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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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2-07 22:36:362024中级会计考试,最全核心考点整理。考点精炼,列表对比,轻松拿捏高分。知识点梳理准确,让你一遍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更高效,轻松拿下中级证书,加油!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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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主要合同
买卖合同
标的物
风险负担
交付
交付前——出卖人
交付后——买受人
具体情形
违约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违约——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运输
交付地点明确——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买受人承担
交付地点不明确——货交第一承运人——买受人承担
途中买卖——合同成立——买受人承担
单证——按约定未交付单证,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转移
检验期
约定检验期——期限内检验并通知——怠于通知——视为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未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限®2年(有质量保证期则使用质保期)
解除
数物/分批
“单独能用”——只讲有问题的解除
“单独不能用”——全部解除
主从物
主物有问题——主从都解除
从物有问题——只解除从物
“一物二卖”
一般动产——支付®付款®合同在先
特殊动产——支付®登记®合同在先
特殊类型
试用买卖
界定
属于——买受人有选择权
不属于——符合要求、试验认可、调换退让
使用费——无约定不支付
风险负担——出卖人
视为同意购买得情形——“给钱处分未表示”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得1/5
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仍未支付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得,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使用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广告性质——要约邀请——例外
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订立合同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得,应当视为要约
即使未写入合同中,出卖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权
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
迟延履行+催告后3个月未履行——当事人双方
借款合同
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书面,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利息
借期
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不明确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视为没有利息 其他——有利息——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逾期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约定不明
未约定借期+未约定逾期——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约定借期内利率——逾期时按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利率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借期、逾期不得超过此上限)
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提前还款——除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赠与合同
性质——双方法律行为、单务合同
“穷困抗辩权”——成立并生效+尚未履行完毕——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生产经营——可以不再履行
赠与无瑕疵
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例外
故意不告知瑕疵
保证无瑕疵
赠与人应当承担责任
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行使时间——财产转移之前
不得撤销
财产转移之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法定撤销权
适用情形——普通赠与、经过公证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法定情形——“忘恩行为”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行使期限
赠与人——知道1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知道6个月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租期上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未采取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出租物
维修
除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装修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买卖不破租赁” (适用于所有租赁物)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须注意“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形”: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知道6个月未提出异议),可转租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
不给钱——无正当理由+催告+承租人逾期不支付 “物没了”——不可归责与承租人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安全”——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无论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情,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数租——合法占有(交付)®登记备案®合同成立
承租人优先权
优先承租(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同等条件)——不得行使
关系近
·“房屋”——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 ·“出租人”——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放弃了
·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基本规定
形式——书面形式 租金——租赁物(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出租人合理利润 出租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者其他经过批准兼营租赁业务的公司 无效——虚构租赁物
权利义务
承租人
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赔偿损失——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应由承租人赔偿损失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出租人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使用目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例外(应承担责任)
出租人干预选择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
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处分(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等方式)租赁物的
租金支付——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再合理仍未支付——出租人可以要求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主张全部剩余租金——可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
所有权
租期内——出租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租期届满
约定
明确约定归属承租人
承租人——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租赁物价值——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视为归属承租人——承租人仅需支付象征性价款的
未约定+不能确定——归属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