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柏浪涛版)
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编辑于2021-05-22 11:15:50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I. 含义
A. 危害
造成危险是犯罪的成立
导致实害是犯罪的既遂
B. 公共
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定向给乙家投毒,故意杀人罪
C. 安全
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等物质性损害
名誉损害、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害,不包括
II. 危险方法型犯罪
具体危险犯
A. 放火罪
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对造成人员死亡持过失
放火罪结果加重犯
实施放火,危害公共,故意心理
放火罪结果加重犯,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
实施放火,独门独户,故意心理
故意杀人罪
成立条件
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
造成实害结果
B. 决水罪
C. 爆炸罪
概要
成立条件
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
造成实害结果
D.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等等
扔患狂犬病的小狗,也构成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不构成
E. 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必须是具体危险
限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必须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例子
故意高空抛物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如第一个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方向盘、打司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III. 破坏型犯罪
要有倾覆、毁坏危险
A. 破坏交通工具罪
汽车可扩大解释,包括大型拖拉机,也包括私家车
关键看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交通工具正在用、有随时用的可能
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
如学校里的公交车
罪数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
破坏交通工具罪
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
没有颠覆性危险,盗窃罪
发生颠覆性危险,破解交通工具罪
成立
产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既遂
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如车毁人亡
B. 破坏交通设施罪
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
IV. 交通性犯罪
A. 交通肇事罪
成立要件
1. 行为主体
可以是驾驶员,也可以是行人,也可以说是同车人
2. 行为工具
不限于机动车
3. 行为地点
公共交通领域
田间,不属于
4. 肇事行为
过失行为
闯红灯是故意,但撞死人是过失心态
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死特定人:故意杀人罪
5. 实害结果
要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立
6. 因果关系
过失与实害要有刑法上的因果
车故障停路边,后面车撞上,不构成交通肇事
驾驶没有年检的车上路,行人穿马路被撞,不构成交通肇事
法定升格条件
肇事后逃逸 3-7年
肇事后逃逸=肇事行为+不作为义务
行政义务说
逃避行政法追究,也逃避刑法追究
刑法义务说
多数说
逃避刑法义务
报案、保护现场不是刑法义务,救助被害人是刑法义务
主观要件
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可以过失,也可以故意
故意构成遗弃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7-15年
逃逸行为
要有救人义务
如果已经撞死了,不存在救人以为
要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救要有救活的意义
直接撞死,不构成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
1. 死亡结果只与肇事行为有因果
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2. 死亡结果只与不作为有因果
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导致轻伤,不救,轻伤不导致交通肇事罪,不救助便无法升格,认定遗弃罪
3. 肇事行为+不作为 多因一果
甲撞乙重伤,又逃逸导致乙无救助死亡
一个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个致死,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一个重伤加一个情节
4. 肇事行为+不作为+介入因素
a. 甲肇事导致乙重伤,逃逸不救, 丙撞上来,导致乙死亡
一个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个致死,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丙如主观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b. 甲肇事导致乙轻伤,逃逸不救, 丙撞上来,导致乙死亡
一个轻伤,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个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 丙如主观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c. 甲撞到乙,逃逸不救, 丙又压过去, 半小时后,乙死,无法查明谁致死
甲直接压死乙
甲交通肇事罪; 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甲开车没压死, 但不救导致乙死
不确定轻伤重伤,存疑有利于被告,认定轻伤; 甲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 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丙压死乙
甲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 丙如主观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认定第一种情形对甲丙最有利
体系地位
前提条件说
多数观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量刑情节,要先构成交通肇事罪,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
非前提条件说
不要求前面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共犯问题
监督过失
主管人对司机的肇事行为有监督过失,主管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把车给醉酒者开,出车祸
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
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指挥过失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领导让司机闯红灯,
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
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指使逃逸
甲开车重伤乙,欲救乙,丁指使甲逃逸别救。
甲: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丁:遗弃罪的教唆犯+窝藏罪
特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逃逸,定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B. 危险驾驶罪
C. 劫持航空器罪
D. 劫持船只和汽车罪
V. 恐怖型犯罪
A.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B. 帮助恐怖活动罪
共犯行为(帮助)完全正犯化
资助
仅限于物质资助
招募、运送人员
既遂:资助被恐怖组织接收; 招募的人员被接收
单位犯罪的,处罚金+直接责任人
C.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正犯化
独立的预备罪
准备凶器、危险物品
组织培训或参加培训
与境外组织联络
进行策划
为本罪而进行的预备,有现实危险,则构成预备犯
为组织培训联系了讲师和场地,构成预备犯
为准备凶器而打工,不构成预备犯
VI. 枪支类犯罪
A.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危险犯,成立本罪不需要严重后果
既遂:实际取得
认识错误:普通盗窃的故意,盗取了枪支=普通盗窃罪既遂, 如时候持有,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B.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枪支的扩大解释
大炮,土炮
非法持有
无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包括非法替他人保管
非法私藏
依法配枪的人员,在配枪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
C.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
包括单位
依法配公务用枪的人、单位
非法出租、出借=成立本罪
依法配枪的人、单位
非法出租、出借+严重后果=成立本罪
出借:扩大解释,包括赠与
依法配枪的人,将枪支抵押,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持有的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D. 丢失枪支不报罪
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
不包括单位,仅个人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丢失不报+严重后果=成立本罪
丢失:扩大解释,包括遗失,被盗,被抢
真正不作为犯
存在共犯现象:甲丢失,乙教唆其不报=甲实行犯,乙教唆犯
E.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包括单位
F.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包括单位
买卖
交换毒品
G.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VII. 普通罪名
A.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B.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