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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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12-20 10:12:58刑法总论
刑罚
刑罚概述 p226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不包括精神损失
相比罚金与没收财产应当优先履行
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偿还
非刑罚处罚
对犯罪份子免予刑事处罚
教育
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民事处罚
责令赔偿损失,法院直接判处。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职业禁止
利用职业便利(职业>职务) 违背职业要求义务 刑罚执行完毕or假释之日起 3~5年(有特殊规定可更长)
违反,情节严重: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直接宣告
2015年10月31日前犯罪,不适用修正后规定
没收
违法所得财物
合法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
包括一、犯罪所得及收益。二、犯罪报酬。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
一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
二,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
三,非法债务清偿或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恶意方式取得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不予追缴。 原所有被害人通过诉讼处理
违禁品
所有都没收,不论是否有犯罪行为。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故意犯罪中使用的财物
偶然使用
主刑
管制
3个月~2年(并罚不超过3年)3.2.3
限制一定自由or社区矫正, 羁押天数1抵2,监视居住1抵1
同酬
拘役酌量发
缓刑+管制,缓刑期开始管制 假释+管制,假释完再管制
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多于宣告缓刑、拘役)
管制—执行机关 缓刑—考察机关 假释—监督机关
可以适用禁止令
保安处分措施
管制,宣告缓刑。
管制不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不少于两个月。
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拘役
1个月~6个月(并罚不超过1年) 1.6.1
公安机关
酌量报酬
羁押1抵1、监视居住2抵1
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并罚总和<35,则≤20;总和>=35,则≤25年) 判决执行之日(签发执行通知书)起开始计算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3个月以下交看守所)
按规定报酬
吸收拘役
无期徒刑
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减为无期/有期时,剥夺政治权利应减为3-10年
作为最高刑吸收其他主刑
死刑 罪行极其严重
立即执行
缓期两年
特殊法条,因贪污,受贿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有期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不恶劣),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缓,重大立功,故意犯罪恶劣/不恶劣 情况处理
限制减刑:
1死缓+累犯 2死缓+暴力犯罪
判决时同时决定
吸收其他主刑
不适用3类: 犯罪时未满18岁 审判时怀孕(包括流产,分娩) 审判时已满75岁(特别残忍致人死亡除外)
核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不核准
其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可由高级,中级,最高判决。 可由高级核准。中级
附加刑p239
罚金
合并执行,可以超过财产,未来继续执行,随时追缴 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没收财产
合法财产,没有用于犯罪的 单位不适用
为个人及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
没收财产之前,其所负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财产刑并罚原则:累计,吸收
不同种类分别执行,不能合并,执行顺序: 1赔偿被害人 2民事债务(正当债务,债权人请求) 3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
合并执行
应当剥夺
死刑、无期徒刑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
可以剥夺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期限
死缓——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 1年以上5年以下
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管制适用 期限相同
同时执行
驱逐出境
犯罪的外国人(可以)
不同于行政处罚中,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裁量 p245
量刑3因素:1法益侵害性(报应刑)、2可谴责性(责任刑)、3人身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预防刑/目的刑)不考
偶犯:从轻 恋爱、婚姻、家庭纠纷:从轻 公共场所:从重
吸毒不减轻责任
减轻处罚:“以下”不包含本数(补正解释) 只能降一档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均故意、前罪已满18岁、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内(4个条件)
缓无累:缓刑考验期内、期满均不成立累犯 假释考验期内不成立累犯,期满开始算5年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国恐黑) 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其中一个(特殊累犯不要求有期徒刑)
执行完毕:主刑或附加刑执行完毕
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从重 2不能缓刑 3不能假释 4死缓可限制减刑
自首 每年都考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主动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已知全部罪行,可以辩解 翻供的,一审判决之前又如实供述,仍算,还可上诉,更正
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信件,电报,电话 亲友规劝,陪同;
投案动机;强制捆绑
准自首
已被控制(被采取强制措施+服刑), 如实供述了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必须是不同罪行,跟本罪无相关
选择性罪名;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联的为同种罪行
从轻or减轻,犯罪较轻的,可免除
坦白
法定量刑情节
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减轻
立功 必须在投案之后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非同案共犯), 查证属实(不要求达到定罪量刑) 至少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告诉才处理的不算 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行为,他人排除犯罪的行为
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非法,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获得
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减轻或免除
协助抓捕、科研等其他较大贡献
注:重大立功 检举,揭发,提供线索,阻止犯罪,协助抓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数罪并罚
原则:最高刑期~总和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总和
死刑、无期吸收其他主刑 有期吸收拘役,管制不吸收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已服刑期)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可超过25年)
漏,新都有,先漏后新,只减一次
缓刑 非死刑 只缓主刑
不适用缓刑: 累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可以缓刑: 对象条件: 被判≤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刑) 实质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 2悔罪表现 3没再犯危险 4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与死刑不同 1判决时不满18周岁 2正在怀孕妇女 3已满75周岁
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 和 军人战时缓刑
考验期限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缓刑的撤销
犯新罪(考验期内)
没有先减后并;数罪并罚之后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发现漏罪
内——撤销
数罪并罚后,仍可再次宣告缓刑。
之后——不得撤销缓刑
由社区纠正机关实施社区纠正 成功:考验期满,原判不再执行 失败:执行刑罚,数罪并罚 缓无累:缓刑不计算累犯
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执行阶段裁定:假释
缓刑+管制:缓刑开始时管制 假释+管制:假释结束时管制
执行
减刑
无次数限制 不能少于原判1/2 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合议庭决定是否减刑 死缓、无期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死缓的累犯或被判死缓的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等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
死缓期满—无期——实际执行不得少于25年
死缓期满——25年有期——实际执行不得少于20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原执行及先行羁押不算)
减刑后犯新罪
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刑种变更有效
发现漏罪
主动交代——执行机关报请 ——人民法院在原减去刑期重新作出减刑裁定
检举揭发——~~——原减去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假释
条件:针对有期执行,无期实际执行 执行刑期1/2以上 无期-13年以上 特殊情况不受以上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假释失败: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1期内发现漏罪(期满后才发现另行起诉) 2期内又犯新罪(包括期满后才发现的)
不适用假释: 累犯 暴力(判罚≥10年)犯罪
程序
与减刑相同
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
十年
实行社区矫正,不适用禁止令。
消灭
追诉时效
未立案,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玩忽职守按实害结果发生之日) 最高刑小于5年→5年(包括拘役) 最高刑5~10年→10年 最高刑>10年有期徒刑→15年 最高无期、死刑→20年,认为必须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溯期从后罪成立之日起算(共同犯罪:分别计算) 连续或继续状态——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被告逃避侦查、审判;公检法应该立案不立案的,不受时效限制
赦免
大赦
赦罪免刑
特赦(9次)
免其刑,不赦其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