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第二章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本思维导图对其第二章法的知识做出了梳理,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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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法律(即范围)
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
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诸如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法的本质
非马列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及代表人物
神意论
法律的效力来源于上帝的意志
阿奎那提出神学自然法四分理论:永恒、自然、人、神法
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理性论
法律的效力源自人类理性
洛克、鲁芬道夫、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西塞罗、盖尤斯、格老秀斯、斯宾诺莎
命令说
法律就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
霍布斯、边沁、约翰、奥斯丁
公意论
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卢梭
自由论
法律的效力源于自由的价值
康德、黑格尔
事物性质论
法律的精神源自事物的性质
孟德斯鸠
民族精神论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萨维尼
利益论
法律为社会利益而生
耶林
社会控制论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庞德
社会连带关系论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
狄骥
正义论
法律为服务正义这一最为重要的价值而生
罗尔斯
马列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阶级性
法律必然且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某些情况下,出于缓和阶级矛盾需要可能会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反应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远利益需要的意志
物质制约性
物质生活条件是硬件,法律是软件
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影响因素多样性
法律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但也可能受到道德、宗教等其他非经济因素影响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不针对思想。纯粹的思想活动不是调整对象
3.只调整涉他行为
*涉他行为和自我指向的行为
4.规定行为模式
*可为、应为、勿为
5.法的规范性
①法律效力上的不特定性
②反复适用性
③只针对规范指定生效之后的行为有效
6.规范性还体现于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主体。(区别于判决书、公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
*规范不特定,特定不规范
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国家意志的体现通道
制定
认可
认可的两种途径
明示认可
立法机关赋予其他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有普遍约束力)
默示认可
司法机关赋予其他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不具普遍约束力)
法并非唯一体现国家意志的手段,但是是最核心最重要的
法在体现国家意志性方面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法的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力,唯有法律具备国家强制性,即以国家包里保证实施的性质
法律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因是人们不一定自愿遵守法律,并且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行使需要法律和正当目的的限制
作为最终保障力存在
法的普遍性
法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普遍发生效力
法的普遍性蕴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
法律普遍性的含义
全国生效和地方生效
有些法律文件在全国有效
有些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地方生效
同样具有普遍性特恒(地区普遍)
法律具有普遍性不意味着法律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自然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通常以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内容强调权利与义务
法律的正当程序性
程序对效率的保障
程序对法律权威的保障
程序对人权的保障
程序对正义的保障
实体正义
强调结果
程序正义
强调过程
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
法的可诉性
(指法律可以在诉讼中被人们作为相应的行动依据使用
可争讼性
当事人将法律作为起诉或应诉的依据
可裁判性
法院或法官将法律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法的规范类型
自然规范(自然规律)
调整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
技术规范
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社会规范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