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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涉及所有考试知识。
编辑于2019-06-12 05:38:44商标法
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本质特征
商标是一种标志,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作用
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引导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保证和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
用于广告宣传
商标权的取得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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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商标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异议-商标注册-商标续展
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中国人直接提交、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分类申请和一表多类
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外国人申请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申请优先权 第25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展览优先权 第26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的标志要求
一般要求;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
先申请原则
在先注册、初步审定、申请或同日申请在先使用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一天申请,但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接到通知后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形式审查 条条例 14、16、18
实质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驳回复审
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局拒绝-15日内向商评委要求复审-9个月内(可延长三个月)决定-30日内向人民法院
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针对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对驰名商标保护;对代理人的禁止;地理标志;他人已经注册;损害在先权利;先申请原则);任何人,涉嫌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欺骗和不正当手段)
商标局处理异议的期限: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
异议不成功时,异议人不服,可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成功时,被异议人不服,15日内可向商评委提出复审(12个月决定/6个月可延长);对商评委的决定不服,30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与公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例外:经历异议后期核准注册的,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的续展与变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异议理由同时也为无效理由,无效商标始终无效,是在申请成功后被判定无效
商标
商标的种类
根据构成要素划分:可视性商标(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非可视性商标
根据商标适用对象划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划分: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的特殊功能划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如啤酒上注册雪花为主商标,还在啤酒以及类似商品上注册雪花花等商标
联合商标受到连续三年不使用所生不利后果的威胁
法定分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本身不是商标,但是可以把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规定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商标注册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必须有合格的主体、适当的商品或服务、适当的标志外,还需要符合:合法性,在先性,显著性
合法性
合法性: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UNIQLO案
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予以驳回,还要罚款
合法性:商标法第十条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
同国家与中央机关标志相同的
同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表明实际控制与以保证的官方标志,除经授权同意
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
化妆品宣传能变年轻,不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的商标注册
带有民族歧视
1997不可以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的
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
合法性: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去的商标注册,否则可以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侵犯的权利
显著性
商标可以区别商品来源的特性
11条 下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风格、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工艺)的; 如好香牌大米;彩棉服装;中式家具;湘绣;蓝牙牌电话机;单一颜色;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结合相关公众认定原则
相关公众: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外国商标问题:通用名称问题 怡宝,是法语的“好”,但是一般公众识别不出,所以予以注册;卢锦,山东锦的通用名称,不可以
结合商品和服务分别认定原则
只要某一标志能够区别某一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就可以说该标志具有显著性
臆造词(松下)、任意词(联想)、暗示词(宜家)。具有先天的显著性
叙述词、通用词,不具有先天的显著性,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结合时无法起到区别作用,除非经实际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否则无法予以注册。如 美国标准
整体认定原则
应采用整体否认法认定显著性,除非商标不含任何显著性,均应认为在整体上具有显著性
公共利益原则
当一个标记在其叙述或通用含义之外产生了区别产源“第二含义”时,垄断这一含义不会产生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他人仍可以使用第二含义
实际使用已经产生了显著性,如Ford, M,999, 1573
背景底纹或者连续商标,如burbury的格纹注册成商标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名称和装潢,如小肥羊商标
非功能性:不妨碍竞争,不造成垄断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因为与专利法的外观设计等冲突
非功能性,是指某一商标对商品的用途或目的既非至关重要,同时也不会影响商品的成本和质量。商标一旦被认定具有功能性,则不能获得注册,也不能通过使用加以克服
具有以下三性的,不得注册为商标,或使用只能以第二含义使用
实用功能性一个外形的基本功能仅在于实现该技术效果,该外形不能依法注册。如菲利普的三角头
优质功能性
美学功能性
颜色商标的功能性
游艇的黑色
在先性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姓名权,乔丹Jordan;著作权;企业名称、自号
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第15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明知有未注册的商标存在和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不正当抢先注册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驰名商标,要对抗他人的注册,要证明具备在先的驰名度,然后必须证明“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相关公众,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有特定联系的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削减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未注册驰名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有关国家的强注册现象,巴黎公约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使用权
未注册的可以对抗抢注商标
已申请但未注册时,可以直接援引驰名商标禁止他人使用
注册后未使用的仍可依靠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TRIPS协议
再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延伸到服务商标上
非类似商品使用,但这种使用可能表明某种联系,这是禁止的
我国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干;以调节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但并不需要考虑到全部因素
淡化理论
具有显著性的商品淡化后,变成通用名称,丧失其显著性
如 U盘,老干妈的反淡化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商标保护从制止混淆到制止联想
对抗域名
网上弱化 域名会指示标志网站内容出处的信息,对抗丑化形象的域名
网上丑化 在防止商标被丑化方面,无需证明混淆,只要他人的使用方式产生了不良的联想,淡化诉讼就可以成立。
商标专用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假冒)(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仿冒行为)(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假冒、仿冒行为
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按照公众一般认识
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判断原则
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容易混淆的综合认定
看有没有混淆的可能性
使用人的主观状态
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并不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如果证明使用人确有恶意仿冒搭便车的企图,无疑会加重产生混淆的推动
共存协议及事实共存的影响
允许共存协议是商标私权属性的一种体现,也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但商标是否混淆,仍然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主观认知,并不能随当事人的约定任意改变
国内贴牌生产,无论是生产过程中加商标标识,还是在生产后立即贴附商标标识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使用,均构成商标假冒仿冒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使用
承揽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成立侵权,但是如果先前不知,并能积极提供定作人信息的,不承担损害赔偿;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共体侵权
商标反向混淆
存在商品来源混淆的可能性
消费者会误以为原告的产品来源于被告,而不是被告的商品来源于原告
商标反向假冒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但销售却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依然构成商标侵权,要承担停止侵害等其他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
知道侵权成立仍然不停止侵权而继续销售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销售商品不侵犯,但搭赠的礼品是假冒或仿冒,搭赠人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害如果明知,损害赔偿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
如果准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并没有将自己的商品与商标标识连接在一起,而只是购买了贴附商标权人商标标识的包装,够成商标使用;但如果还没有实施销售行为,不承担损害赔偿
以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侵害商标专用权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老坛酸菜案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侵犯商标专用权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Chanel 秀水街案
若无故意,则不构成侵权
以商号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并不要求实际混淆,容易产生混淆即可
域名侵害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网络服务者的商标侵权行为
淘宝=eland往返七次:淘宝应当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行为制止侵权,构成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不是共同销售者; 网络环境下,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对商品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 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主观状态是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平台提供着承担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防止侵权进一步发生的义务,否则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抗辩
不侵权的抗辩
商标正当使用行为:在非商标意义上善意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标标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指示性使用:虽在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但目的在于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之用途、服务对象或真实来源,不会是公众产生来源混淆。如惠普墨盒与补充墨水;如专营店;
若印上XXX特约/授权/独家专营,则容易混淆,构成侵权
先用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权用尽
他人合法购买后的转售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无需经过商标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
善意销售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只承担停止损害、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
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方式为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承担责任并不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赔偿数额认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争议
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法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原则
持有原则
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但受一定保护,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愿注册原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先申请原则
常考的重要法条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权的终止:注销、撤销、无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撤销
被动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关于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注销
注册商标权人期满不续展或者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无效宣告
类型
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
违反相对...,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过渡期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知识产权担保权:知识财产质押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商标局公告。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商标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去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如果是独占许可的,是不能转让商标的。
转让限制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联合商标不能分割转让。 属于共同所有的商标(集体商标),某一所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商标注册人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在许可期内如将其专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许可合同后,才能办理转让注册。 转让注册商标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转让无效
商标许可
分类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要求: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程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效力,有效说和效力待定说;做题采效力待定
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权的利用与管理
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侵犯未注册商标的,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仅承担停止侵害责任
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印刷管理
商标质量管理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