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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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一)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界定
合同、决议(单纯应试)
分类
单方vs多方
单方:一方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两方级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的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有偿vs无偿
有偿
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要式vs非要式
要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外的借款合同(考试中多考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要式
主vs从
借款合同式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保证)是从合同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根本区别
条件:不确定是否发生
期限:一定到来——确定的期限/模糊的期限均可
“事儿”
确定该事情是否属于“法律行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
<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
“限制“
8£X<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
”完全“
³18周岁/正常人
16£X<18+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力实施民事行为效力
”无“
无效,找法代
”限制“
有效
纯获益/与”精神状态、智力水平“相适应
效力待定(法代追认后生效)
除上述外其他
有效(除效力瑕疵情形)
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客观)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当事人同谋虚假表示实施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
自始无效
恢复原状——恢复到无效法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赔偿损失——过错要赔偿/双方都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返还利益“——追缴并返还国家、集体、第三人
其他制裁——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可撤销
分类及撤销权行使
重大误解——明知应知90日
受欺诈——明知应知数1年——受欺诈方
受胁迫——胁迫终止数1年——受胁迫方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明知应知数1年
撤销前/未撤销/不撤销(可以选择是否撤销)——一直有效
撤销后——自始无效
方式
诉讼或仲裁方式(协商不可以)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行为
法代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追认
追认前——效力待定
追认后——有效
代理
特征
被代理人
名义、法律后果
代理人”独立“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中介行为等不属于代理
行迹、寄售等行为不属于代理
不得代理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分类及对应终止事由
委托代理
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
取消委托/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被代理人
死亡/终止(但有例外)
代理人不知且不应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授权明确完成终止
继承人承认
死亡前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
死亡/终止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取得/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死亡
代理权的行使
转委托代理(复代理)
基本概念辨析
前提——以本代理的存在未前提
转委托的第三人
谁选——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 行使——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谁的代理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适用情形
(1)被代理人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2)出现紧急情况(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看过错)
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
”代理人不靠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无效——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违法仍代理“
”被代理人明知违法但未反对“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一般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被代理人”有反应“
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合同)
未追认——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
善意相对人
(要求代理人)履行合同
(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
恶意相对人——与代理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无反应“
法律后果——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行为
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30日内追认
善意相对人——追认前撤销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相信合理理由“=”有权代理“——被代理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