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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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词性
法理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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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日语高考動詞の活用
第14章DNA的生物合成读书笔记
继承
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死亡
遗产范围
公民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
公民的收入
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林木、牲畜和家禽
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婚生、非、扶养关系继子女)、父母(生、养、抚养关系继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同父母、异父母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无第三顺序法定继承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
只有第一顺序都不存在,才开始第二顺序
同一顺序中,按人头算,有多少算多少(份额均等)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例如孙子继承爷爷遗产)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扩大了保护侄子侄女的规定
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收养、有抚养关系的子女。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胎儿的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g:甲(死)与乙共有财产
丙(父)
乙(妻子)
胎儿
600万
男甲:300万
甲妻子乙:100万
甲父亲丙100万
胎儿100万
活:100万
死:甲
乙:50万
丙:50万
活→死
乙:100万
乙(妻子)300万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VS遗赠
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所有人
遗赠:将遗产除非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所有人
遗嘱继承特征
单方法律行为
本人独立行为
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
自书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 危急时候立,2个以上见证。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个以上见证人
不能作为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以下),“限人”(8-18)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公正 公正机构办理(删除了公正优先)
默认效力
继承人
接受
受遗赠人
放弃(2个月内)
撤回、变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注意:房子属于不动产,必须登记
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
删除了公正优先
遗嘱无效
“无人”或“限人”
欺诈、胁迫
伪造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
注意:与民事行为做区分
遗产的处理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关键词:杀害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关键词:情节严重
被继承人可以恢复
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执行人的
继承人推选
为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当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的
由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名委员会担当
遗产的分割
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夫妻共有财产,先一分为二
继承方式的适用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按照遗嘱(或遗赠)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
1.预留胎儿的份额
原则: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进行折价、补偿、共有的方式)
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超额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自愿偿还的除外(人死债消)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