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超级超级详细,超级超级干货!!!!
编辑于2024-11-11 16:42:47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实施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数犯罪行为是积极的作为,少数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主体
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或者过失
罪名
危险方法型
危险犯
放火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工具设施型
危险犯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结果犯
交通肇事罪
行为犯
危险驾驶罪
低度危险
妨害安全驾驶罪
行为犯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恐怖活动型
行为犯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枪支弹药型
行为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单位)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限单位)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重大事故型
危险犯
危险作业罪
结果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设备设施型
危险犯
破环电力设备罪
危险方法型
(危险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以作为的方式放火
以不作为的方式放火
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放火罪,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其义务来自于:法律规定、职业要求、法律地位、先前行为等。
主观方面
放火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放火罪的认定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失火罪。
犯罪形态
既有危险犯的性质,又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为”对象物独立燃烧说“。也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对象物体“点然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也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既遂。如果对象物没有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第115条规定的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其适用的标准为放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罪数问题
放火罪与失火罪
两罪区分关键
行为人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不同
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并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应当认定为放火罪
如果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应当认定为失火罪。
如果过失行为引起了火险,行为人有能力故意不消除危险,以致造成火灾的,应当认定为不作为形式的放火罪。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等。
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
使用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等,凡是危机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特征,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等相关犯罪。
放火罪与交通工具等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这是因为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放火烧毁只是其中一种手段。而且,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的,实行数罪并罚。
爆炸罪(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法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以作为的方式爆炸
以不作为的方式爆炸
主观方面
爆炸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过失爆炸罪等
犯罪形态
爆炸罪既有危险犯的性质,又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放火罪相同
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第114条规定的爆炸罪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为”爆炸物发生爆炸“。
结果加重犯(第115条)的认定
第115规定的是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其适用标准为爆炸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的罪数问题
爆炸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
以爆炸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爆炸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等。
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
使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等,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具有爆炸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爆炸方法,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等相关犯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以作为的方式投放
以不作为的方式投放
危险物质的种类
”毒害物质“是指能对人体或者动物产生毒害作用的有毒物质
”放射性物质“是指含铀、镭、钴等放射性元素,可能对人、动物以环境产生严重辐射危害的物质,包括能够产生裂变反应或者聚合反映的核材料。
”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通过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适当的环境种繁殖从而使人类或者动物感染传染病,甚至造成传染病扩散的细菌病毒等。
主观方面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既可以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犯罪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既有危险犯的性质,又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放火罪相同
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第114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为”投放了危险物质“
结果加重犯的的认定
第115条规定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其适用的标准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罪数问题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两罪区分的关键是:有无真实的危险物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其他危险方法“的含义
”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根据本罪所处的位置,”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兜底规定。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照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了公共安全,也不应当认定为本罪
主观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如果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形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危险犯的性质,又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放火罪相同
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第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为”实施了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了现实的危险“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第115条规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使用的标准”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仅仅造成轻伤结果,也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既遂,不再适用第115条的规定。
本罪的常见形态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驾驶机动车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杀害特定人员被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使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罪数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使用”危险方法“故意毁坏财物的,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交通工具设施型
破坏交通工具罪
(危险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特征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部件(如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油路系统等),才有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虽然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但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正在使用中”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
待用、备用的交通工具,因为会随时投入使用,应视为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尚未检验出厂、交付使用或者正在工厂检修的交通工具,不是本罪对象。
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不是本罪对象。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一般不涉及公共安全的问题。
大型拖拉机是否属于本罪的对象,应视情况而定:
作为农耕工具的大型拖拉机不是本罪的对象,对其实施的破坏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大型拖拉机是本罪的对象,因为破坏拖拉机的行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此时。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属于扩大解释。
犯罪形态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有危险犯的性质,又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为“实施了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也即,造成了现实的危险”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第119条规定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结果加重犯,其适用的标准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现实危险,但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则应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既遂,不再适用第119条的规定。
罪数问题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
如果行为人盗窃(毁坏)交通工具的部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如果行为人盗窃(毁坏)交通工具的部件,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
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作了特别明文规定,这一规定对爆炸罪、放火罪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爆照罪、放火罪。
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交通工具,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危险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特征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破坏”既包括物理上的破坏,也包括功能上的破坏。前者如炸毁火车桥梁;后者如在火车轨道上涂上厚厚的牛油,致使摩擦力减少,足以使火车倾覆。
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影响交通安全安全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这里的“标志”是指交通标志,如交通信号灯(红绿灯等)、交通指示线等。除此之外,铁路通信专用电话线、高速公路紧急路况警示牌等都属于交通设施。
犯罪形态
破坏交通设施罪既有危险犯的性质,又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为“实施了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也即,造成了现实的危险。”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第119条规定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其适用的标准为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现实危险,但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则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既遂,不再适用第119条。
罪数问题
司法解释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处罚。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
破坏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如果破坏行为指向的是交通工具,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如果破坏行为指向的是交通设施,即使造成交通工具损坏,也要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特征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过失
具体认定
成立条件
第一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本罪不是身份犯,只要是公共交通的参与者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司机、路人等
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才属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如果在正常行驶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是指允许社会车辆进出的场合。如果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不能认定为本罪。
结果条件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因违章程度不同,对结果的要求也不同,有如下情形
一般违章
情节
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疲劳驾驶、逆行等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死或3重伤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力赔偿30万元
同等责任
3死
严重违章
情节
酒后、吸毒后,无驾驶资格,明知安全装置故障,明知无牌或者报废,逃离事故现场,严重超载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重伤
备注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酒后驾驶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以上,如果达到80mg/100mg以上,则属于醉酒驾驶。
因果关系
违章肇事行为与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违章肇事行为与实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档加重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年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结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
前提条件
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肇事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属于“交通运输后逃逸”
主观条件
要求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否则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根据司法解释,“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uuu
结果条件
逃逸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否则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没有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当场已经死亡,则死亡结果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档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结构: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行为+不作为致人死亡
前提条件
交通肇事没有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当场已经死亡,则死亡结果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主观条件
行为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条件
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死亡时间
死亡结果应发生在逃逸行为后。如果发生在逃逸行为前,属于先死亡后逃逸,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死亡原因
得不到救助。如果被害人即使救助也会死亡,没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则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应归属于肇事行为。
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当场未死
误以为死亡
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
处理尸体致使被害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
明知未死亡
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
故意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的类型
肇事者
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与加重犯
监督者
根据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监督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构:先结构+后事故
指挥者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指挥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结构:先事故+后指挥。
总结
肇事者
基本犯
造成重大损失
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
监督者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指挥者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
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本罪的罪数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新大纲认为,行为人为了逃逸,而在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或者藏匿使其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这意味着,交通肇事的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不再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在特定情况下,仍有可能数罪并罚。
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是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是否数罪并罚有两种可能
如果针对同一被害人,则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一罪
如果针对不同被害人,则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前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应当认为故意杀人。
前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是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一罪
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
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为杀人
肇事与杀人,数罪并罚
转移遗弃致死
撞击A,转移A
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A死B伤,转移B
肇事与杀人,数罪并罚
前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为杀人
故意杀人罪
转移遗弃致死
行为转化故意杀人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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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特征
客体
道路交通安全
客观方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空间条件
危险驾驶行为需发生在道路上。这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行为方式
追逐竞驶
速度要求
高速或者超速驾驶。缓慢驾驶的,不构成本罪
人数要求
可以是两人以上,也可由单个人实施
醉酒驾驶
这种情形属于行为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g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超员、超速行驶
这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注意: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员、超速负有直接责任,构成本罪的共犯。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犯罪性质
故意犯罪,属于危险犯,要求危及公共安全
主观认识
必须认识到自己运输的是危险化学物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本罪的罪数问题
想象竞合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数罪并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
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交通安全
客观方面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前提条件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否则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共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还包括从事空中运输的飞机,铁路运输的火车、地铁、轻轨,水路运输的客运轮船、摆渡船等
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处于行驶状态
行为方式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使用暴力是指行为人对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推搡拉拽等暴力行为
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夺控制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
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擅离职守主要是指驾驶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是指驾驶人员与乘客等进行互相殴打,或者驾驶人员殴打乘客等行为。
罪数问题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故意犯罪,两罪区分关键: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相当的程度。
如果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则同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未达到相当的程度,则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违章驾驶涉及死罪
危险驾驶罪
轻度危险
行为犯
故意
醉酒飙车超载危险品
妨害安全驾驶罪
轻度危险
危险犯
故意
司机或乘客均可构成
交通肇事罪
中度危险
结果犯
过失
1死3重伤无力赔30万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度危险
危险犯
故意
与放火等具有相当危险
司法解释
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寻衅滋事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法定条件的,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以及运输物品的安全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主体
一般主体,即以,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航空器的驾驶人员、乘务人员。
行为方式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注意压制他人的反抗
机组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的,也可以视为其他方法
劫持是指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遵循自己的意志,并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犯罪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都属于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了(控制力)航空器,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
结果加重犯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破坏的,处死刑。这是对本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处死刑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是以杀人、伤害、损坏航空器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由于劫持航空器的暴力方法中已经包含了这些内容,应当以劫持航空器定罪处罚
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以后,又实施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是犯罪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目的是非法强行改变航空器的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目的则是将航空器本身损坏,因此: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即使造成了航空器的损坏,也应当以劫持航空器定罪处罚。
行为人仅仅是以航空器为对象,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部件或者设施,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劫持船只、汽车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乘客和乘务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运载物品的船只,汽车的安全
客观方面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要求足以压制他人的反抗
劫持是指行为人以上述方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犯罪对象:船只、汽车
一般小型汽车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劫持航空器的,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火车、电车的,由于不能将火车、电车解释为汽车,因此不能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一般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数问题
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目的不是侵犯财物,而是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因此以抢劫为目的的劫持船只,汽车并占有船只、汽车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劫持船只、汽车后,又临时起意抢劫船只、汽车上乘客等人的财物,应当以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劫持船只、汽车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抢夺船只、汽车的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危及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再认定为劫持船只、汽车罪。
恐怖活动型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恐怖活动组织
恐怖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是一种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放火、爆炸、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符合这样特征的才能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
行为方式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本罪是选择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本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
如果不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在发现其恐怖组织性质后立即退出该组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果虽然开始时不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发现器其恐怖活动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的,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如果恐怖组织并未建立,构成本罪未遂。
共同犯罪
本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虽然组织者、领导者与参加者构成共同犯罪,但分则条文已经对以上三类人作出了不同的量刑规定。故不再适用总则有关共犯的规定,也即,在处罚时不需要再引用《刑法》总则25条(共同犯罪)、第26条(主犯),第27条(从犯)的规定。
罪数问题
数罪并罚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相关罪名;如果没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只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当认定为帮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情节
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属于吸收犯,应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论处。
枪支弹药型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非法邮寄、运输的行为仅限发生于大陆境内,如果跨境运输、邮寄,则应当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
非法储存
未经批准私自储藏、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存储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的程度,既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
选择罪名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也不需要数罪并罚
仿真枪问题。对仿真枪要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属于枪支的,应当认定为本罪;经鉴定不是枪支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对象仅限于枪支、弹药。
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照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
犯罪主体的犯罪不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必然会触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吸收犯的原理,不需要并罚,均以本罪论处。
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而本罪对犯罪主体无特殊要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包括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加号的枪支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主体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属于纯正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销售为目的
具体认定
本罪是选择罪名,同时实施制造和销售行为,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目的不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要以销售为目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不要求主观上有销售目的。
虽然违规制造枪支,但是如果不以销售为目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对象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持有行为不要求贴身占有枪支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购买枪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处
盗窃、抢劫枪支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枪支罪、抢劫枪支罪论处。
重大事故型
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具体认定
本罪性质
本罪是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
行为方式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以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前提
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的罪数问题
法条竞合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
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投放物质罪等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而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而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解释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胡总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危险作业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具体包括
关闭、破环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瞒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主体
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本罪性质
危险作业是故意犯罪,属于危险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危险作业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的前置化。
行为方式
关闭、破环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瞒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
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在生产、作业中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仅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应当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然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
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然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是指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知道所决定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却强行命令生产、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明知开展的生产、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然组织冒险作业。
无论是强令还是组织他人,都属于作为形式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一般不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而是管理者、经营者。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本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本罪是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司法解释,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只是瓦斯浓度超标但没有高度爆照危险,下令多人下井采矿,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
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具体认定
本罪与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发生重大泄露事故,则应当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罪要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后罪要求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合犯,本罪是特殊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事故类犯罪总结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过失犯罪,结果犯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过失犯罪,结果犯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过失犯罪,结果犯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过失犯罪,结果犯
危险作业罪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故意犯罪,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故意犯罪,行为犯或危险犯
设备设施型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供电的安全
客观方面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
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爆炸、放火、毁坏、拆卸重要机件,割断、拆除输电线路等。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
犯罪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包括
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罪数问题
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