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概述
这是关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概述的思维导图,内容包括工业革命和思想倾向、19世纪的几个主要法学流派。
新自然法法学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当代自然法的概况、自然法与人权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等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萨维尼等。认为法律并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渊源首先是习惯而不是立法;等等。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习惯法,反对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立法。至19世纪后期,该学派渐趋衰落。
民法-物权法-物权变动思维导图。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模式、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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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概述
工业革命和思想倾向
英法的产业革命
工业革命
阶段
第一次工业革命
煤和蒸汽机
蒸汽机的改进导致了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把煤和铁的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到了新的高度
珍妮纺纱机、水力纺织机、扎棉机
第二次工业革命
电和内燃机
自动化机械的使用是其重要的标志
产生原因
西方社会已经进入了机械化时代,技术的革命取得了丰硕成果
资产阶级投资方向转向制造业
工业发展需要一种技术根本性的改良
起点
机械化
结果
导致了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彻底变化,同时也决定了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上的变化
实证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成为这个时代主导的和典型的理论
德国的资产阶级
资产阶级力量弱小
19世纪初,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德国走向统一的步伐加快了
1815年德意志联盟建立
1871年德国通过铁与血的方式得到统一,建立了统一的国家
统一后的德国建立了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联合的统治,这个特点决定了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法律思想的保守和复古倾向
19世纪各国的思想状况
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打起自由主义的旗帜,要求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所谓功利主义
主要思想
功利主义
边沁
自由主义
密尔、孔斯坦
实证主义
孔德
主要法律理论倾向
康德和黑格尔的哲理法学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基础上的批判和继承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耶林的目的法学和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9世纪的几个主要法学流派
边沁(创始人)
反对体现理性的自然法,有反对鼓吹习惯法的历史法学,把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
趋乐避苦
国家不是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服从的需要而产生的
功利不仅是国家产生的根据,而且也是国家存在和国家目的之所在
倡导代议制度,力主改革议会,提出了议会改革计划
改革立法形式
改变那种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的形式,而要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改革司法制度
密尔(继承和发展)
新功利主义
分析法学
奥斯丁(首创者)
理论基础
功利主义、实证主义
把罗马法、英国法和德国法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找出了法律的共同原则、概念及特征
国家不是起源于契约,而是基于臣民对于主权者习惯法的服从
分类
神法和上帝法
上帝为人类所创造的法,是上帝明示或默示给予人类的
人法
实在法
由人制定的法律和规则,是一种适当的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道义法
实在道德规则或社会规则
不是由人制定的,而是由舆论、风尚、判断、感觉逐步形成的
万物法
隐喻性或象征性的法
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历史法学
德国历史法学是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对立面出现的
对比
古:强调法律之中的人的理性
历:强调的是法律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
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的和固定不变的
历:各个民族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
古:强调人定法必须服从自然法
历:重视习惯法的作用,忽视和轻视人定法以及法典的作用
古:启蒙思想的产物
历:复古和保守思潮的产物
萨维尼
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
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现形式
自然法
存在于民族共同意识中,表现为习惯法
学术法
具体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
法典法
使习惯法和学术法统一
坚决反对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
梅因
批判自然法理论,事实上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自然状态”,但并不否认自然法理论在西方的传播、影响和作用
国家不是起源于人们相互认立的契约,而是起源于以父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团体
家长➡️贵族
依次经历了用拟制、衡平、立法
19世纪其他的法律理论
只研究实在、有用的东西的知识
是概念法学、分析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
理论阶段
神学阶段
虚构阶段
人类思想发展的最初阶段
人类意图探索万物内在本性,寻找现象的根源,但认识能力达不到,所以求助于神
形而上学阶段
抽象阶段
从神学的羁绊中摆脱出来,用抽象的力量来探索和说明自然的本质和事物的现象,用抽象的概念和知识代替了神学概念和知识
科学阶段
实证阶段
人类思想发展的最后阶段
只研究事物的现象,通过推理和观察,发现现象的实际规律
社会学
在上述三阶段根本规律的基础上,建立了他的社会学
社会静力学
研究社会事实和存在
社会动力学
研究社会的演化和进步
国家的意义是为了各种私人势力联合起来以达到共同的目的
是社会向实证阶段过渡,必须建立政治权威和精神权威
目的法学
耶林
先吸收后批判
顽固的、狭隘的和守旧的,不仅不符合法的发展史实,而且对研究法律问题也没有帮助
概念法学
远离了社会实际生活,把法学这门学科限制在狭窄而死板的范围之中
把法律从孤立的地位中搬出来,把它放在生活的洪流中
功利主义法学
过于注重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
欧洲社会学法学的先声
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
新康德主义
施塔姆勒
以新康德主义为其理论基础
法决定的发展,法是人们自觉意识的产物,法是脱离物质生活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东西
法律是集体的意志,而非单个个人意志
没有一个规则的实在内容是先验确定的,不同的法律规则都可以实现正义
社会理想
这个社会的成员人人有其合理的生存,有其特殊的目的
原则
这个社会的成员大家都具有共同的自由意愿
新黑格尔主义
科勒
采用了黑格尔的历史观来看待法律的历史,提出了著名的法律是文明象征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