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基本原则
建议收藏!该图根据北京大学出版社版《刑法学》教材整理而成,涵盖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重要知识内容。
新自然法法学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当代自然法的概况、自然法与人权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等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萨维尼等。认为法律并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渊源首先是习惯而不是立法;等等。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习惯法,反对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立法。至19世纪后期,该学派渐趋衰落。
民法-物权法-物权变动思维导图。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模式、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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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概念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只有那些对刑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并且在刑法的整个规范体系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内容
保障人权原则
含义
尊重和保障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基础性要求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罪犯免受刑法规定所规定以外的不正当刑罚
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具体体现
各种国际条约或宣言均非常注重以刑事措施保障人权
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刑法对人权加以保护
进一步强化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派生性原则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及既往、明确性、严格解释、实体的正当程序
司法适用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本质特征,严格区分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定罪上一律平等
不论身份
量刑上一律平等
罪行、犯罪情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行、主观恶性、改造表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罪担多大责
判刑时要考虑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调节
发展
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以报应主义刑罚观为基础,机械地强调刑罚与已然之罪、犯罪客观行为或曰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行为人中心论和人身危险性论的出现及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制度的推行,使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受到削弱和排挤,但这实际上并未动摇其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立法体现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性质上
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程度上
重刑、轻刑
种类上
主刑、附加刑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罚个别化
防卫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共同犯罪中
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社区矫正制度
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其他基本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明确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原则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明确共同犯罪的条件与刑事责任原则
明确各种刑罚的适用对象
明确各种犯罪的主体范围
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令被告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超出共同预谋范围的犯罪,由实行者本人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
单位犯罪
严格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
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进一步明确了对缺乏犯罪主观要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不能加以客观归罪
精神病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规定了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排除了犯意表示行为的犯罪性,表明了我国刑法不惩罚思想犯的立场
坚决反对主观归罪
表现形式
把错误思想或犯意表示当作犯罪处理
把事前的犯意当作事中的犯意,以事前的犯意定罪判刑
危害
导致惩罚思想犯
混淆犯罪的性质
坚决反对客观归罪
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危害性,对缺乏犯罪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等定罪判刑
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确定犯罪性质,而忽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真实心理状态
实质
忽视或根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情况,唯行为、唯结果而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