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新自然法法学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当代自然法的概况、自然法与人权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等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萨维尼等。认为法律并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渊源首先是习惯而不是立法;等等。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习惯法,反对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立法。至19世纪后期,该学派渐趋衰落。
民法-物权法-物权变动思维导图。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模式、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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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空间效力
概念
刑法对何地与何人能够使用
处理原则
属地原则
属地主义,领地原则
以犯罪发生地为标准
属地管辖权
领域
含义
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
领陆
国家疆界以内的所有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岛屿
领水
内水
国境线以内的还留、运河、湖泊、内海、内海峡
领海
与一国陆地领土或者内水相连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
底土
理论上直至地心
领空
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其最高边缘为大气层的上边缘,不包括外层空间
拟制
拟制领土:国有船舰和公有船舶,航空器
私有船舶适用船旗国法律
虚拟
网络空间问题(第五空间)
注意
使领馆
使馆馆舍不属于派遣国的领土
罪犯是外交或领事人员,在驻在国可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领事裁判权和豁免权,一般由派遣国行使刑事管辖权
非使馆人员在使领馆内犯罪,派遣国可能根据具体情形行使属人管辖权或保护管辖权,但派遣国无权行使属地管辖权
犯罪地
行为地说
犯罪行为之间实行之地
结果地说
犯罪结果发生之地
中间地说
中间现象地说、中间影响地说、中间结果地说
从实施犯罪行为到发生危害结果之间的经过地中有增加结果发生危险作用之地
遍在地说
混在说、折中说、综合说
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均是
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采用一国两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民族自治地方由当地人大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属人原则
属人主义,国籍原则
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
属人管辖权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其他人员也适用,但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不予追究
保护原则
保护主义,自卫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处,也不管行为是否由本国公民实施,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管辖权
适用条件
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并且已经构成了犯罪
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当一个国家既不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国,也不是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国籍国,甚至也不是犯罪行为的受害国时,该国仅基于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而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
该国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连接点或连接因素(前三原则),是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
包括
有限的普遍管辖权
一个与犯罪没有任何具体连接点或连接因素的国家要对该犯罪行使管辖权,必须以行为人出现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拘捕或被控制为前提
绝对的普遍管辖权
即使一个国家既不是犯罪行为地国,也不是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国,犯罪行为也没有侵害到本国利益,甚至行为人未在该国出现或未在该国被逮捕,一个国家也可以对该种犯罪行使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必须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必须在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犯罪行为人进入我国领域或被我国发现的,有权有义务将其缉拿归案
折中原则
折中主义,综合原则、混合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管辖冲突问题
事实上
法律上
解决原则
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生效(单行刑事法规)
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条文众多、内容复杂的刑事法律)
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
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默示废止
新法代替了同类内容的刑法,而自然失效
溯及力
指新的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原则
从旧原则
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有时与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宗旨发生冲突
从新原则
新法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内涵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构成犯罪,适用旧法。 若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持续到新法,则新法后发生的行为适用新法。
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新法
新旧法皆认为构成犯罪,适用处刑较轻的法律处理
不适用于以前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从新兼从轻原则
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新法,但当适用旧法对被告人有利时适用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