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部分 法律
初级经济师的经济学基础的第六部分法律部分(20分),具体分为法的一般性原理2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分、行政法基础知识5分、民法基础知识6分、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5分。
编辑于2023-10-27 08:53:27法律 20分
第二十六章 法的一般性原理 2分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本质: 1、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国家意志性——以法律形式上升为 3、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不能超越其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4、社会规范性——调整人类社会关系
法与道德:法强调权利义务平衡,道德侧重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道德依靠信念、宣传教育,社会舆论
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3、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5、法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法律渊源(顺序)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不包括判例法
每年12月4号为国家宪法日
(一)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的需要;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所需的
(四)地方性法规
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五)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六)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和废除
(七)司法解释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
两院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法律规范
构成法的“细胞”
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固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属于法的基本单位
规范与条文的区别:是条文的内容,条文是规范的文字表达形式,还包含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法律要素
特征: 1、具体规定来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2、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重复适用性; 3、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较强的操作性;
种类: 1、行为模式不同:授权性规范(可为)和义务性规范(必须); 2、允许调整的幅度:强行性规范(不允许调整)和任意性规范(允许调整); 3、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逻辑构成: 1、假定——适用条件和情况; 2、处理——行为模式; 3、结果——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
特点: 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2、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表现;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类型: 1、按照调整社会关系: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法律关系; 2、按照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和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债务); 3、按照是否违法: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要通过法律制裁形成)
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营利、非营利、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家; 2、客体:物(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狭义)、财产、货币及有价证券(广义))、行为或劳务、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变动
法律事实引起
行为
法律行为
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与意思表达效果无关,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法的制定、实施和解释
法的制定
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评估、修改或废止、解释、系统化)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又是法律编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而法律编纂又为以后的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法的执行
广义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狭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
法的适用,又称司法
广义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活动,以及仲裁、调解等“准司法”活动;
狭义是指审判和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
按照法律解释含义的伸缩:字面解释、扩张解释和缩限解释
按照法律解释方法不同:文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理论解释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两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分
前言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列为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关键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
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
法律体系
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进而形成的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
部门法
法律体系通常是以部门法为基础进行的体系构建,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
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是一国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有机统一的法治运转机制。
法律体系是静态概念,法治体系是动态概念;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法治体系建设需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前提。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相关法: 1、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工作原则;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完全、国家标志象征;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二)民法商法
民法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商法包括公司、证券、破产、保险、票据、海商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
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手段以克服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等缺陷
税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农业、自然资源、能源、产品质量、企业国有资产、金融监管、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等内容都属于经济法部门。
(五)社会法
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
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六)刑法
特点:1.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2.强制性最突出。
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引渡法(刑事诉讼法的补充)
非诉讼程序: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十一个坚持”: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主要标准包括: (1)法的部门要齐全。 (2)不同法律部门内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要齐备。 (3)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要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需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章 行政法基础知识 5分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部门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当事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法律特征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一般单位团体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 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唯一
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
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是判断能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执行法律行为、具有一定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主体:(没有地方人大) 1、国务院:行政法规 2、国务院和部门: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没有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但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行政许可
特点: 1、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2、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并获得相关利益; 3、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处罚
列举式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停、限制从业(并没有被剥夺法律资格,达标后无需重新申请)
行政拘留
只能由公关机关决定和执行
不适用: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公民、孕妇或者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妇女,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1日以上,15日以下
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授权式
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类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避免,制止,防止,控制,暂时性限制
限人封所扣物冻款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
针对对不履行行政决定行为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
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
特征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以且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公开、及时效率、便民(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
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审查制度
以书面复议为基本方式,以其他方式为补充。
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例外: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申请人申请且复议机关认为合理,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具体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
特征
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
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基本原则
与其他诉讼制度具有共同的司法原则,如两审终审制原则、合议制原则等
特有原则
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法院不受理的:国防、外教、行政法律、规章、普遍约束的决定和命令,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规定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法院认为会造成过大损失损害,法院认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有损害、法律法规规定
停或不停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除外。
被告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须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证据能庭上出示的要庭上出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未采纳证据要说明理由。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作为根据。
第二十九章 民法基础知识 6分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事人身关系
人格和身份
民事财产关系
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I、平等原则(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
3、诚信原则
帝王条款
4、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作用:国家立法基本导向、民事主体可持续观念、司法机关行为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是他们的私人利益。但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以合法的手段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前提。
要素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客体: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不直接包含当事人意志的法律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
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间的经过
行为: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 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缔结合同、侵权行为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包括本国公民,同时还包括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死亡证明(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16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下
他人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为由,阻止行为人接受奖励,赠与,继承财产等;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监护
监护人(第一顺序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 精神病人:配偶。
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担任法定代理人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其他: 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限制。
宣告死亡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除外: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子女: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要求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则需要补偿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由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中国特色)、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等)。
非法人组织
定义: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最典型是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企业中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不能以劳务出资,同时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国家
以国家名义签订合同、发行国库券等时
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生效要件
特别:批准、登记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包含两个含义:内心与外部表示行为一致;意志自由前提下的表示。
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核心,不可缺少)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
一方以欺诈手段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撤销权行使限制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之内(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90天之内;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表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行为保持一致
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的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件,不违背公序良俗
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广义(以被代理人或自己名义,直接或间接归属)
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法律特征:我国民法采用广义代理概念;代理人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必须在权限内;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委托书需要明确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委托人签名
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
根据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单位所指定的代理人
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只有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但不做否认的,视作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权利,还继续合作的,第三人和行为人一同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具体内容的不同
财产权
物权、债权
人身权
人格权、身份权
根据义务人是否特定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物权
所有权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动产,违约后可以)
同一动产留置权人相比抵押权、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人格权
一种基础性权利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身份权
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民事义务
积极义务
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
消极义务
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
民事责任
特征
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如赔偿损害、恢复原状等。也存在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主要不是惩罚,而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分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明示违约、默示违约
主观过错
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证明自己非主观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可单独可合并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
一般是非金钱债务
限期履行债务、合理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等
违约损害赔偿
不超出预见,无措施扩大部分不赔偿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与定金
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不履行,双倍返还。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的,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但迟延履行不免除
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面子
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损害的现实存在是民事追究的前提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
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
如高度危险作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
如产品,环境污染,建筑物,饲养动物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使用
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为4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条件: 1、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 2、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包括诉讼请求(起诉)和诉外请求(催债、权利人主动抵销债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订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调解。
延长
属于司法裁量权的范畴
第三十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5分
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广义除《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5、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6、合议、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 7、适用本民族语言; 8、辩论原则; 9、诚实信用和处分原则; 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11、支持起诉原则;(人民检察院) 12、在线诉讼和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
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须为单数。
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对独任制审理的制约
6类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国家、公众、社会、新型、疑难复杂、其他
规定了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机制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一定不会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不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两级
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最终判决、裁定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使用的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重大涉外、本辖区重大影响、最高法院确定;高级:本辖区重大影响;最高:全国重大影响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上遵循“原告就被告”
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
例外:被告不在华,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强制教育或被监禁
特殊地域管辖
“选择管辖”(当事人角度)、“共同管辖”(人民法院)
根据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标准
合同履行、保险标的、票据支付、公司、运输始终、侵权、事故、海损、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继承遗产
协议管辖
书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不在管辖范围送在管辖范围法院
指定管辖
上级以裁定方式制定下级
管辖权转移
在管辖范围法院转不在管辖范围或上下级
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基本最核心
起诉
诉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原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登记与受理
7日内立案,实行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不予登记:危害国家、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审理前的准备
起诉状(5日)、答辩状(15日、5日)、合议庭(3日)、传票(开庭前3日)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辩论后调解 合议庭合议 判决
判决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离婚判决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生效判决书可查阅、原告缺席撤诉,被告可以缺席;6月内审结,可延6个月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简单的民事纠纷或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口头起诉、一人独任审判、3月内审结,可延长1个月,审理过程中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 1、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得额在平均工资5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当庭宣判; 2、标得额在50%以上2倍以下的,也可以协商约定适用本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2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一个月 4、审理过程中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诉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应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逾期不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
分别处理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予以维持;
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基本事实不清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裁定案件应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身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认为有错误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1种情形可再审:新的证据或者新当事人;证据和依据法律出现问题;法院审理过程不规范
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新证、伪证、依据法律变更、发现贪污受贿自知道起6个月内
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明证明调节违反自愿原则,或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检察建议。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可以不中止。
督促程序
是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仅适用于请求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条件。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后,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债务人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式催告程序
适用范围: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申请条件
最后持有人、递交申请书、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审查与受理
7日内裁定
予以受理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告与权利申报
决定受理后应在3日内发布公告,公示催告期最短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除权判决指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执行程序
执行申请
申请条件: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报告财产情况(罚款、拘留)、对应履行义务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提取收入变卖财产应保留生活必须,隐匿财产的由院长签发搜查令,交强制执行费用和延迟履行金,其他措施,如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义务信息等。
执行中止(暂停)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仲裁法基础知识
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是非评价并作出裁决
仲裁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法》规定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争议事项、审理方式程序
仲裁独立、公平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裁定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起诉。除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仲裁保密原则
协议公开可以公开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
内容包括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导致无效仲裁协议的情形: 以口头形式订立仲裁协议的。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协议内容没有达成(仲裁事项、委员会、仲裁机构等)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庭后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程序
申请和受理
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书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1-3名仲裁员组成
第三名是首席仲裁员。
回避
当事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不公开进行(当时双方可以申请不开庭,或者公开进行)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庭裁决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若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