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家事法
适用于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部分,家事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这里整理了考试中经常会考到的几个知识点,由于收养法考的不多,因此框架中没有写。
编辑于2021-05-07 19:42:52家事法
婚姻法
亲属关系与结婚
亲属关系
近亲: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亲子关系:父或母 可以提出确认之诉也可以提出否认之诉子女只能提出确认之诉,不能提出否认之诉婚内人工受精,视为婚生子女
扶养义务
原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义务教育内的子女。对大学生没有扶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
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未成年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未成年
结婚
条件
1一男一女自愿2符合婚龄:女20男22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成立
原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婚姻关系
例外:共同生活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后补办婚姻登记的,按实质要件时起算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情形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申请
只能对法院提出申请(不告不理)
有权申请的人
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死亡与婚姻无效
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无效之诉的审理
两个审项的处理
婚姻效力认定(不适用调解,不得撤诉)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
婚姻有效,继续审理离婚之诉
婚姻无效,不再审理离婚之诉
当事人排列
可撤销婚姻
事由
受胁迫(只有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
期间
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
未告知重大疾病的,主观要件起1年
被欺诈方适用“客观标准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胁迫不适用“客观标准5年不行使,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程序瑕疵
不属于可撤销事由,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后果
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以注销婚姻登记
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着过错赔偿原则重婚的无效婚姻,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赔偿损失: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财产关系
原则:婚前取得更财产(个人所有)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归属(买于婚前,取得婚后)
无约定,视为婚前财产,归为登记人
尚未归还贷款为产权登记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需要补偿
婚前一方因赠与、继承、受遗赠取得财产的归属(婚前无偿取得)
原则归个人明示归双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所欠债务的归属
原则:个人债务例外: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原则:婚后取得财产(共同所有)
婚后一方因赠与、继承、受遗赠取得的财产归属
原则:归双方例外:明示归个人
原则:1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视为对自己方子女的赠与,归个人2双方父母共同买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按份共有3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的新物及增值
收益=“经营性收入” ,归双方
孳息、增值,归一方
婚后“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任一取得在婚内都归双方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归双方
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归双方
婚后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归双方
房改问题:以父母名义,夫妻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婚后负债的归属
约定个人或共同债务,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经营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债权人主观知道”夫妻内部约定,由夫妻一方举证
负债目的,由债权人举证
清偿
外部关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以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
内部:夫妻对各自份额,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因日常需要的处分,享有“家事代理权”
重要处理决定,不享有“家事代理权”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擅自处分,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擅自卖房,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取得伪造的证据不构成表见代理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的分割
存续期间的分割
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离婚后的分割
尚未处理为由请求分割,依法分割
适用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日起3年
例外
法定例外
身体伤害所得,不管婚前婚后,都是个人财产
一方专用物品,不管婚前婚后,都是个人财产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取得,按共同共有处理,除有证据证明归一方除外
约定例外
双方约定具有内部效力
对外关系
彩礼的返还与个人财产的赠与
彩礼的返还
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都可以请求返还,不管谁不愿结婚
个人财产的赠与
赠与房屋已经过户登记(不得撤销)
赠与房屋尚未过户登记,但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不得撤销)
离婚
途径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
子女抚养合意
可以随时诉讼解决
离婚冷静期(2个30天)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内,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一个30天期满之后,双方未在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事由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再次提离婚诉讼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了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女方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三期,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女方可以起诉离婚
怀孕期间
分娩后1年
终止妊娠后6个月
现役军人的保护
子女抚养
抚养权
一般规定
不满2周岁的子女原则:母亲直接抚养例外:母亲不宜扶养子女,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予以支持也可协议由父亲抚养
已满2周岁的子女先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
优先考虑的情节:1丧失生育能力2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4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时间长,起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子女或外孙子女5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
抚养权的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予以支持
一方父母要求变更,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
抚养子女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
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
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费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义务
数额
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
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
无固定收入的
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
增加
子女有正当理由
临时增加
支付方式
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以一次性给付
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
支付期间
至子女年满18周岁
16-18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给付
姓氏变更与抚养费的支付
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拒付抚养费
擅自改名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共有财产分割
一方名义享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可以转让该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一方名义享有的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方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共有独资企业及共有房屋的分割
原则
双方都想要,竞价分割
一方想要,一方不想要,折价补偿
双方都不想要,变价分割
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财产分割的比例
财产分割的照顾
协议不成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少分或者不分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财产补偿、离婚财产帮助与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财产补偿
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补偿
离婚财产帮助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由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
法定事由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暴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如吸毒,赌博,酗酒
当事人
权利人是无过错方
义务人是过错方
双方都有过错,一方提出赔偿,不予支持
类型
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前提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不得主张赔偿
判决不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诉讼程序
原告:无过错方,离婚请求 和损害赔偿请求,同时提出,否则,离婚后,不得再提赔偿请求
被告:无过错方,其损害赔偿请求,没有在离婚之诉中主张,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原告:无过错方,必须同时提出
被告: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且为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单独起诉
被告:无过错方,一审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
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合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再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不影响提起损害赔偿亲贵之诉,再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的,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法
继承权
继承权人
配偶
生父母、子女
养父母子女(收养关系确定与生父母关系切断)
继父母子女(继承关系成立,与生父母之间关系不切断)
生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中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丧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
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律后果
1、2绝对丧失继承权
3、4、5、相对丧失继承权
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表示宽宥或者时候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对受遗赠人的后果,受遗赠人由上述5项之一的,绝对丧失
放弃继承权
书面方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限制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后的反悔
遗产处理前,反悔,法院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反悔,不予承认
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自始有效
继承权诉讼
继承诉讼开始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
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法定继承(无遗嘱)
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因1、2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顺序
第一顺位
配偶
子女
父母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代为继承中的孙女、外孙子女
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孙子对爷爷的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侄子对舅舅的代位继承)
转继承(继承继承权)
结构
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法律地位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非继承人的适当分予权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非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单方法律行为)
形式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2个以上见证人)
打印遗嘱(2个以上见证人)
录音录像遗嘱(2个以上见证人)
口头遗嘱
生命危急时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能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见证人消极条件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受遗赠人有财产上或者身份上的利害关系人
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上述5中形式)要件不成立 (遗嘱根本不成立)
无效遗嘱(遗嘱时成立的)
全部无效(走法定继承)算没遗嘱
立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胁迫、欺骗
口头遗嘱订立后,危急情况解除,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
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时,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定无效
部分无效(算有遗嘱)
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判断时间是继承开始时)
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的变更、撤回
立遗嘱人生前处分行为
通过另行订立遗嘱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赠
遗嘱与遗赠继承、遗赠的关系
遗嘱订立完成时成立,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遗嘱时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共同前提
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明示,口头或书面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遗赠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期间为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60日
受遗赠权的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扶养人资格
对遗赠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不得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协议的解除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协议的,导致协议解除的,没有受遗赠权,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还应偿付扶养人支付扶养费用
遗赠义务
只有遗赠人死亡后
性质为,生前所欠债务,扶养人取得遗赠财产的债权,优先于继承权、受遗赠权
遗产的处理
死亡时间的推定
推定没有“活着的”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活着的”继承人
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遗产的确定
土地承包收益与承包权
个人承包应得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个人承包经营权,依法允许有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且以法律、承包合同不得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遗产的价值代位物
遗产分割前受侵害、毁损、灭失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
与遗产价值无关的其他赔偿或补偿,不具有遗产的性质
遗产管理人
管理人的确定
遗嘱执行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
权利与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获得报酬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概括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保护继承人生存利益原则
顺序清偿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额>债务,按比例偿还
法定继承的遗产<债务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所得遗产比例偿还
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