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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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15 21:29:592024中级会计考试,最全核心考点整理。考点精炼,列表对比,轻松拿捏高分。知识点梳理准确,让你一遍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更高效,轻松拿下中级证书,加油!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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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二)
用益物权制度
概述
占有、使用、收益
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不动产物权
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主体——农业经营者
存续期限 ”耕草林“”357“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承包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取得
一般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互换、转让——可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不限于本村成员
”四荒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
无偿取得、永久性,”一户一宅“
地役权
设立——书面合同,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方式——登记
期限 ”754“
划拨地——无期限
居住用地——70年——期满自动续期
工业用地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其他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取得方式
国家
无偿划拨——国家机关、国防等公益用地
有偿划拨——公开竞价/缴出让金
”他人“——转让——期限内,出售、交换、赠与
居住权
设立方式——书面合同/遗嘱设立+登记(考试中问居住权设立看”登记“
”不得“——不得转让、继承
”另有约定除外“
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担保物权制度
抵押
抵押合同
书面形式、从合同、从法律行为
流押条款
效力——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效力
内容
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的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
能抵押
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海域使用权
不能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等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权的设立
动产
一般规定——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 正常买受人规则
法条表述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条件拆解
“买产品” “给了钱” “拿走贷”
同时满足
可对抗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得该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浮动抵押
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范围——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不动产
登记
一般规定——“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无论是否登记)
特殊规定
“房、地”的范围及于设立抵押权时已有的范围
设立抵押权时
属于抵押财产——“已有房、地”
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续建的部分
抵押权效力
担保范围——有约按约、无约全部(同保证)
抵押物
VS孳息——抵押权人自扣押之日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VS从物——看设立时间——“前有后无”
VS添附物——添附后归属
第三人——补偿金
抵押人——添附物——但不及于“价值增加”部分
第三人于抵押人按份共有——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VS代位物——抵押权人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人权力
顺位权
一般规则——都登记、看时间;没登记、按比例。一登一无登记优
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处分——债权于抵押权一并转让(另有规定/约定除外)
保全——合理损耗,容忍;较大损失,恢复/追加担保
抵押人权力
出租
“先租后抵”——租赁关系不受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先抵后租”
已登记——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无人应买/价值降低——解除租赁合同
不影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未登记——善意承租人——租赁关系不受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处分
基本规定——可以处分
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提存
处分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限制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正常买受人规则
约定禁止转让——该约定是否登记
已登记——抵押权人可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受让人代为清偿除外)
未登记——抵押权人不可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证明受让人知道除外)——可主张违约责任
质权
质押合同——书面合同,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设立
动产质权——设立——交付
权利质权——设立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凭证、交付凭证设立;无凭证、办理登记设立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基金份额、股权
登记
留置
成立要件
合法占有“动产”——当事人约定可以排除留置适用
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无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行使——宽限期——约定®60日以上
担保物权并存
留置最优——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VS质押——抵押登记在先,抵押优先;交付在先,质押优先
占有
分类
分类1
直接占有——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的占有
分类2
有权占有——基于各种物权或债权的占有
无权占有
抢夺人对于赃物 租赁关系消灭后占有租赁物
分类3
善意占有——继承误认为时遗产的财产而占有该财产
恶意占有
分类4
自主占有
买卖中对动产标的物的占有“真是我的”
盗窃者对于所盗赃物的占有“据为己有”
占有保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侵占1年内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站有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