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编辑于2022-11-28 10:08:38 四川省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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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概念
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
共同特征
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多为一般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危险方法型犯罪
1. 放火罪
放火罪法条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括但不限于提到的这几种行为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概念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标准
行为主体
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方式
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eg:保姆甲点蜡烛收拾家务,结果被风吹倒,甲发现后没有扶起蜡烛,最后引起火灾。甲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程度要求
成立本罪要求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放火罪属于危险犯
注意
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责任形式
故意
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只需要对结果具有过失
eg: 甲防火将仓库点燃,过失造成仓库内的员工死亡,仍应该适用《刑法》第115条加重犯的量刑标准。
关于被害人承诺(比如允许别人烧自己的财物)
被害人承诺对自己的建筑物等放火的,如果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则该承诺无效,不影响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承诺有效,无罪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关系
行为人实施放火,对伤亡等实害结果的发生有故意心态(且发生结果),直接适用115条第1款(结果加重犯)。
eg: 甲希望烧死多数人,但没发生实害结果,则适用114条(未遂犯)
此时,第114条便是未遂犯。
行为人实施放火,只是对公共危险有故意,对发生的伤亡结果仅仅是过失,直接适用第115条(结果加重犯)。
第114条便属于基本犯。
罪数
放火、爆炸、决水等通过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去实施杀人的,都类似
采用放火的方式杀害特定之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
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采用放火的方式杀害特定之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放火、爆炸、决水等通过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去实施杀人的,都类似
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的
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且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对象是法定的,故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既遂标准
放火罪是危险犯。
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构成既遂。
2. 爆炸罪
概念
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爆炸罪的认定标准与放火罪一致,只需将“放火”替换为“爆炸”即可(既遂标准里中间是已将爆炸物点燃或启动)。
3. 投放危险物质罪
概念
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投放对象
必须是真实的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毒害性物质
能够对人体或者动物产生毒害作用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生物性、微生物类有毒物质。
放射性物质
指含铀、镭、钴等放射性元素,可能对人体、动物或者环境产生辐射危害物质,包括能够产生裂变反应或者聚合反应的核材料。
传染病病原体
指能够通过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适当的环境中繁殖,从而使人或者动物感染传染病,甚至造成传染病扩散的细菌、霉菌、毒种、病毒等。
既遂标准
本罪是危险犯。
只要头发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既遂,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公共安全;
后者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投放物质不同
前者投放的是具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后者投放的是不具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为先熟悉的物质
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包括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后者要求已满16周岁
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
后者以扰乱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
本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公共安全;
后者侵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将具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既遂;
后者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才既遂
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自然人;
后者是自然人或单位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关于“以其他危险方法”
仅限于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因为刑法将本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 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
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如果是过失心态,则有可能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
本罪和放火罪、爆炸罪一样,属于具体危险犯。
eg: 甲贪小财将某路上消防栓铜芯偷走,半个月后路上发生火灾,铜芯缺失导致消防栓无法起作用,造成多人死亡、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本案在实施破坏行为时,没有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具体的危险,故行为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按照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甲深夜买醉,凌晨四点出酒吧路过天桥时赌气向人行路上扔了一块砖,该砖头恰好砸中早起上班的路人。同理,本案也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凌晨四点大街上不会有很多人)。可成立高空抛物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对公共安全有危及的可能性时,且行为不属于具体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具体行为时,才能以本罪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成立本罪的情形(熟悉即可,不用背【注意,不局限于这些,符合要件是都可以成立】)
醉开逆行高速车,风井瓦井危险多,邪教烧爆拉电网,传病消防车坠河,高空抛物要负责,冠状病毒别传播,路上井盖你别挪。
1|||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3|||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5|||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6|||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7|||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8|||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
9||| 【新】“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10||| 【新】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1||| 【新】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事实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注意,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之后,如果该行为没有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则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都是轻罪)本身定罪处罚;如果产生具体危险或者造成重大伤亡结果,则按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与已维修费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 驾车冲撞、辗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13||| 【新】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冠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冠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4|||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员聚集场所的窖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任事故型犯罪
1.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法条
《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重点条款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毒酒无两照,报废出故障,逃逸与多装(超载)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提示: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不再适用“逃逸”的加重法定刑。 理由:逃逸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再属于适用加重刑罚的标准,否则会形成重复评价。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概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过失
认定标准
行为主体
本罪不属于身份犯,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无论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亦或是行人,均可能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例如:闯红灯、超载、超速、酒驾、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无证驾驶等。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
注意
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结果要求
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换言之,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是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就不成立本罪。
eg: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量极大的甲喝了一瓶啤酒,其驾驶能力根本不受任何影响,在城市封闭的环城路上正常行驶,突遇一精神病人横穿公路,及时刹车仍将其撞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甲某日驾驶货车,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丙当场死亡、丁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虽然乙存在违章行为,但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违章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显然乙的违章行为并不是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核心直接原因是货车司机的逆行),即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领域要求
交通事故必须发生于公共交通领域。
主观罪过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对危害结果的过失心态。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加重犯,3~7年)
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此,逃逸要以之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逃逸是指
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没有严格的时间和场所限制。
eg: 甲骑摩托车载着乙,闯红灯将路人撞死,甲受伤昏迷,乙轻微擦伤,乙马上骑车将昏迷的甲送往医院救治。甲苏醒后知道以上全部事实,但什么也没说,即使甲昏迷后被动离开,但是苏醒后有条件报警却不为之,也应当认定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跑”的逃逸行为。
“逃逸”最高法定刑是7年,所以对应的追诉时效为10年。
因逃逸致死(结果加重犯,7~15年)
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司法解释中“逃逸致死”的认定不以之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因果关系
即要求“逃逸”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
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且主观上要求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
“逃逸致死” 最高法定刑是15年,所以对应的追诉时效为15年。
逃逸的共犯
关于司法解释(事后瞎指挥)
交通肇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g: 乙(15周岁)在驾驶机动车过失将丙撞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去,乙便驾车逃走,丙因流血过多而死。本案按此司法解释,父子二人均衡超能力交通肇事罪,但又因为儿子年龄不够,所以只追究甲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注意,此处有争议,因为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是均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成立共同犯罪。(也有说法是作共同犯罪的例外理解)
关于司法解释(事前瞎指挥)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这是指他人指挥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其逻辑是指挥者与驾驶者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死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区别
司法解释规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移置性逃逸”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一律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话,则直接导致“移置性逃逸“的规定形同虚设。
主观上
前者主观上不希望被害人死亡;
后者是放任态度
行为上
前者仅仅是逃匿行为,不会实施其他不利于被害人救助的行为;
后者存在隐藏等主动作为的行为
客观上
前者是被害人死亡时得不到及时救助;
后者是被害人根本无法得到救助
2.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法条
《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飙车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醉驾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超载超速型: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运输危险物品型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飙车型
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注意:不要求行为人须出于赌博竞技或满足精神刺激等目的。
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eg: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追逐竞驶以具有抽象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缓慢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醉驾型
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如果没有达到醉酒状态,不成立本罪。
没有抽象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
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只要有大体的认识即可)。
eg:吃了 大量荔枝结果检测出达到醉酒程度,行为人没有故意,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只要认识到自己喝了酒就算大体认识
超载超速型
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仅包括校车和营运客车,包括公路营运客车及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接送车辆,不包括城市公共汽车、货运客车(注意,是否取得国家规定的许可并不重要,即违章从事这些业务的校车或客车也包含在内)。
运输危险物品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eg: 缺乏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切实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没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违反以上这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而运输危险化学品且危及公共安全(如随时有可能发生爆炸、有毒气体泄露等危险)的,成立本罪。
仅有违法规定还不够,还要危及公共安全。
运输危险物品发生重大事故,可成立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危险驾驶罪法条第二款的理解。
超载超速型和运输危险物品型(仅包括这两项,不包括飙车和醉驾类型)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如果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照危险驾驶罪认定。
eg: 甲为旅客运输公司的管理者,为了在每次客运服务中多赚得利益,强令指示其驾驶员多安排乘客乘车,否则就扣留驾驶员的工资,驾驶员不得已听从了甲的要求。
罪数
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g: 醉驾的同时因醉驾而过失撞死行人,同时符合两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之后的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本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eg: 从事旅客运输的甲严重超载行驶了50千米,之后又闯红灯,不慎撞死行人。 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个行为既触犯危险驾驶罪又触犯交通肇事罪,择一重,定交通肇事罪,然后与第一个行为的危险驾驶罪并罚。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g: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高速驾驶,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14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的,数罪并罚。
3. 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法条
《刑法》第133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使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① 道路交通秩序
② 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①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② 驾驶人员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
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乘车的人(乘客、售票员、安全员等),也包括驾驶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的罪过,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标准
行为主体
乘客、售票员、安全员等
① 时间要求:要求公共交通工具处于行驶中。
② 行为方式:对司机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行为。
不包括语言辱骂,如果辱骂行为严重可成立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
司机(驾驶者)
行为方式: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注意,如果只是单手格挡或者故意撞上路边围栏以避免坠落的这种舍小保大等紧急避险不算。
发生的空间
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罪数
同时符合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罚。
eg:夜间发掘出末班司机被乘客辱骂后擅自脱离驾驶位置,结果车辆失控撞死1行人,其行为符合本罪和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应当按照重罪(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关系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但是二者之间明显存在位阶关系,即本罪对公共安全法益的侵害程度较低,第114条较高。
eg:末班公交车上两三个人和早高峰公交车的一车人,人数明显存在差异,所以定罪上也存在不同
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刑明显要重得多,甚至存在死刑。
如果行为人对驾驶人员使用危害程度较高的暴力,迫使其按照指令驾驶的,成立本罪和劫持汽车罪的想象竞合犯。
4.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
《刑法》第134条第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正常的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①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②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认定标准
行为主体
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eg: 在押罪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无照施工经营者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结果要求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并同有关职工、从业人员的生产、主要活动有直接联系。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现象引起的事故,以及因为技术条件或者设备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避免的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
注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5.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法条
《刑法》第134条第2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
客体
安全生产秩序
客观方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主观方面
过失
认定标准
“组织”既包括明示(召集、策划、发起等),也包括漠视、消极、间接地“组织”(暗示、授意等)。
本罪的成立需要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等结果。
行为和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本罪才能成立。
一般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本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区别是
主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一般不是生产、作业的第一线工作人员,而是管理者、经营者。
注意,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应该认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6. 危险作业罪(新增的,主要把握行为方式)
危险作业罪的法条
《刑法》第134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犯罪构成
客体
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逃避监管型;拒不整改型;无证许可型(具体内容见法条)
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组织者、指挥者、管理者等,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行为主体
本罪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包括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
逃避监管型;拒不整改型;无证许可型。
“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
7. 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法条
《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过失
认定标准
本罪是结果犯,成立本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罪数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造成危险物品泄露、爆炸等重大事故,可成立危险驾驶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实施本罪同时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特别法(即本罪)优先适用。
恐怖、劫持型犯罪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法条
《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概念
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
恐怖活动罪在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是一种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放火、爆炸、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符合这样特征的才能认定为恐怖活动罪组织。
行为方式
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之一,便成立本罪(选择性罪名)。
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数
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罪过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
即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注意:帮助他人实施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不再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帮助犯处罚,而以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处罚。
2.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法条
《刑法》第120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构成
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
3.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法条
《刑法》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犯罪构成
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行为对象:航空器
通常认为必须是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
注意:当机组人员已经进入航空器,还没有关闭舱门时,行为人对机组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而以实力支配航空器的,也应认定为劫持航空器。
窃走没有他人在内的航空器的,不成立本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作为本罪对象的航空器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行为方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本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要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
“劫持”的含义
① 劫夺航空器,犯罪人直接驾驶或者操作航空器;
② 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驾驶、操作,从而控制航空器的起飞、航行线路、速度与降落地点。
既遂标准
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本罪的既遂。
罪过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航空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罪数
如果行为人仅仅以航空器为对象,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部件或设施,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是以杀人、伤害、损坏航空器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其犯罪的暴力方法中已经包含了这些内容,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处罚;
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以后,又实施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
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即为了劫持航空器而直接将相关人员打成重伤或死亡。
注意: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需要数罪并罚,法定刑升格处罚即可。
4. 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法条
《刑法》第122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犯罪对象
① 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② 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既遂标准
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劫持行为即可成立本罪的既遂。
罪数
行为人劫持船只、汽车后,还抢劫了船只、汽车上的人的财物,应按照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枪支、弹药型犯罪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条
《刑法》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125条第3款:“单位犯前两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行为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行为对象:必须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属于枪支。
不能发射子弹或者没有杀伤力的仿真手枪不属于本罪的枪支。
弓弩不属于本罪对象。
行为方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
非法制造:非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
非法买卖:违反有关法规,购买或销售(单独的买入或卖出也都可以,不要求买入后再卖出)。
非法运输: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各种交通工具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
注意,必须是与非法制造、买卖相关联的行为,如果没有关联,则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仅限于国内运输,如果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出境的,应定走私武器、弹药罪。
非法邮寄:违规通过邮政部门寄送。
非法储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保留、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
注意:对于以枪支换枪支、弹药换弹药或者枪支换弹药等行为,需要看该行为是否增加了公共危害,如果是,那么可以成立本罪。
eg:甲有100把枪,没子弹;乙有100颗子弹,没枪。于是互相交换50个,增加了公共危害,可以成立本罪。
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除了对象和行为方式之外,主要在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且只能是单位,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强制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并不以其他犯罪的成立为条件。
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之后的非法持有、私藏行为是前述犯罪行为的继续,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处罚。
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枪支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法条
《刑法》第126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概念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单位犯罪),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具体行为方式
①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②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③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行为主体
仅限于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
3.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法条
《刑法》第128条第1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
客体
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非法持有”是指
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注意: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
注意: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私藏”是指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既遂标准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行为, 就是既遂。
罪过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
罪数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破坏型犯罪
1.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法条
《刑法》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概念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行为对象
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汽车”可作扩大解释,包括大型拖拉机,因为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由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
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涉及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公共安全的判断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 交通工具正在行使(飞行)中;
② 交通工具处于已经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eg: 修理工甲在修公交车时故意破坏刹车装置,其他功能都修好了,然后交付公交公司使用。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车辆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③ 适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破坏大学里的公交车,也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
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即破坏行为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行为。
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eg: 甲将公交车的玻璃砸碎,这种行为不足以使车辆有倾覆的危险,不成立本罪。 破坏行为过大,根本不能再使用该交通工具的话,也不成立本罪。如甲直接将公交车砸扁,不能再使用,也就不会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不成立本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罪过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破坏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毁坏进而危及他人生命、身体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注意: 本想破坏汽车结果破坏了电车,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了行为,也成立。
本罪第116条与第119条的关系
eg:甲欲使火车出轨,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几种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小孩的死亡便属于行为人过失导致的结果问题,并不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前者是基本犯,后者是加重犯罪。
注意,加重犯的成立不是破坏行为造成的任何严重结果,而应该是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现实化。
破坏交通设施罪也是一样的逻辑。
既遂标准
危险犯,破坏性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既遂。
2.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法条
《刑法》第117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概念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行为对象
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
eg: 在高速公路上撒大量钉子、石油、渣土的行为都属于对交通设施(即对“路”)的破坏,这种行为足以使路上的“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所以该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窖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即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交通设施
注意: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
eg:甲盗窃高速公路中央栅栏,如果中间没有其他隔物的,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除中央栅栏外,还有花草等隔离物,则宜认定为盗窃罪。
eg:乙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如果栅栏外是没有车辆、多人通行的庄稼地、山地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栅栏外是车辆、多人通行的辅助道路,则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行为程度
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
罪过
责任形式为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法条
《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
客体
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
客观方面
使用各种方法,对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标准
犯罪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注意: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对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性。
行为方式
破坏电力设备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既遂标准
危险犯。
只要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罪数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