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
202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备考导图。风格简约,内容易读,帮你理清思路的同时标注重难点。图示 公式的组合,让你一目了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更高效,轻松拿下中级证书,加油!持续更新中……
2024中级会计考试,三科最全备考导图。风格简约,内容易读,帮你理清思路的同时标注重难点。图示+公式的组合,让你一目了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更高效,轻松拿下中级证书!
2024中级会计考试,最全核心考点整理。考点精炼,列表对比,轻松拿捏高分。知识点梳理准确,让你一遍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更高效,轻松拿下中级证书,加油!持续更新中……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二十大报告知识地图(完整版)
小学语数外教学设计(含模板)
中国通史第一集
中国通史第2集
中国通史第3集
中国通史第4集
中国通史第5集
中国通史第6集
中国通史第7集
中国通史第8集
合同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使用民法典合同编
婚姻、收养、监护
有规定按规定
无规定参照民法典合同编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的订立
形式
书面——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口头——面对面、电话
其他
推定——特定行为间接推知
默认——单纯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预约VS本约
辨析——为订立本约,先订立预约
预约合同举例——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步骤
必经
要约
生效——“到达”
对话方式——知道
非对话方式——到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真题:单位传达室)
撤回
时间——发生后、生效前
撤回的通知——先于/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时间——生效后、承诺前
不得撤销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熟悉在案例中的表述)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时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失效
效力——双方不再受约束
情形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变更后法律效力
原要约失效
变更后内容未新要约
承诺
起算点
信件或者电报
信件载明日期/电报交发
信件中未载明日期——邮戳日期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到达
生效——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即时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合理期限到达
撤回——(同要约撤回)
“晚了”
“主观因素晚了”——新要约,除非要约人“认可”
“客观因素晚了”——承诺,除非要约人“不认可”
非必经
要约邀请
分类——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例外——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附合要约条件,构成要约
合同成立
时间
一般规定——承诺生效
特殊规定
电子合同——提交订单成功
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
地点
一般规定——承诺生效地点
最后签章、按指印的地点
有约定地点,按约定地点
格式条款
提供一方有说明义务——未说明——不成为合同内容
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
格式条款争议——先通常
只有一种解释——按此种方法理解
两种以上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的一方
无效
“损人利己”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不合理免除、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责条款
人身损害
故意/重大过失财产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前提——合同没有效力(不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无效)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
(3) 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合同的履行
内容空缺履行方式
协议®条款/习惯®法定
法定
价款——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买卖合同中)卖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期限
债务人——随时履行
债权人——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费用
基本原则——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债权人承担
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形式条件对比
性质
非永久性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确切证据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变更经营方式”不属于此类情形
程序
先“中止”——通知对方
再等等
恢复履行能力/提供相应担保——继续履行
未恢复/担保——解除+违约责任
代位权——构成要件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受合法债权(或从权利)
债务人怠于(未诉讼或仲裁)行使,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债务人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专属于自身
撤销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债权有效
债务人处分财产
“无偿”
无偿转让财产 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受益人/受让人无论善意/恶意债权人均可撤销
“有偿”
高买低卖——低于70%/高于30%
对外担保——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受益人/受让人恶意时债权人方可撤销
有害于债权实现
行使方式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