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马工程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中国法制史框架概况,分四大时期、七大类型、三大转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马工程教材《法理学》知识整理。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从这一学科和课程定位出发,本教材阐述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与发展进行了简明而富有逻辑的叙述;对法理学的许多传统论题或从内容上加以拓展,或在理论上有所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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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古汉语
法象征公平,含有“裁判”的功能
现代汉语
广义
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第二节 法的本质
法是什么
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
法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现的国家意志
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阶级本质
法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 法的要素
特征
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
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范
以法律权力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
分类
法律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调整方式
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规范
不同法律规范在强制性上的(强弱)差异
强制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不允许主体自由确定或予以变通的规范
任意性规范:允许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规范的内容与适用是否能够单独构成
确定性规范:内容无须其他规范说明或适用无须借助其他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内容须其他规范说明或适用须借助其他规范
准用性规范:独特的确定性规范。自身内容表述不完整,而是规定有关事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实施的规范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适用主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适用某一规范的客观事实前提或条件或情况
常见表述:“在……情况下”、“在……条件下”、“假如……”等等
适用主体=行为主体=相关行为人
范围:特定职务主体;特定社会身份主体;特定人身身份主体;不特定的所有主体
行为模式:可以,必须,禁止(不得做)=》引导主体行为
有权做什么=授权性规范
必须做什么=义务性规范
不得做什么=禁止性规范
法律后果=法律对于主体行为的评价
肯定性后果:放任(不予以制裁)与奖励
否定性后果:制裁
国家强制力,法律效力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一个条文就构成一个规则
一个条文中可能含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法律规则
一个规则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文结合构成
一个规则可能由来自不同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文构成
法律原则
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院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优点
较宽的覆盖面
宏观上的指导性
稳定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