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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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一)
物权法通则
物
分类
动产VS不动产
主物VS从物 (两个物)
机器VS维修工具
原物vs孳息 (两个物、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天然孳息——香蕉、鸡蛋等
法定孳息——利息、股利、租金等
物权
属性
直接支配、排他性、客体特定、权利人特定、内容
性质
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种类、内容
分类1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分类2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分类3
动产物权——占有/交付
不动产物权——登记
分类4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VS物权——时间在先,权力在先
例外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于所有权
法律特别规定(动产抵押)
物权VS债权——物权优先
买卖不破租赁 先租后抵 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追及效力
无论辗转之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直接支配该物
妨害排除力 (物权请求权)
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
“物还在”
排除妨害请求权
侵害物权的事实(已发生)
清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防止请求权)
侵害物权的事实(未发生、但存在危险)
物权变动
发生
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基于买卖合同等取得所有权
消灭
绝对消灭——物没了
相对消灭——物权与主体分离(所有权人的变更)
原因
法律行为 (同时满足)
原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
“公示”
不动产
登记
总登记、首次登记、注销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他物权登记
不动产上创设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移转登记VS——所有权人变动
变更登记——除所有权人变动以外其他事项的变动
更正登记
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更正前提——原权利人书面同意/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
异议登记
申请前提——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异议”
性质——暂时性——15日内起诉
处理
申请人胜诉——更正登记
申请人败诉——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赔偿权利人损失
预告登记
目的——订立买卖合同/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的物权 效力——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失效——债权消灭(无效、被撤销)、放弃、90日内未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于法律行为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文书生效
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继承——继承开始时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成就(盖完拆完)
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动产
占有/交付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 指示交付(3)——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力 占有改定(3)——”继续占有“约定生效时
法律另有规定
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法律事实——添附、法定继承、无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没收、罚款等
所有权
善意取得
大前提——无权处分
构成要件
受让人善意——判断时点为”交付“/”登记“时
合理价格
公示
动产(含特殊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物“
适用——租赁、信用、保管等合同关系
”中间地带“——遗失物
条件(3+1)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知道2年内未主张权利
要求返还
支付对价——拍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不支付对价——除上述情形
不适用——遗忘物、赃物
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向让与人主张赔偿
拾得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
返还
返还前——妥善保管
返还后
可以主张必要费用
有悬赏广告、按悬赏广告履行义务
侵占无权主张
不知道权利人
送交公安等部门——招领公告,期限1年——一年不领归国家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共有
按份共有 (按约定且没关系)
区分份额
管理费用——约定®份额
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约定®份额2/3+共有人同意
份额转让
原则——自由
优先购买权
对象——其他共有人
条件——对外交易
共有人之间转让
继承、遗赠
无约定不能行使
债权债务
对内——约定®份额
对外——全体连带
共同共有 (家庭、婚姻、继承)
不分份额
使用VS管理——全体同意,另约除外 处分——全体同意 维权债务——全体连带
区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