且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增值税。
税目
能源矿产
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煤炭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煤成(层)气
铀、钍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地热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岩石类
宝玉石类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矿泉水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天然卤水
海盐
税率
比例税率
(1)固定比例税率:适用于原油、天然气、钨、钼、中重稀土等;
(2)幅度比例税率:适用于金属矿产中的金、银;非金属矿产中的宝玉石类等。
定额税率
适用于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源税的价外费用范围和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规定基本相同
运杂费用的扣减
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原矿销售额与选矿(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征税对象为选矿(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选矿(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精矿),应将选矿(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选矿(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课税数量
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实际销售数量;
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
视同销售的情形
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选矿(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选矿(精矿)销售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从量计征的资源税,计税依据是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数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规定
从量定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其他粘土、砂石、地热、石灰岩、矿泉水、天然卤水
从价定率:(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煤、海盐、金属矿产和部分非金属矿产等
煤炭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
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
原煤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销售额的扣减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和外购洗选煤混合后销售的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的洗选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洗选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洗选煤的购进金额=外购洗选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减税、免税项目(新改)
免征项目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项目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低20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高三深30
(3)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衰30
(4)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稠高40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项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顺带的
其他减免税项目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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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基本一致
(1)分期收款——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期限(新改)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环节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以自采原矿加工选矿(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选矿(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在原矿或者选矿(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地点(新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征收机关(新增)
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除规定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税率——定额税率
(1)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
越深越高
(2)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3)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
(4)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5)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2)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3)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税收减免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2)纳税期限——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法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下列情形,不缴纳环保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除外。
税目与税率
税目
(1)大气污染物(不包括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每污染当量
(2)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3)固体废物;
煤矸石
尾矿
危险废物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4)噪声(目前只包括工业噪声)
税率
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水污染物
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五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特殊情况——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①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③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监测不到,处罚
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排放量
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特殊情况——产生量
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噪声的计税依据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
(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①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②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③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
a.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b.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噪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减免
暂免征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流动污染源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减征税额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只针对大气和水污染物有减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方式——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期限
按季申报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只有按季申报和按次申报,没有按月申报
纳税地点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固体废物——产生地;
噪声——产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不包括农村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法定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一些特殊用地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①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优惠(4条)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次月
一般规定:次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特殊规定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满一年;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
(2)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1)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征收机关——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与房产税相同
耕地占用税法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占用的所有耕地
耕地的范围
耕地
农用地
耕地的占用
(1)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率
税率——实行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农用地——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农用地——可以适当低于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貌似有点矛盾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税收优惠
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3)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次性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征收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复垦退税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第(1)条的规定办理退税。
房产税法
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2.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3.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4.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5.房屋出租:
(1)经营性租赁——出租人;
(2)融资性租赁——承租人。
6.投资联营的房屋:
(1)共担风险——被投资方;
(2)不共担风险——投资方(出租方)
7.无租使用的房屋:
(1)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
(2)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免租期内——产权所有人。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不包括农村。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税率——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1.2%。
2.从租计征——12%。
3.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1)自用——从价计征——房产余值,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房产原值的确定
①房屋原值:房屋本身原价+附属设备价值+配套设施价值+地价
包括地价
②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房屋原值的影响
房屋原值=房屋的原始价值+更换的新设备、设施的价值-房屋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除外)
③地价对房产原值的影响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④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扣除比例为10%~30%。
(2)出租——从租计征——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无租使用的房产,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
特殊规定
投资联营的房产
①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计税依据=房产余值。
②不承担联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房屋:计税依据=房产余值
免收租金:计税依据=房产余值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的:计税依据=房产余值
出租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扣比例×(1-扣除比例)
工业用途:折扣比例:50%~60%
商业及其他:70%~80%
自用的与地上相连的地下建筑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相连的话就没有什么特别的,一样的功能
出租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 独立的:计税依据=证书确认或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地上建筑+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计税依据=占地面积
应纳税额计算
地上(含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独立地下建筑
房屋原价×折扣比例×(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地上、地下)
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免)。
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免)。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免)。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6.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免)。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免)。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新增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免)。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免)。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次月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与其相同);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与其相同);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与其相同);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有类似规定)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契税法
纳税义务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
出让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承受方:缴纳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
转让方:缴纳土地增值税;
承受方: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转让方:缴纳土地增值税;
承受方:缴纳契税。
视同房屋买卖的情形: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入股。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不缴纳契税
4.房屋赠与
法定继承:不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属于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5.房屋交换
6.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赠与
差价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交换:支付差价 的一方
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7)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8)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特殊规定
免征
企业改制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
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
企业破产
债权人
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非债权人
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
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与原企业超过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
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
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征收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
不征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土地增值税法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1.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2.不论经济性质;
3.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4.不论行业与部门。
征税范围★
基本征税范围——征收的标准
①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级市场)而不是出让(一级市场);
②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
③产权必须发生转移;
④必须获得收入(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征税范围★
继承、赠与
(1)房地产的继承,不征
(2)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
不征
(3)上述之外的赠与(非公益性赠与),征
抵押
(1)在抵押期间,不征
(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造成房地产产权转移的,征
交换
(1)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征
(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合作建房
(1)自用,暂免
(2)转让,征
出租
不征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不征
重新评估
不征
不征项目: (1)继承; (2)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3)抵押期间; (4)出租; (5)代建房; (6)重新评估。 免征(暂免)项目: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自用。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1)企业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合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分立: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都不征
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1.增值额的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3.扣除项目★★
A.新建房扣除项目(房企五项、非房企四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有关费用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扣除项目的组成部分
(2)房地产开发成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
⑥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扣除的限定:不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包括加息、罚息。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城建税
②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提示】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
B.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存量房的扣除项目)(三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相关费用。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有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无评估价有购房发票:发票记载的金额×(1+5%×年份)+转让环节税金(包含契税,但不能作为加计5%的基数),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扣除购房时的契税
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无评估价无购房发票: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1)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清算条件
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的确认
视同销售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红、抵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
(2)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
不视同销售
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扣除项目的规定
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装修费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3)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4)契税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5)拆迁安置费的扣除规定:
①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②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核定扣除的项目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不可扣除的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2)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4)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
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核定
清算时间
(1)对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且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清算后转让
在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后的补税与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1.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2.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坐落地)。
纳税人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3.纳税申报时间——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7日内
车辆购置税法
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是针对购置应税车辆并自用的行为征税
征税范围——列举式
1.属于应税范围的车辆:
(1)汽车。
(2)有轨电车。
(3)汽车挂车。
(4)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2.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车辆: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税率:比例税率——10%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不含临时牌照费、保险费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车辆
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
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
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税
8.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新购置车辆免税
9.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1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
新能源汽车免税
11.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挂车减半征收
12.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一车一申报
纳税环节
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前)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纳税地点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车辆登记注册地(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车辆: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
购买自用
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
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退税制度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车船税法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征税范围:车辆和船舶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依法征收车船税。
(3)具体税目
(1)乘用车;
(2)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3)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4)摩托车;
(5)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
税率——定额税率
1.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2.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①乘用车、客车、摩托车——辆数
②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吨位数
③机动船舶——净吨位数
④游艇——艇身长度米数
★(2)特殊规定
①尾数的计算: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②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③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能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减半征收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
(6)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
纯电动商用车
燃料电池商用车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
不征
纯电动乘用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地点
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税款征收
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
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印花税法
纳税义务人
1.立合同人。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3.立账簿人。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除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外,一般情况下双向征收。
税目
合同类
购销合同
(1)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2)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
(3)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
印刷、广告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3)技术咨询合同:是对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
书据类
财产所有权
版权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账簿类
记载资金的账簿
是指反映企业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账簿
(2)银行系统的内部备查账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征印花税。
证照类
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
专利证
商标注册证
工商营业执照
税率
比例税率:合同类、书据类、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类
万分之零点五0.005%
借款合同
万分之三0.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万分之五0.05%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资金账簿
千分之一0.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定额税率:固定税额为每件5元 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和证照类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大部分应税凭证以其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①一般购销合同——购销金额。
②以物易物合同——购销合计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B.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
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印花税是行为税,因此分包一次视为再一次签订新合同,就要计税贴花一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若签订总、分包合同
①总承包人:签订两份合同,计税依据分别为总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和分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分别计算纳税。
②分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以分包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5)货物运输合同
一般运输业务
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联运业务
国内联运合同
起运地统一结算
全程运费
分程结算
托运方:全程运费
各承运人:分程运费
国际联运合同
托运方:全程运费
国内承运人:本程运费
国外承运人:免税
★(6)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不包括租赁货物本身的金额
①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②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仓储保管合同
收取的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不包括所储存和保管标的物本身的金额
★(8)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花。
③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融资租赁合同,应以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⑤银团借款,各方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基建贷款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最后一年签订包含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借款总合同,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类似于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①签订时不能确定报酬的,先定额贴花5元,待报酬确定后再补税。
②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
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营业账簿
①记载资金的账簿:
新账簿——“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数。
老账簿——“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增加数。
②其他账簿——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
应税凭证的件数。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此种情况大多出现在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中
(3)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4)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此种情况大多出现在购销合同中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税。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7.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9.对全国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征收管理
1.纳税方法
自行贴花办法
“三自”缴税办法:自算、自购、自贴销
汇贴或汇缴办法
汇贴
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
汇缴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委托代征办法
通过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征
2.纳税环节与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
合同:签订时
账簿:启用时
证照:领用时
纳税地点
就地纳税
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完税手续
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3.处罚规定——轻税重罚
无罪处罚
未贴、少贴、未注销或未划销
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5倍罚款
有罪处罚
揭下重用印花税票
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印花税票
责令改正,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期汇总纳税的,超期未缴或少缴税款
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