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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共招聘考试 教育法学 第一章法与教育法;教师公招;教育公共基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学;教师职业道德
编辑于2021-05-04 22:57:00法与教育法
法的含义、特征与渊源
1.法的含义
法是指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2.法的特征
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 5.程序性
1.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可为、勿为、应为
2.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一切法的产生大体都是两种途径:制定和认可
3.国家强制性
特殊的强制性,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4.普遍性
“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为所有人)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反复适用多次)
5.程序性
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3.法的渊源
是发展的
指“法的效力来源”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正式法的渊源
主要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非正式法的渊源
主要是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它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法的渊源的意义
教育法与教育法规
1.教育法概述
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规则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 3.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4.教育法是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法律体现
制定教育法的主体性质不同
【广义的教育法】(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
所调整的教育活动范围或对象的不同
【广义】 正规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
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一)形式上
1.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
(二)内容上
1.规定具有公定力 2.具有强制性 3.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他法律
2.教育法规含义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
纵向结构
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全国人大)
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1995年《教育法》——“母法”“根本大法”
教育单行法律“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人大常委会)
教育行政规章(国务院)
部分教育规章 各部门:如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人民政府)
横向结构
教育基本法
基础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学位法
1980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规《学位条例》
教师法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3.教育法律含义: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称为一般法律
教育法规含义: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整体
“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个体
教育法规的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突出的客观性;普遍的有效性) 3.教育作用 4.保障作用(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