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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6-15 14:26:2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部分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后所呈现的各种具体形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类型
完整的犯罪过程:产生犯意→形成犯罪决→着手预备犯罪→着手实行犯罪→最终完成故意犯罪
特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部分故意犯罪中 (某些类犯罪不存在某种或者全部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
客观结果:只有当法定危害结果出现时,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只有成立或不成立两种情形,而没有属于何种犯罪形态的问题。
主观条件: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人预先设定犯罪目标,因而不存在有意识地围绕这一目的做准备或开始着手实行特定犯罪的活动,故不成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问题。
间接故意犯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主观上处于放任态度的情况下,只有危害结果出现之后才能构成犯罪,故不能认同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见解。
其他直接故意犯罪
刑法规定凡着手实施就完成犯罪的举动犯
刑法将“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规定为故意犯罪成立必要条件的故意犯罪
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中,犯罪人临时起意实施犯罪,故不存在犯罪预备的形态和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状态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状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发生于犯罪过程中
犯意表示
犯罪既遂以后的悔罪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结局性的状态
停止形态不是因为条件不具备或为了等待最佳时机而短暂性地停下来,等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后再实施犯罪,而是终局性地、彻底地停止。
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成立犯罪的基础上讨论的犯罪后续的发展状况
犯罪既遂形态
概念
法定结果说
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实行之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弊端:一些犯罪是以出现特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但这些事实状态不属于危害结果的范畴。故该说不够全面、准确。
目的得逞说
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实行之后出现了犯罪行为人所追求的那种危害结果,即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
弊端:过于主观化,极端个人化的目的作为标准会使犯罪既遂的认定失去统一的客观尺度。故该说存在不科学。
构成要件齐备说
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实行之后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合理性:该说符合我国以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唯一标准这一定理。犯罪构成包括:基础的犯罪构成、完备的犯罪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满足基础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符合基础的犯罪构成,只是属于完备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不齐备,因而不成立犯罪既遂这一犯罪完成形态。
综上,犯罪既遂应是指直接故意犯罪之后具备了完备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的故意犯罪形态。
分类
结果犯:成立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结果犯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举动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即成立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因其构造的特殊性没有犯罪未遂形态,但是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和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
有组织的组织形成行为,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和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
煽动类犯罪
处罚原则: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裁量。
犯罪预备形态
概念: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形态。
特征
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具备主观犯罪意图;只有为了“实行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的,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形态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为犯罪准备工具
对将携带的随身物品临时充当作案工具的,不能认定其携带该物品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
为犯罪制造条件
制造客观条件
制造主观条件
行为停止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就停下来
预备行为实施终了但基于某种原因而停止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行为系处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
是否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是区分犯罪预备形态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形态的主要区别
行为人在犯罪准备过程中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在预备行为终了后出于自觉自愿停止下来不再着手实行犯罪的,都不是犯罪预备,只有对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顿在预备阶段的才能认定为预备犯
处罚原则
在对预备犯进行裁量刑罚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的刑罚处罚应当“比照既遂犯”来裁量。可以是同类型的既遂犯。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应综合考量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
犯罪未遂形态
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原因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区分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的界限标志,也是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界限
主观上,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客观上,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具备实现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可能性的行为
犯罪未得逞
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整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未得逞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如被第三人制止。
行为人本身能力的原因。如犯罪人的体能低下。
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如对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与实际不一致。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把晾着的衣服当作人进行射击
手段不能犯未遂:如误把砂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
迷信犯:由于愚昧无知误认为实施某种行为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导致结果发生。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认识的行为一致。迷信犯不是犯罪
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既遂要轻一些,因而在处罚时可以对未遂犯适当从宽掌握
对犯罪未遂在处罚时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必须从宽。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有三种主张:必减主义、不减主义和得减主义,我国采取的是得减主义的立场
未遂犯的从宽幅度是“从轻或从宽处罚”,不能像预备犯那样还可以免除处罚。同时还应综合考虑:①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②未遂的具体种类③行为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对未遂犯,在把握从宽的尺度时应比预备犯严
犯罪中止形态
概念: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的中止形态分类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行为在中止之前尚未停止下来呈现结局性的形态,如果在此行为之前已经在犯罪预备阶段呈现犯罪预备的形态,或者在犯罪实行阶段已经呈现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的形态,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停止实施犯罪,因而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的特定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不代表其他损害结果都没有发生。
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出于自动的原因。自动性时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阻止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
中止行为具有彻底性。行为人完全地从主观上决意停止继续实施该犯罪。
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
行为发生在实行阶段并且有发生既遂之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只有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属于犯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才有可能出现,因此也才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防止。
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放弃犯罪活动,还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中止行为的自动性。只有具备自动性,才能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降低以及其人身危险性得到消除或降低。
中止行为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之前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在处罚时必须从宽
中止犯的法定从宽标准为免除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而不包括从轻处罚。
对具体中止犯究竟是免除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应以犯罪中止形态是否造成损害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