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根据东奥注册会计师2020年经济法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内容整理。下图内容包括两大分支:动产的物权变动、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编辑于2020-11-15 11:51:04物权法律制度
动产的物权变动
动产的所有权
一般动产
交付时生效
特殊动产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其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卖给别人后又抵押,不得对抗抵押权人)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的善意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先卖给B,已交付;后卖给C未交付 B是物权,C是债权,物权优于债券
特殊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财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所有权、孳息和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g.甲把牛卖给乙,占有改定,对于甲来说,卖给前是“自主占有”,卖之后是“他主占有”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有权处分
多重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排他,物权兼容 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并不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交付>交款>合同
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交付>登记>合同
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可申请预告登记避免一房二卖的风险
无权处分
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
甲将设备出租给乙,乙以自己名义卖给不知情的丙
丙在得知乙无权处分时,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如果乙从甲手中买下设备,并按期交付给丙,按有效合同执行
如果乙不能按时交付,丙有权按有效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区分
恶意串通→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第三方恶意→各自承担责任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举例
甲将汽车卖给乙,未交付,又卖给不知情的丙
甲是有权处分,有权处分谈不上“善意取得”,属于“一物二卖”情形,支付>登记>合同
甲将汽车卖给乙,已交付,又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丙
甲构成无权处分,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属于“效力待定”
甲的行为得到乙的追认,转化为有权处分,自交付之日起丙取得所有权
甲的行为未得到乙的追认
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取得所有权
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所有权,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情形,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注
有权处分or无权处分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使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合法占有
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eg.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合法占有的租赁物)
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占有之物成为脱手物(eg.遗失物、盗窃物)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盗窃物
基于法律行为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eg.买卖合同)
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转让合同无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问题,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
受让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是否善意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退订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是否完成了交付或登记
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无论是否登记),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所有权发生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丧失
赔偿请求权
真实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动产、不动产均可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的转让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无偿返还/找无权处分人要钱
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埋藏物”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