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入门
知识产权入门,基础知识快速了解掌握。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综述、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兴问题、知识产权执法、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相关权、地理标志、版权、商标。
编辑于2021-05-27 18:40:21知识产权入门
商标
定义:商标是一种用来识别某一特定个人或企业所生产的某些商品或所提供的某些服务的标志。
组成:文字或文字组合、字母和缩写、数字和姓名或姓名缩写;也可由图形或由商品的外形和包装构成的三维标识组成;还可由颜色组合或单一颜色组成;看不见的标志如音乐和香味也可构成商标。
商标显著性:必须能够区别其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一个仅仅用于描述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性质的名称,不可构成有效的商标。某一特定商标一开始可能并无显著性,但通过长期和广泛的使用可以具有显著特征或第二含义。
种类:用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开源的商标;集体商标:用以区分某一协会成员所生产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标志。集体商标是识别某一组织成员所提供的服务标志。证明商标:用以区分那些符合一套标准并业已证明符合所述标准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如纯羊毛标志,标明产品的羊毛含量为100%,符合纯羊毛标志公司制定的性能规范。该标志在140个国家被核准注册,并向67个国家中达到所述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颁发了使用许可)
作用:可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产品或服务;让公司间能够区分各自的产品;是市场营销的工具和打造品牌形象和信誉的基础;可许可他人使用并可通过使用费提供直接的收入来源;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鼓励公司为保持或改进产品质量而进行投资;有助于获取财源。
如何保护:保护商标最常见、最有效的途径是进行注册。商标权属于地域权。意味着,商标必须在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逐一地分别注册。如果某商标在某一特定国家没有获得保护,那么第三方可以随意使用这商标。此外,商标保护一般情况下通常仅限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只要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同一商标可供多家不同公司使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商标主管机关建有商标注册簿。注册并不是保护商标的唯一途径:未注册的商标在某些国家同样受到保护,保护形式的可靠性欠佳。
商标所有人可享有以下专用权:使用商标来识别其商品或服务;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来销售或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以获取报酬。
如何进行注册:首先,须向适当的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注册的标志的清晰图样, 并注明是否指定颜色、形状或三维特征。申请书中还须提供一份指定该标志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所述标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作为商品商标或作为其他类型的商标被予保护:a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货,便于区分商标和识别产品;不得具有欺骗性,不应在产品的性质或质量方面误导消费者;不应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不应与现有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可通过国家主管机关进行检索和审查,或通过第三方因主张近似或相同权力而提出异议,来加以确定。
保护期:保护期限不尽相同,通常为10年,但只要缴纳相关费用,商标可无限期进行续展。
保护范围: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注册并保护商标。每一个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都建有商标注册簿,该注册簿中载有所有注册和续展的全部申请信息,从而便于审查和检索,也便于第三方可能提出异议。这种注册效力仅限于有关的一个国家,为了避免向每一个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分别提交注册申请,WIPO建立并负责管理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该体系受两部条约的约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任何人只要与加入所述一部或两部条约的任何一个国家有关联(因国籍、住所或营业所),即可在该国商标主管机关的注册或申请的基础上,获得国际注册,这种国际注册可在马德里联盟的部分或所有国家有效。
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是指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国家中的有关公众视为驰名的商标。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即便未在某一地域注册,仍然受到保护;即便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仍然受到保护,以防止他人使用与之混淆性近似的商标, 而对一般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混淆性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将会扩大到非相关的商品。
域名,有何关联:域名是因特网网址,通常用于查找网站,如域名“WIPO.INT”可以用来通过www.wipo.int网址查找WIPO网站。有时,域名可由商标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可能具有恶意,因为他并不是进行域名注册时所使用的商标的所有人,这种行为被成为抢注。对于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这一行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或法院将其视为商标侵权。如遇到这种情况,选择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域名的人,将不仅被迫转让或撤销域名,而且还会被迫支持赔偿金或重额罚金。如果贵司的商标被另一人或另一公司用作域名,你可采取行动制止这种盗用贵公司权力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选择办法是,利用wipo的域名争议解决在线程序来解决,网址为arbiter.wipo.int/domains。wipo的该网址载有投诉书范本以及wipo业已裁定的数千宗域名案件的法律索引。
为什么保护商标:无论是通过注册来保护商标,其基本理由均可分为两方面,首先,针对竞争者的不正当做法,如试图在消费者心目中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认为他们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合法的商标所有人,而实际上他们购买的却是假冒伪劣产品,向商业界人士提供一种救济手段。由于这些不正当做法,合法的所有人可能会失去潜在的消费者,而且其自身的信誉也将受到损害。第二个理由源自第一个理由,也就是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所述的不正当和误导性商业做法的伤害。除了上述两点之外,还有一点也越来越突出,就是商标常常打造品牌过程中所作投资的惟一的有形资产。例如在企业出让或公司合并当中,品牌的估价问题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公司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商标的价值。
地理标志
定义: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一种用以标明某一特定的产品源自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并因其原产地而具有特定的质量和信誉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用于各种产品,如农产品:例如奶酪(如"Roquefort(罗克福尔)"产自法国的Roquefort(罗克福尔)地区)、橄榄油(如"Tuscany(托斯卡纳)"用于意大利某一特定区域生产的橄榄油)或茶叶(如"Darjeeling(大吉岭)"茶叶为印度种植)。它们通常与葡萄酒和烈性酒有关,如产自苏格兰的"Scotch Whisky(苏格兰威士忌)"。 地理标志的使用并不局限于农产品或含酒精的饮料。它们还可强调某些产品因产品原产地的一些人为因素而具有的特定质量,比如特定的制作技术和传统。这种原产地可能是一个村镇、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原产地为一个国家的,可以举"Switzerland(瑞士)"或"Swiss(瑞士的)"这个例子;它们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瑞士制造的产品(尤其是钟表)的地理标志。
如何保护:根据各国家的法律,可通过多种不同的办法来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 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法; 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专门保护法。实质上,如果未经授权者使用地理标志会在产品的真实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那么他们便不得使用该地理标志。适用的制裁办法,从法院责令停止擅自使用到支付赔偿金和罚金不等;情节严重的,甚至可判刑。
国际上进行地理标志保护:WIPO所管辖的几部条约,尤其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均对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作了规定。
保护目的:在消费者心目中,地理标志意味着产品的原产地和质量。许多地理标志享有可以产生价值的信誉,因此,如果不加以充分保护,将会被不诚实的经商者恶意使用。举例来讲,未经授权者在并非产自Darjeeling(大吉岭)茶场的茶叶上冒用"Darjeeling(大吉岭)"这一地理标志,会损害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的利益。消费者会受到欺骗,误认为他们购买的是具有特定质量和特点的真品,而实际上他们购买的是分文不值的假货。生产者会遭受损失,因为可以产生价值的生意被他人抢走,而他们的产品所树立的信誉也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区别:商标是企业用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一种标志。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权,可防止他人使用其商标。 而地理标志则告诉消费者,某一产品产自某一特定地域并因其产地的原因而具有某些特点。凡在某一地理标志所指定的地域内生产产品而且其产品符合特定质量标准的生产者,均可使用该地理标志。例如,"Switzerland(瑞士)"可由符合瑞士钟表官方生产标准的所有瑞士钟表制造商使用,但对于"ROLEX(劳力士)"商标,则只有劳力士表厂享有专用权。
版权
版权保护作者(作家、画家、作曲家等)的创作成果。通常被成为作品。
版权保护的客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小说、诗歌和戏剧等文学作品;百科全书和词典等工具书;数据库、报刊文章;电影和电视节目;音乐作品;舞蹈;油画、素描、摄影和雕塑等艺术作品;建筑作品;以及广告、地图和技术制图等。计算机程序也受版权保护。版权并不保护思想,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比如,拍摄一幅日落的照片这一想法不会受到版权的保护。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拍这样的照片,但是有人制作了这张照片的复制品,并且在没有获得摄影者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有人制作了这张照片的复制品,并且在没有获得摄影者同意的情况下销售这些复制品,这个人就侵犯了这位摄影者的权力。
版权保护是自动的,完全不必注册,也不需要履行其他手续。作品一旦被创作出来就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但是,许多国家都有资源登记和交存作品的制度。这些制度可协助解决有关所有权或创作作品、金融交易、销售、权利的转移和转让的争议。
版权权利:包括,经济权,可以使权利人从作品的使用或利用中获得报酬;和精神权,强调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联系。版权规定的经济权有:经济权允许作品的创作者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他们还可以授权或阻止如下与作品有关的行为:各种形式的复制,如印刷出版物,或以磁带、光盘、录像带等形式翻录作品或存储存储在电脑里;发行,如向公众销售作品的复制品;公开表演,如在音乐会上演奏某音乐作品,或在舞台上表演某戏剧;广播或公众传播,通过无线电、电视、有线或卫星广播等方式进行;翻译成其他语言;改编,如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电影剧本。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对当今的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做出应对,可以确保版权权利人在其作品通过因特网之类的心技术和通信方式被人传播时得到适当的有效保护。精神权是指作者可以享有如下权利: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权,基本上指创作者的名字被作为作者提及的权利,特别是在其作品被使用的时候。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是指作者反对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或反对在有可能损害自己名声或荣誉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作品的权利。
如何利用经济权:受版权保护的需多创造性作品在制作、传播或向大众发行时,都需要财政投资并有专业技巧才能完成。出版书籍、录音或制作影片等活动通常是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或公司来进行,而不是由作者本人直接进行的。通过,作者和创作者会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的形式,将权利转让给这些公司,以获得报酬。报酬的i形式多样,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比例从作品所创造的利润中收取一定的版税。需多作者在没有亲自管理版权的能力或手段,所以他们通常会加入具有管理和法律知识的集体管理组织或协会,这些集体管理组织或协会可以代表会员收取、管理并分配版税。版税是从会员的作品被国内外广播组织、迪斯科舞厅、饭店、图书馆、大学和中小学等机构大规模使用中收取的。
保护期:通常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作者死亡之后50年。这一规定为大多数国家所遵从,并已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被确定下来。一旦保护期终止,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该作品,而无需获得版权权利人的专门授权。然而《伯尔尼公约》也准许规定更长的保护期,如欲了解作品在某一国家所适用的保护期,最好查阅该国的版权法律。 何种程度上,可以利用别人的作品而无需征得许可,考虑到社会、教育及其他公共政策的需要,版权也有一些限制与例外,国际条约以及国家法律都规定,为某些目的,如新闻报导、符合公平原则的引用或教学中讲解等,可以自由使用作品的有限部分。关于自由使用的规定,各国之间可能互不相同,如涉及此问题,最好查阅相关国家法律,以核实是否自由使用的可能。
为什么要版权保护:版权通过对作者的劳动加以承认并给予公平的经济报酬的形式,奖励创作者,从而促进人类的创造性活动。这种权利制度可以确保创作者的作品在传播时未经授权被复制或盗版之虞。反过来也有助于作品的传播,可以促进世界各地对文化、知识和娱乐产品的享用。
相关权
定义:相关权保护下列各类人员或组织的权利: -表演者(演员、音乐家、歌唱家、舞蹈家、或者一般意义上的表演者)对其所表演的节目的权利;声音录制品(例如,盒式磁带或光盘)的制作者对其所录制的内容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对其通过无线电或电视播出的节目的权利。 有时候这些权利也被称作邻接权。
享有哪些权利:表演者、声音录制品制作者或广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因各国法律而异。 也有不同的国际条约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例如《罗马公约》、TRIPS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等。 通常,表演者享有的经济权使其能阻止他人对其现场表演进行录制、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有些国家的法律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还授予表演者以复制、发行和出租其以录音制品形式录制表演的权利。此外,表演者还享有精神权,使其能阻止他人不正当地将其姓名省略,或反对他人对其已录制为声音录制品的表演进行有可能损害其名誉的改编等行为。 声音录制品(也称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主要享有授权或制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声音录制品的权利。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还规定,当声音录制品通过因特网等新技术和通信系统进行传播时,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和录音制品中所录制作品的表演者必须受到适当而有效的保护。 广播组织享有授权或制止转播、录制和复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 相关权和版权一样,也有例外,从而允许任何人为某些具体目的,如引用或进行新闻报道等目的,自由地使用表演、声音录制品或广播节目。
保护目的:表演者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他们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声音录制品制作者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他们进行了创造性投入,并为向公众提供录制品投入了必要的技术和财政资源。同样,广播组织也理应受到保护,以防其体现在节目中的技术和组织技巧受盗播之害。
区别:版权与相关权的保护对象不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作者。以一首歌为例,版权保护的是曲作者和词作者。而在该同一例子中,相关权则将适用于: -演奏这首歌的音乐家和演唱这首歌的歌唱家,将这首歌制成声音录制品(也称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以及在节目中播送这首歌的组织。
专利
定义:专利是对发明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发明可以是一种产品,也可以是一种方法,可以提供富有创新意义的新做事方式,或对某个问题提出富有创新意义的新技术解决方案。专利的例子举不胜举,从电灯(爱迪生和斯旺的专利)和塑料(贝克兰的专利),到圆珠笔(伯罗的专利),微处理器(例如因特尔公司的专利)、电话(贝尔的专利)和CD(罗素的专利),比比皆是。
受保护种类:一般来说,发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受专利保护: 必须是新的或新颖的,也就是说,它必须具有所在技术领域的已有知识总和(被称作"现有技术")中不为人所知的一些新特征。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或含有同一技术领域中具有中等知识的人所不能演绎出的创造性步骤。必须是有用的或具有工业实用性;发明必须属于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所谓"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主题"。在许多国家,科学理论、数学方法、植物或动物品种、自然物质的发现、商业方法或医疗方法(不同于医疗产品),一般不属于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如何保护:保护发明最常见、最有效的途径是取得专利权。专利权由被要求对发明给予保护的国家的专利局授予。授予专利权是以发明者必须在专利申请中向公众完全公开其技术为条件的。 另一条获得保护的途径是依赖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即:将该技术保密。商业秘密保护的办法可以保证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其被未经授权的人以不适当的方式披露和使用。
如何授予:获得专利权的第一步是提交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书中一般需有发明名称以及有关其所属技术领域的简要说明,而且还应包括有关该发明的背景情况和一份说明书,该说明书必须用词清楚,以使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评估并实施该发明。说明书中常附直观材料,如附图、平面图或设计图,以对发明作出更好的说明。申请书中还需有各种"权利要求书",即确定专利所予保护的范围的信息。专利权通常由法院实施,在大多数制度下,法院有权制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同时,法院在第三方提出的异议成立时,也可宣告专利权无效。
授予权利:原则上讲,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所适用的地域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提供销售、进口或销售有关发明。 另外,专利权人可以允许或许可他人按双方议定的条件对发明加以使用。专利权人也可将其对发明所享有的权利出售给他人,之后该他人则将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保护范围:一般来说,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授予的。然而这种授权的效力只限于所涉国家。专利权也可以由一个为多个国家服务的地区专利局授予,例如欧洲专利局(EPO)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这种地区制度的做法是,由地区专利局受理地区专利申请或授予地区专利权,这些申请或专利授权与在该地区成员国中提交的申请或进行的专利授权具有同等效力,但这些地区专利的实施则分别由各成员国负责管辖。WIPO管理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一部有关专利领域国际合作的协定。这部条约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和审查合理化,并为了就此开展合作,传播专利申请中所载的技术信息。PCT并未规定授予"国际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任务和责任仍由上段提到的各有关局分别承担。
专利保护发明的目的:专利通过对个人的创造力予以承认,并为其具有市场前景的发明提供物质上的奖励的方式,而对个人提供刺激。这些刺激可以鼓励创新,从而确保人类生活的质量不断提高。 另外,作为对专利保护的回报,专利权人必须公开披露关于其发明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公有知识宝库不断得到丰富,对更多的研究人员和创新者进行进一步创造和创新起到推动作用。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物品的装饰性或富有美感的特点。它可以具有立体特征,如物品的形状或外表,也可具有平面特征,如图案、线条或颜色。 工业品外观设计广泛地应用于工业和手工艺产品上:例如技术和医疗仪器、手表、珠宝、家庭用具、电器、交通工具、建筑结构、纺织品图案、休闲商品、及其他奢侈品。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能引人注目。这意味着工业品外观设计涉及的主要是美学上的性质,而不保护其所应用的物品的任何技术性特征。
定义
1) 在大多数国家中,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注册才能受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保护。一般来讲,外观设计必须"新颖"或"具有原创性",才能予以注册。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术语有不同的定义,注册程序本身也互不相同。通常情况下,"新颖"是指已知以前从未有过任何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一经注册,即被授予注册证。2) 依据具体的国内法和外观设计的类型,外观设计也可作为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在一些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和版权保护可以并存。在另一些国家,这两种保护却相互排斥:注册人一旦选定一种保护,便不能再申请另一种保护。3) 在某些国家,也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以防止其被仿制。
如何保护
提供哪些保护: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有权阻止其他人未经授权复制或仿制其外观设计。而且还有权制造、提供、进口、出口或销售任何含有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他还可以根据双方议定的条款,许可或授权其他人使用外观设计。权利人还可以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出售给他人。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保护期通常为5 年,并且可以续展,最多为15年。
保护期
一般来说,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给予保护的国家。WIPO管理的一部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提供了一种国际注册的程序。申请人可向WIPO提交一件单独的国际保存。之后,该外观设计便将在申请人所希望的无论多少个该条约成员国中受到保护。
地域限制
工业品外观设计能使物品富有吸引力并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能增加产品的商业价值,并能提高其销售力。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助于确保投资得到公平回报; 增强企业对抗竞争对手复制和仿制外观设计的竞争能力; 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商业价值,因为成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便是企业资产; 鼓励工业和制造业以及传统艺术和手工艺业的创造性活动。
保护目的
植物新品种
建立有效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开发植物新品种,以造福社会。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的投资(技能、劳动、金钱、时间等)。为育种人提供一种专有权,是对开发农业、园艺和林业等领域植物新品种的一种奖励。
目的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通过"植物育种人权利"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植物育种人权利"是为此目的设立的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承诺,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通过专利制度或一种有效的专门制度(保护植物品种的专门制度),或上述两种制度的结合(第27.3(b)条),对植物品种予以保护。
如何保护
根据UPOV公约,植物品种要受到保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新颖性,指在申请前的某段时期内,申请保护的品种未进行过商业性利用;特异性,指该品种与人所共知的任何其他品种有明显的区别;一致性:指一个品种的植物除由于其繁殖的特殊性而产生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有关特性保持一致。稳定性:指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有关特性仍保持不变;具有适当命名,指该品种必须有一个特指它的名称。
植物品种获得保护的条件
根据UPOV公约1991年文本,涉及繁殖材料的下列行为,均需有育种人的事先授权:生产或繁殖,为繁殖目的进行处理,提供销售,销售或其他营销行为;出口;进口;为上述目的进行存储,如果育种人未能就其繁殖材料实施权利,且其品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繁殖,则育种人可以就收获材料实施其权利。如何回收:当育种人授权希望使用品种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可以提出条件,收取许可使用费。当农民购买种子时,种子的价格中已包含该笔许可使用费。
育种人保护
必须注意,下列行为无需得到育种人的授权,非商业性行为;实验性行为;为培育和开发其他品种进行的行为。在有合理限制且能确保育种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UPOV公约允许成员规定,农名可利用他们收获的产品进行繁殖。
UPOV公约1991年文本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是: 树木和藤本植物,25年;- 其他植物,20年。
育种人权利期限
通常,育种人要在希望获得保护的每个国家分别申请。但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也可以提供超国家的保护,这大大减少了在数个国家申请保护所花费的费用和工作。例如,欧盟的共同体植物新品种保护局授予的育种人权利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领土上均有效。
植物品种保护的范围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一般被理解为在工商业事务中一切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对于不诚实的习惯做法,很难加以准确定义。关于公平或诚实的标准,可能会因家而异,也可能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要想用一种定义来囊括全部现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困难。另一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 下列行为和习惯做法违反公平竞争:具有采用任何手段可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商业活动产生混淆性质的行为(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用性质的虚伪说法的行为;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如某一公司在促销或削价广告中使用关于自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虚假、不真实的言论);不正当竞争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况。人们普遍认为,下列行为也应属于这一范畴:未经合法的信息持有人正式同意,以违反诚实的商业习惯做法的方式,泄露或让他人使用秘密或机密信息的行为的行为;在工商业活动中,损害另一企业商誉或信誉的行为或习惯做法,而不论此类行为是否会产生混淆的所有人,在完全不同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其结果将会造成该驰名商标被淡化,即:其显著性或其广告价值被削弱。此外,在此情况下,这种并非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者从其竞争者那里得到了不正当的好处,并很可能会给其产品的销售带来益处。
定义
在许多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法的一种补充。举例说明,设想一种情景:商标A用于某一特定商品,如果第三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或另外一个与之近似的商标B就很可能造成与商标A产生混淆的问题,商标A的使用者为了制止这种侵害行为,将无可非议地会提出申诉,并依法提起诉讼,尔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商标A的所有人事先注册了商标,那么他或她就有资格以对方有商标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商标A的所有人尚未注册商标,那么他或她即可按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起诉。然而,究竟提出哪种法律起诉,其先决条件不尽相同。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起诉,很可能比依据不正当竞争起诉更容易胜诉。因此,建议,只要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允许,最好对自己的权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进行注册,而不要把不正当竞争作为赖以制止竞争者的可能会损害你自己的商业活动的不诚实行为的唯一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执法
一个出版商可能拥有一本书的版权,但这本书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被复制并且以折价的方式出售。一个音乐作品制作人为制作一张唱片,在聪明才智和技术技能方面作了大量投资,但发现该唱片的复制品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以低廉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使其投资受损。一家公司可能将他人的商标在质量较差的类似或相同的商品上,因而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声誉,使其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不用说对顾客健康也造成了危害。有人可能将“罗克福尔”这一地理标志用在法国罗克福尔地区之外生产的奶酪上,因而欺骗了消费者,并且抢走了合法生产商的生意。在上述所有案例中,均出现了知识产权(即版权、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侵权现象。在这些案例中,必须要启动执法机制,以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
执法是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TRIPS协定及各国的国内法为确保权利得到有效的实施,专门规定了各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临时措施,例如搜查场所,没收有侵权嫌疑的商品及生产设备;民事救济,如给予金钱赔偿和销毁侵权商品;法院命令,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或责令防患于未然;刑事处罚,如处以罚金和监禁;以及边境措施,专门阻止有侵权嫌疑的进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如怀疑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建议最好请本国律师或专门机构提供专业帮助。
执法措施
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兴问题
在医药、食品、农业、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生物技术这门科学涉及生物机体,如植物、动物、种子和微生物,以及生物材料,如酶、蛋白质和质体。最近科学家开发了改变生物机体遗传构成的方法,如创造的改性微生物,可以用来分解海洋与河流中的石油污染成分。关于这些微生物的专利授权问题,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中做出裁定,该判决中称,改性微生物被认为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该判决中称,改性微生物被认为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主体。该法院指出,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然而,请求保护的该项发明并不涉及现有的任何自然现象,其所涉及的与自然界任何现有细菌的特征明显不同的新细菌。这项发明是通过发明人的天才加努力做出的,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利用生物技术的产业日益增多,现已包括卫生保健、农业、食品加工、生物修复、林业、酶、化学品、化妆品、能源、造纸、电子、纺织和采矿。应用范围的扩大由创新引起的,创新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活动和开发活动。
生物技术
与其他技术领域一样,生物技术发明也要有法律保护,生物技术发明与其他发明一样,都是人类智慧创造的产物,都是通过在精密的实验室里进行大量研究、付出创造性努力和投资才得到的结果。普遍而言,企业都只有在其研究成果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才会开展研究。与其他发明和产业一样,生物技术发明由于需要在研究方面做出投资,因此显然也需要受到保护。这一需要不仅符合发明人及其雇主的利益,而且也符合促进技术进步的公共利益。现代、灵活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有助于吸引必要的投资来建立生物技术产业,创造出有形的产品。灵活的知识产权政策可以在选择稳定的法律环境发挥作用,从而有利于公共/私人建立伙伴关系,有利于投资,并有利于开展必要的经济活动,以向更多国家传播生物技术创新。人们对生物技术创新的专利授权一直有争议,正如其对其中一些新创新的利用一样,然而,所有国家的决策者都尽量避免对自然界存在的事物或对自然现象进行专利授权。如,在野外发现一种植物新品种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也不能对自然规律授予专利权。在每个国家,都要先查询当地有关生物技术发明可否被授予专利权的法律,以了解可否通过专利来保护,以及其保护范围如何,在考虑这些问题时,还必须看到,除专利制度外,往往还可以以来其他法律制度来处理其他公共利益问题,如产品的环境或医疗安全问题、产品的效率及在主张专利权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这种新技术与法律和规范体系的结合,使得生物技术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一个不断变化、充满活力的部分。
保护目的
传统知识在此泛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开展智力活动所做出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到不久以前一直被知识产权接普遍护士。传统知识资产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利用知识产权得到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充分认识到传统知识制度对人类发展所作的贡献,也没有充分认识到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利益。传统知识持有人正在探索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以确保他们的知识、文化作品以及显著性标志和符号受到保护,不被人盗用。许多人还试图利用多种知识产权手段,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法,并利用已建立的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艺的所谓的“专门”或定制的法律,将他们的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纳入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通常情况下,对旧技术的改进会产生有价值的新发明,对旧的艺术传统的改编也可以创造出新的创造性作品。这些问题正是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讨论的焦点,该政府委员会在从政策和实践入手探讨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持有人和传统文化监护人所关注的问题及其需求之间的联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传统知识
遗传资源可以为越来越广泛的技术和工业领域中的新产品的研发提供重要来源。获取遗传资源方面的条款与条件、征得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以及随后为共享使用和开发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利益所作的安排等,都是关键问题。现有的国际法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农组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在获取遗传资源和利益分享的协议以及允许获取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中,专为知识产权管理做出特别安排,对于通过这些协议和法律制度,确保从遗传资源获取中得到利益,特别是确保这些利益能得到公平分配,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及其所关注的问题的到充分尊重等问题,具有至关重要意义。
遗产资源问题与知识产权关联
知识产权综述
人类历史是一部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想象、创新和创造来解决问题或表达思想的历史。从美索不达米亚的早期文字、中国的算盘、叙利亚的星盘、印度的古观象台、谷登堡的印刷术、到内燃机、盘尼西林、南部非洲的草药和疗法、晶体管、半导体、纳米技术、重组DNA药物,以及无数其他的发现和创新,正是世界上这些富有创造力的人们的想象才使人类达到了今天的技术进步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版权)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相关权)
人类所有活动领域中的发明(工业产权)
科学发现(工业产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产权)
商标、商号和商业名称(工业产权)
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
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受保护的品种而无需得到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