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共同犯罪
这是一篇关于第六章 共同犯罪的思维导图。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编辑于2021-05-17 09:55:59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的思维导图。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的思维导图。本思维导图的主题是刑罚的执行,包含减刑和假释两部分,并进一步说明它们各自的对象、条件、限度、区别等知识要点,贴合法考考试要点,欢迎采纳!一起学习吧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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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第六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特征
(1) 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其中一人未达到形式责任年龄的,也就是说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是共同犯罪
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 客观要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
1||| 实行行为
2||| 帮助行为
3||| 组织行为
4||| 教唆行为
5||| 共谋行为
【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3) 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同:①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共:②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及时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共同犯罪的认定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易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形式责任
(2)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者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1||| 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
2|||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利用者是间接实行犯,被利用者不是共犯
(3) 事前(事中)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独立罪名,不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是共犯,但如果是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
(4)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过剩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过限行为有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5)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6)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收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
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这可按照共犯(从犯)处理
共同犯罪的形式
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任意”,指法律对繁重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必要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1||| 对向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
不含行贿罪、受贿罪(该为任意共同犯罪类型)
2||| 众多犯,如集团性犯罪、聚众性犯罪
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特征: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中才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特征: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均为实行犯)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
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
要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处理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由于犯罪人分工的不同,表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的差别,所以对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即和会危害性程度,确定其刑事责任
一般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仅一次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
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集中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特征
1||| 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 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
以作用为标准
主犯、从犯、胁从犯
以分工为标准
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作用力由强变弱)
主犯
概念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种类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 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1) 对组织、领导、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和知悉,都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概念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协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分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概念
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的
从犯&胁从犯
共同点
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
区别
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
胁从犯是受到暴力胁迫不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被动性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概念
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教唆实施a罪,但被教唆人实施b罪
其中a、b罪没有重合→教唆未得逞
其中a、b罪有重合→重合部分为共同犯罪
特点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成立条件
1||| 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2||| 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唆使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
仅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通常称为“教唆(本身)未遂”(教唆未得逞)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教唆),如果教唆他人犯杀人罪,就认定为杀人罪(教唆)
共同犯规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一人既遂,整体既遂
共犯未完成形态两步走
(1) 判断停止于何种阶段→阶段从属于实行犯所属阶段
(2) 判断每个人的停止原因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具备有效性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