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__犯罪构成
刑法之犯罪构成,从刑事责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归纳,思维导图中数字是刑法具体条款,清晰明了方便记忆,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法学考研等方面的学习。
来源:车润海刑法一本通,考试分析。202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22考研适用,刑法学篇,正当化事由部分的内容,包括正当防卫及紧急避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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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概念
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体现
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意义
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
反映或揭示出某一刑法条文的目的
种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
不同于犯罪组成之物
不同于犯罪所生之物
不同于犯罪所用之物
联系与区别
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
在具体犯罪中,是否受到实际侵害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本质
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方式
作为
不作为
条件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
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实害结果的意义
危害结果的意义
因果关系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一果多因
一因多果
前提
危害行为:要对法益造成法益不允许的危险
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认定
无介入因素
有介入因素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
正常
因果关系不中断
异常
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
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作用大:中断
能够独立(接近100%)导致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减轻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责任能力的认定
医学标准
法学标准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
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
限制责任能力
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无责任能力
完全疯,不承担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醉酒时犯罪,醒酒后赎罪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又聋又哑或盲人
这类人有刑事责任年龄
这类人因生理缺陷可能导致责任能力减弱
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纯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
不纯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
外国单位
法律规定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罪过形式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单位变更
单位合并
追究原单位,宣判时应注明已并入新的单位
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或宣告破产
追究直接责任人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犯罪的,需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
单位与自然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事件
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过失犯罪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有认识的过失
罪责
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法定: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的原因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的原因
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预见结果,概率小VS明知结果,概率大
意志因素:排斥、否定结果的发生VS放任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假象非罪
不知法律不免责
假象犯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
预想与实际的侵犯对象法律性质不同
对象错误
预想与实际的侵犯对象法律性质相同
手段错误
行为偏差
因果关系错误
一正、一反、一补充
结果的推迟发生
结果的提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