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魏振瀛
民法 第七版 魏振瀛 有序自取 书上重点概括。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花费了一天时间整理,希望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6-06 16:37:24民法 第七版 魏振瀛 有序自取 书上重点概括。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花费了一天时间整理,希望有所帮助。
法理学第五版,都是书上的重点概括,有序自取。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法学知识。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民法 第七版 魏振瀛 有序自取 书上重点概括。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花费了一天时间整理,希望有所帮助。
法理学第五版,都是书上的重点概括,有序自取。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法学知识。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民法 魏振瀛
绪论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语源
1929年5月23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法律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沿革
罗马法
《国法大全》(《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19世纪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1986年《德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原则做了限制
20世纪至今
29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瑞士民法典》 第一步采取民商合一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古代公法发达,私法不发达
原因
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
1907年开始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法编撰 1911年完成的《大清明律草案》未及公布,清王朝灭亡
1929~1930《中华民国民法》 第一部民法典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
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会让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包括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特点
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可以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权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体现财产利益
性质
私法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
有商品
有商品和货币之间的交换
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乃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
民法的本位
权利为本位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法律精神意味着
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 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渊源
制定法
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民事法律
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特别行政区 的民事规范
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
国家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习惯
判例
法理
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但是法理对于解释民法和裁决民事案件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
效力
对人
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我国的驻外使领馆
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
含义p 20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含义
关系
功能
指导功能
约束功能
补充功能
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是民事主体形式民事权利的界限
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力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平衡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风险负担的平衡
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与意义
概念
是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狭义)
特点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
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
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搞清案件性质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识别是哪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此基础上分析案件的全部事实
与民法体系
民事权利为本位,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法,民法学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
客体
物
智力成果
有价证劵
其他客体
内容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实构成
行为
非行为事实
事件
状态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主体享有的享有的特定利益
宪法和民法确定的权利
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分类
人身权与财产权
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最典型)
积极的 可以直接支配
消极的 可以禁止别人支配
请求权
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基于基础权利的发生的
形成权
权利人说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也被称为再抗辩或者准抗辩
永久性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
对世权
无需通过义务人身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
义务主体不特定
对人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和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既得权和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原权与救济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互相关系为标准
保护
国家保护
自我保护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有不法侵害
现实的不法侵害
针对不法侵害的人
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
须有急迫的现实的危险存在
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
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 的损害程度
自助行为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情势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采取的方法适当
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事义务
概念
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义务有约束力
义务人不履行就成为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责任的内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有独立性和实现上的优先性
与义务 的区别
性质不同
功能不同
拘束力不同
分类
承担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害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承担
自动承担
请求承担
强制承担
民事责任与债、物、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与债的关系
与物权的关系
与请求权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利益
保护胎儿的赠予利益
保护胎儿的健康利益
保护胎儿的身份利益
保护胎儿的生存意义和人格利益
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
法律上认定为脑死亡
民法典15
本书作者在几种考虑的时间里选择那个最后的时间
宣告死亡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死后的利益保护
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的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与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违法行为能力是责任能力,不属于行为能力的范畴
研究主要问题
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如何规定
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岁
十六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监护
概念与目的
概念
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其他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目的
保护无人和限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性质
职责
监护人的设立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为无人或限人的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作者认为
对于攻击性精神病人,由于监护难度极大,由近亲属担任法定监护人可能严重影响家庭 的正常生活和生产,可能导致受害第三人的救济落空,是病人无尊严的活着,所以法律应当规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是其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监护人的消极资格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撤销事由
撤销程序
撤销资格的恢复
监护的终止
自然人的住所
概念
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
与居所
与户籍
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
确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管辖权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确定住所的标准
住所的种类
意定住所
法定住所
拟制住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与程序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无音讯状态维持两年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三个月
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保管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死亡
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与程序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下落不明满四年
或者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限为两年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n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不受两年时限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三个月
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概念
民法典54
特征
单个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法律地位
债务的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
民法典55
特征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产生的
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地位
债务的承担
法人
概述
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社会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的组织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责任
作用
营利性法人
聚集财产的优势
事业持续的永久性
分散风险
优化管理
非营利法人
实现公益价值
确保财产价值
分类
中国
营利法人
以取得的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以公益为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为目的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外国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80
成立基础不同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设立行为不同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目的不同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目的不同
设立准则不同
设立程序不同
法律形式不同
民事活动范围不同
公法人与私法人
诉讼方式不同
赔偿损害依据不同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
概念
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活动,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原则
82
方式
命令设立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捐助设立
要件
设立人或发起人
设立基础
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的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从法人成立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限制
因性质的限制
因法令的限制
因目的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目的的范围限制的性质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一致,应当结合起来考察
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
学说
民事责任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为前提
只能针对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禁止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正常经营或者一定限度内的越权行为,法人不得追偿
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机关
概念
特征
构成与法定代表人
构成
权力机关
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
特点
91
条件
91
法人机关决议的效力
法人机关 与法人的关系
代表说
法人的分支机构
概念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你能力,但是可以先有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特征
外观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
内容具有从属于营利法人的特点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律地位
有签约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和执行主体资格
不具有独立的责任主体资格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法人的变更
概念
类型
合并
分立
组织形式的变更
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概念
原因
法人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
概念
分类
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
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
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
清算法人说
同一法人说
拟制法人说
法人的登记
目的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登记信息公开
登记的效力
营利法人
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以营业为目的
依法营业
持续营业
将所获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者为目的
具有独立的财产
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出资人违反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利益和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出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
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关联关系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非营利法人
概念与特征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基金会法人
国家主办
民间主办
社会机构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权力机关法人
行政机关法人
司法机关法人
军事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生产合作社
流通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
服务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概述
概念
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
特征
是组织体
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无限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要件
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须有自己的名称
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应设有代理人或者管理人
成立、解算和清算
合伙
概述
含义与法律地位
属于非法人,具有民事法律地位
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分类
普通合伙
概念特征
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成立
财产
按份共有
财产的保全
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
财产份额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
合伙财产抵消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表决权
一般合伙事务,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合伙通过。但重要事项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损益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
损益的分配
有约按约,无约按实缴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不明确,平均分配
债务的承担
无限责任
入伙退伙
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退伙 也是无限责任
自愿退伙
除名退伙
法定退伙
特殊普通合伙
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出资
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出质合伙中的财产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转变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费用清偿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助金
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剩余的财产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特点
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
雇工经营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
具有团体性要件
有自己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筹建中的法儿
特征
是一种组合,而非筹建人或者设立个人
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
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种类
概述
利益性
客观性
物
特征
处于人身之外
满足人们对社会需求
能为人力实际控制或支配
一般指有体物
必须有独立性
法律意义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动产
包括准不动产~船舶或者民用航空器
不动产
土地
包括依附于地上但在性质上成为土地的一部分的财产
地上定着物
是指房屋与其他建筑物
持续附着于土地
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
出产物可以为独立的权利客体
意义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素不同
物权类型不同
诉讼管辖方面不同
流通物语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非专属国家的财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等等等
从物
从物的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具有独立性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孳息
天然孳息 直接孳息
法定孳息 间接孳息
法律意义
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
货币
占有权和所有权合二为一
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
不发生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诉权
有价证劵
概念与特征
概念
设定并证明持劵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特征
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不能分离
债务人是特定的
债务人的义务是单方义务
分类
主要类型
票据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付款…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本票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支付的票据
银行本票
支票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定额支票
债劵
公债劵
国家发行
可以自由买卖,赠予继承,也可在银行兑现和质押
企业债卷
企业发行
可以转让,设定质权和继承
股票
提单
智力成果
特征
创造性
非物质性
公开性
类型
作品
独创性,可复制性,具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
发明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实用新型
不包括方法发明
外观设计
与产品有关,不可分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上应用
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科学发现
商标
合法性,显著性,表现性
地理标志
是地理标志权的客体
商业秘密
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独立创作,先进性
植物新物种
新颖,一致性,稳定性,适当命名
其他客体
权利
财产权利
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
非物质权益
虚拟财产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尚未有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概念
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法律事实
行为事实
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
合法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其他违反民事义务行为
非行为事实
是民事主体实施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与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
与准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包括
催告,通知,宽恕
分类
形式
口头
书面
默示
意思表示
概念
构成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意思
分类
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到达主义
特定系统生效,未指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生效
默示和明示的意思表示
健全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
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
具备一定条件时,表意人可以撤销
的撤回
之前或同时
的解释
原则
意思主义
表示主义
折中主义
我国
折中主义
作者
区分交易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和非交易中的意思表示
交易行为
表示主义原则
非交易行为
意思主义为原则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单独虚伪行为
164
通谋虚伪
无效,但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
对方知道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隐藏行为
错误
构成要件
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
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表意人不知道不一致
错误很严重,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
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种类
动机错误
一般不得撤销
内容错误
对当事人的错误
可撤销
行为性质错误
可撤销
标的物本身的错误
可撤销
表示行为错误
可撤销
传达错误
属于表示行为错误
意思表示人自己负责
受领人错误
受领人可撤销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欺诈
构成要件
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捏造虚伪事实
隐匿真实事务
歪曲真实事实
欺诈人须有欺诈的故意
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陷入错误
错误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胁迫
威胁与强迫
构成要件
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
胁迫人的胁迫 的故意
使表意人陷于恐惧的意思
有使表意人因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具有违法性
目的违法
目的合法,手段违法
手段合法,目的违法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受胁迫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般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 的生效
与成立的关系
要件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特点
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客观说
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是事实
分类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类型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分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后果
返回财产
赔偿损失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种类
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享有
性质
形成权
行使
诉讼或仲裁
期限
民法典152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与特征
种类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性质
形成权,单反行为,辅助性行为
主体
方式
效力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一个月
作者
一个月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有合理约定,按约定
无权处分的行为
特点
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时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诺其他人的名义则是无权代理
效力
在物权法上的效力
是善意取得的有效要件
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权利人追认有效,但权利人仍有赔偿损失请求权
代理
概念与特征
概念
广义与狭义
狭义
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
民法典采取
广义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英美法系采取
与相关概念
与传送
与代表
与行纪
与居间
特征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适用范围与意义
不得适用的
人身性
无权代理的
双方当事人约定本人亲自实施的情况
分类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代理权
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的发生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
代理权的形式
概念
子主题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概念
主要类型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全部的消灭的原因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概念
狭义 的无权代理 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特征
不具有代理权
自始没有
超越代理权
终止后的代理
符合代理的表面特征
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效力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责任
对相对人
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得到的利益
对被代理人
侵权责任
表见代理
概念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事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相对人善意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类型
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
容忍的表见代理
特定身份关系中的表见代理
效力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时效制度概述
概念
条件
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
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
特征
是法律事实
是状态
具有强制性
作用
稳定法律秩序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种类
取得时效 占有时效
民法里面没有,但是有必要确定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含义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效力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是可变期间
是法定期间
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
短期
长期
最长
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
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中止
概念
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事由
时间
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中断
概念
根本性障碍,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法定事由
权利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其他
效力
延长
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除斥期间 民法典199
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一般是法律规定的
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
不变期间
性质与作用
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除斥期届满,权利消灭
适用范围
形成权
计算
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
效力与法律援用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援用除斥期间,法院也应当以职权援用
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立法精神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起算时间不同
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法律效力与法院援用不同
期限
概念与意义
期间
某一特定的时间段
期日
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
计算方法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