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法
适用于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部分。《民法》之侵权责任法的知识框架分享!本思维导图主要分为七大知识模块,依次为:概述、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方式、抗辩事由、数人侵权、各类侵权责任。适用于法考考研复习!
编辑于2021-05-07 11:35:44侵权责任法
概述
概念
侵权行为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
受法律的非权利性质的利益。(侵害他人的占有)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要看过错)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侵权后果
因果关系
过错(应该遇见到,遇见不到是意外)
故意
过失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致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具有过错为条件
过错认定责任原则
受害人举证(四项全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致害人举反证(被告举证无过错,原告举证前三项)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致害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证明前三项)(被告只能举证有免责事由,举证过错无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
双方均无过错(意外)(以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双方酌情适当分担损害责任
见义勇为的三方关系:适当补偿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与行政、刑事责任的关系(赔偿民事优先)
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不足以承担行政、刑事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时的市场价格(卖价)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其获利,按照起获得的利益赔偿
惩罚性财产损害赔偿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
(产品侵权)明知产品缺陷生产或未召回造成损害
环境生态侵权
死亡赔偿金(死亡家属减少的收入,直接给近亲属的)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算。60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算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主体:自然人
精神损害赔偿发生情形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人身物、人格物)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者近亲属的(直接赔给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情形两种顺位)
近亲属“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死亡后遭受侵害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近亲属“继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者生前已经提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生前,侵害人已经书面同意赔偿
顺位:1配偶,父母子女2其他近亲属
赔偿金的支付
有约定按约定,达不成无约定,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
受害人特殊体质不是免责或减轻的事由,致害人仍要赔
受害人故意(碰瓷)
第三人致损
自甘风险
拳击比赛:看对手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看组织者有没有违反安保义务
共同侵权和特别侵权
共同侵权(多个侵权,一个损害)
共同加害侵权
教唆、帮助侵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教唆帮助者承担全部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监护帮助者和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共同危险侵权(多个危险行为,一个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不确定不能查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直接结合
行为A和行为B无意思联络且任一行为未实施,损害结果都无法避免,同时造成一个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间接结合
(两环相扣)行为A→行为B(任和一个行为未实施,损害结果都可以避免),造成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特别侵权
职务侵权
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问雇主过错,问雇员的过错,决定雇主替代责任多少)
雇员具有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劳务派遣中雇员执行职务之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派遣期间,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侵权责任
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雇员工伤责任
有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统筹赔还可以请求第三人赔
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不是第三人造成的:雇主和雇员各自的过错承担各自的责任
是第三人造成的: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也有权请求雇主赔偿。雇主赔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职务行为的界定
具有职务目的的行为
判断职务行为角度在于行为外观(只看外部表现,不看实质)
无偿帮工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人人身损害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行为遭受人身损害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有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定作人责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可以随意改变对方的工作内容;承揽关系不可以随便改变
雇佣关系由雇主提供劳动工具;承揽关系由承揽人提供劳动工具
雇佣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承揽合同的履行具有一次性
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与承揽人所承担的责任为按份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和材料致人损害的责任
责任人:经营者
免责事由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
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
责任人:经营者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责任人:危险物占有人或使用人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
管理人
非法占有人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告诉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
责任人:经营者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害的责任
责任人:经营者
免责、减责事由:管理人采取足够安全措施,且尽到充分警示义务
环境污染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定免责事由: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推定;由污染者证明无因果关系,否者推定有因果关系
原告:有污染行为;由损害结果
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三人原因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
环境公益代理人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的损失和费用
物件致损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
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反证自己不是侵权人,否者具有可能性的各家按份赔偿
与共同危险的区分
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不明;高空坠物是行为人不明
共同危险行为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空坠物只有一个人
共同危险承担连带责任;高空坠物按份补偿责任
脱落、坠落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的、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由其他责任人的,有权追偿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公平责任
建筑物倒塌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时,能够查明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时,不能查明责任人: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能查明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他物件致损责任
推房屋倒塌,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的,施工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饲养人、管理人的界定
具有稳定性;遗弃、逃逸的原饲养人、管理人,也需要对该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般减责、免责事由:
受害人具有故意的,饲养人、管理人免责
受害人具有故意,且饲养人、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减轻责任
受害人重大过失的,饲养人、管理人减轻责任
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饲养人、管理人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没有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免责事由
动物园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不管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与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可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外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对外赔偿后,则无权向饲养人、管理人追偿
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外方责任
本方责任(孩子有钱孩子赔,孩子没钱父母赔)
被监护人第一位责任
监护人补充责任
过错责任(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公平责任(尽到监护职责)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基于委托,有监护职责,但不是监护人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受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责任(要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反之推定有过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认定责任(受害人举证学校有过错)
第三人致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过错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教育机构未尽监护职责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因先行行为引起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要承担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额,双方分担责任
第三人致害,第三人承担责任,未尽到安保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
网络侵权
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知情+不管)的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处理流程(避风港原则)做到以下流程就无过错
被侵权人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的处置
及时将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通知后的处置
向网络服务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初步证据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未提供的,必要措施继续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未侵权声明后的处置
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
在合理期间,未投诉或起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采取的措施
错误通知的后果
要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对外两方无过错赔偿)(对内四方有过错追偿)
外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身缺陷)
可以向生产者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内部的追偿责任(次生缺陷)
因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使产品缺陷的,没有过错的对外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方追偿
产品缺陷补救义务
及时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负担被侵权人的必要费用
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不包括(动产、高铁)
交通事故侵权中“驾驶人责任”原则(谁开谁赔)
机动车租赁、借用交通事故
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安份)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买卖中的交通事故
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的,自己承担
盗窃、使用不是同一人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垫付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受害人救济
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没有交强险的,或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抢救、丧葬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中“驾驶人责任”例外
职务侵权
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不对外承担责任
共有车辆
共有人之外第三人使用的,适用“驾驶人责任原则”,使用人赔偿,共有人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
部分共有人驾驶共有车辆致人损害的,不适用“使用人责任原则”,各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车期间发生的,可以请求驾校赔偿
买车试乘(在旁边坐着)期间,可以请求提供试乘服务人赔偿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者的赔偿责任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情形
违法诊疗
违法保管病例
未尽到必要的诊疗义务
举证责任
过错认定责任(患者举证)
患者不能证明的,可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损害是因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所致医院有过错(尽管不配合,也要尽到注意义务)也要负责
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的“说明”“征得同意”义务及其责任
说明义务的含义
内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
对象:患者或其近亲属
取得患者或近亲属书面同意
未尽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原则构成违法诊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紧急情况(客观不能)来不及取得同意的,无需承担
近亲属不明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主观不能)
医疗机构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导致的,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责任
致害方有过错的,造成损害要赔偿
双方都没过错,且受害人的损害是致害人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