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民法)
民法的物权编,包含物权相关知识点,考研或期末必备。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2006年5月1日出版的书籍 。该书主要为读者介绍了 动产所有权、抵押权、通论等内容。
编辑于2021-06-18 16:49:29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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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物权概述
物权的特征及分类
概念
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是一种财产权
直接的财产内容
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直接
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
支配
依权利主体意思管领处理
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特定物可自有、他人所有
客体物的范围、内容确定
物权的客体也可以是权利
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权利性质上
物权
支配权
无须他人行为
对标的物直接管领、支配
债权
请求权
须请求相对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效力范围上
物权
绝对权
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对世权)
子主题
债权
相对权
只能向特定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对人权)
客体上
物权
有体物
权利
债权
行为
效力上
物权
优先效力
物权对债权优先
物权相互之间优先
成立公示在先则效力优先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追及效力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
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排他效力
一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债权
平等性
发生上
物权
法定主义
债权
任意主义
权利的保护方法上
物权
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
偏重“物上请求权”
赔偿损失仅为补充
债权
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总结:物权优先于债权
分类
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完全物权
永久全面支配
所有权最完整、最充分
唯一的完全物权
定限物权(限制物权)
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
包括
按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分类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
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
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例
抵押权
质权
保留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物权客体种类不同划分
动产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
例
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
变动方式:占有
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例
不动产所有权
地役权
变动方式:登记
权利物权
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
例
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以物权有无从属性划分
主物权
不需要其他权利,能独立存在
例
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存在、变更均独立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例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
得丧变更从属于所附的主权利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根据物权产生原因的不同划分
意定物权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和行为而产生的物权
法定物权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
如留置权
区分意义
二者成立要件和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意定物权能否设立取决于
当事人行为的效力
法定设立要件
法定物权能否设立取决于
法律规定的权利成立要件
物权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所有民事主体
适用规则平等
平等适用
保护的平等
所有主体平等保护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客体限于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
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与下列情形并不矛盾
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共有关系
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
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
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比如合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合同债权。法律也往往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并承认其效力。
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不认可的新类型物权
即类型强制
物权内容不得创设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即内容强制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例:典权
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性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
例: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权或质权的设立
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公式公信原则
公示
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分为
物权存在的公示
静态公示
占有
动产
登记
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态公示
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
公信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包括
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请求确认所有权
请求确认他物权
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确认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应为具有占有权能的
如所有权人
用益物权人
质权人
留置权人(有争议)
不具有占有权能的,不能主张返还
如抵押权人
被请求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法律效力
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特定情况下会受善意取得等特别制度的限制
排除妨害请求权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之行使
行为妨害人
实施妨害之人
状态妨害人
对行为妨害有法律上的控制能力的人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超出正常容忍限度
子主题
提出请求时,妨害正在持续中
法律效力
妨害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
妨害人过错的
独自承担
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
由双方合理分配
妨害之主要情形
无权占有他人土地兴建房屋
丢弃垃圾于他人庭院
在他人墙壁上悬挂招牌
停车于他人车库等
消除危险请求权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法律效力
消除危险
费用原则上由相对人承担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动产
修理、重作、更换
不动产
其他方式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请求权
属于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