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东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2020年第一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总结。
根据2021年东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第五章整理,内容包括: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等。
根据东奥注册会计师2020经济法第二章整理笔记,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东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2020年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课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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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是 违法标的物,不存在 可撤销的问题,直接 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销: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无效:自始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可以选择是否撤销,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时间有限
无效:无时间限制
种类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无论是趁人之危还是趁人之傻,都是显失公平
在合同成立时是公平的,后因为形式变化,导致不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胁迫
违背真实意愿
对象:相对人/相对人的亲友
客体: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
欺诈
一方欺诈
第三方欺诈,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撤销权的消灭
解释: ①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 ②撤销权应依诉行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为除斥期间
双方当事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3个月内
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
受欺诈方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受胁迫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①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②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直接有效
纯获利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效力待定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有效
相对人的催告权
善意恶意均可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情形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1个月,未追认视为拒绝追认
注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都可行使催告权,只有相对人善意才可行使撤销权
追认权在性质上属形成权,被代理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转化为有效合同; 撤销权属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失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所获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否则是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的
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权与无权代理人,但实际未授权
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该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条件,当事人阻止条件发生,视为条件已成就,促使条件发生,视为条件不成就
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法定的生效条件不属于 eg.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自期限截止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
所附的期限可以是一个确定的期限,也可是个不确定的期限,但该日期必然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